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會依照法定的、民主的程式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行使職權,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於每年第一季度舉行。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內,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須在會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請假。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每屆任期內,未經批准兩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其代表資格終止,由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一)決定會議召開日期和會期;
(二)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
(四)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報告;
(五)決定列席會議人員名單;
(六)組織代表活動;
(七)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第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辦事機構應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開會日期和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代表,並將準備提請會議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發給代表。
臨時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預備會議舉行前,代表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由代表團臨時召集人召集代表團全體會議。推選代表團團長、副團長。團長召集並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
代表團可以分設若干代表小組。代表小組會議推選小組召集人。
第九條 各代表團討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會議議程草案、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以及關於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意見。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各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可以對會議議程草案、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以及關於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調整意見,提請預備會議審議決定。
第十條 代表團審議議案或審查有關報告,由代表團全體會議或代表小組會議審議或審查。還可以根據代表的要求,組織有關代表採取專題或者其他方式審議或審查。
第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召開預備會議,通過會議議程草案,選舉主席團和秘書長,以及通過關於會議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
預備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第十二條 主席團主持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主席團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團成員出席,始得舉行。
主席團的決定,以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三條 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是市人大代表的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參加主席團,以後的會議不再參加主席團。
第十四條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若干人和各次大會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並決定下列事項:
(一)副秘書長的人選;
(二)會議日程;
(三)表決議案的辦法;
(四)代表提出議案截止時間;
(五)會議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對屬於主席團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向主席團提出建議,並可以對由主席團第一次會議通過的會議日程直接作必要的調整。
第十六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召開代表團團長會議,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或審查意見,進行討論,並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就重大的專門性問題,召集代表團推選的有關代表進行討論;也可以召開有關代表團聯席會議進行討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應參加會議,匯報情況,回答問題。會議討論的情況和意見應當向主席團報告。
第十七條 主席團可以召開大會全體會議進行大會發言,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發表意見。
第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秘書處。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副秘書長若干人組成,下設必要的工作機構。
秘書處在秘書長的領導下,辦理主席團交付的事項和處理會議日常事務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十九條 不是市人大代表的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市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其他有關機關、團體的負責人,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二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代表在會議上的發言,應整理成簡報印發會議。
大會設旁聽席。凡本市市民,年滿十八周歲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經申請確定可以旁聽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根據需要可以舉行新聞發布會、記者招待會。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通過的決定、決議、選舉結果或者表決結果,應當及時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通過的地方性法規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公布施行。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舉行秘密會議。舉行秘密會議,須經主席團徵求各代表團的意見後,由有各代表團團長參加的主席團會議決定。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少數民族代表使用本民族的文字和語言,同使用漢文、漢語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或者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議案審查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席團決定提交大會表決。
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議案審查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主席團通過的關於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和主席團關於代表議案的決定,應印發會議。專門委員會或議案審查委員會審議的時候,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決定的議案截止時間前提出。
第二十四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和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辦事機構應當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五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議案的說明。議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主席團可以同時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議案審查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二十六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大會全體會議聽取關於該地方性法規案的說明後,由各代表團審議,提案人應派人聽取意見,回答詢問;根據代表團的要求,有關機關、組織應當派人介紹情況。
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的審議意見,對地方性法規案進行統一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並將修改後的地方性法規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二十七條 專門委員會、議案審查委員會審議或審查議案、地方性法規案和有關報告,涉及專門性問題的時候,可以邀請有關方面的代表和專家、學者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二十八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九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繼續審議、決定,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也可以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繼續審議,提出報告,再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
第三十條 主席團交付有關的專門委員會、議案審查委員會審議的議案,對於沒有列入本次大會會議議程的,有關的專門委員會、議案審查委員會必須於本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閉會後半年內審議完畢,答覆提案人,並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的專門委員會、議案審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通過後,應當向下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作出書面報告。
代表提出的議案經主席團決定不作為議案處理的,以及代表在主席團決定的議案截止時間後提出的議案,作為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
第四章 審查工作報告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的時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向會議提出工作報告。
工作報告應當包括市人民代表大會上次會議以來的主要工作情況和今後一年的工作安排意見。在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提出的工作報告,應當對上屆工作進行總結,並對下屆工作提出建議。
工作報告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每次會議舉行的半個月前印發代表,徵求意見。
前三款規定不適用臨時召集的會議。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應將工作總結印發全體代表。
第三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聽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後,由各代表團或代表小組進行審查。各代表團或代表小組應當將代表在審查中提出的意見整理送交大會秘書處。秘書處將代表提出的意見綜合後向主席團報告,並轉告報告機關,報告機關主要負責人應當將研究處理代表意見的情況,在主席團會議上作出說明,並聽取意見,回答問題。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向會議提出的工作報告,經各代表團審查後,會議應作出相應的決議。
報告機關和大會秘書處根據代表的審查意見,應當分別向主席團提出工作報告修改稿和相應的決議草案。經主席團決定,將工作報告修改稿和相應的決議草案提交各代表團審查和審議。報告機關和大會秘書處根據代表的審查和審議意見,再次向主席團提出工作報告修改稿和相應的決議草案,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將修改後的工作報告和相應的決議草案印發會議,並由主席團將相應的決議草案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在本次大會全體會議表決中未能通過的,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在本次會議閉會半年後再次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予以審查。
第五章 審查計畫和預算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就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計畫執行情況、地方財政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匯報,由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審查意見,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後,交市人民政府。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的時候,市人民政府應當向會議提出全市關於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及上年度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關於本年度地方財政預算草案及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並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其執行情況表、預算及其執行情況收支表一併印發會議,由各代表團進行審查。
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查意見,對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關於地方財政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進行審查,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報告和決議草案,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並將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執行情況的決議草案、關於地方財政預算及執行情況的決議草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前兩款規定不適用臨時召集的會議。
第三十八條 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地方財政預算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在執行過程中需要作部分變更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於當年內將部分變更方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第六章 選舉、辭職和罷免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必須從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產生。
第四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的人選,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人選,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由主席團或者代表二十人以上書面聯名提出。
代表二十人以上書面提名,既可以在本代表團書面提名,也可以跨代表團書面提名。
如果提名的候選人數符合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將全部候選人名單提交各代表團醞釀、討論後,進行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數超過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將全部候選人名單提交各代表團醞釀、討論後,進行預選,根據在預選中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進行選舉。
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交各代表團醞釀、討論後,再由主席團根據較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候選人名單,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表決的方式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第四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秘書長,市人民政府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一般應多一人,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只有一人,也可以進行等額選舉。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依法進行差額選舉。
市人民代表大會補選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時,候選人數可以多於應選人數,也可以同應選人數相等。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補選的具體辦法,由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四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本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提名、醞釀候選人時間不得少於兩天。
第四十三條 候選人的提名人應當向會議介紹候選人的提名理由和基本情況,並對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必要的說明。
第四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得票數超過全體代表的半數的,始得當選。
大會全體會議進行選舉的時候,可以設秘密寫票處。
選舉或者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候選人的得票數,應當公布。
選出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四十五條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人數超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
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人再次投票選舉,以得票多的當選。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秘書長,市人民政府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如果獲得的選票沒有超過全體代表的半數的,應當按照本規則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有關規定,重新確定候選人,進行第二次選舉;如果仍不能當選,本次會議不再進行選舉。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如果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人數少於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由主席團在沒有當選的候選人中按得票多少確定候選人,進行差額選舉。如果仍選不足名額,本次會議不再進行選舉。
第四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出辭職的,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大會閉會期間提出辭職的,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後,應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民政府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缺位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分別在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中決定代理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省人民檢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四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常務委員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市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以上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依照本規則第九章的規定,由主席團提議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並提供有關材料,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罷免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或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第四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被原選舉單位罷免的,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四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接受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辭職,或者罷免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罷免市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須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七章 詢問和質詢
第五十條 各代表團審議議案和審查有關報告的時候,代表可以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詢問。有關國家機關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代表提出的詢問。主席團和專門委員會、議案審查委員會對議案和有關報告進行審議或審查的時候,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並可以對議案或者有關報告作補充說明。
第五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和它的所屬各工作部門,以及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五十二條 質詢案按照主席團的決定,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主席團會議、大會全體會議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或書面答覆。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提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提質詢案的代表半數以上對答覆質詢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應當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向主席團報告。主席團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代表,也可以作出相應的決定。質詢案以書面答覆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由主席團決定印發會議或者印發提質詢案的代表。
第八章 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處理
第五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代表有權對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五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會議期間,由大會秘書處交由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覆代表。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辦事機構,應當派人到會研究處理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必要的時候,可以邀請有關代表參加。
第五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處理不完或閉會期間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辦事機構交由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並負責在三個月內,至遲不超過六個月,予以答覆。代表對答覆不滿意的,可以提出意見,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辦事機構交由有關機關、組織再作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覆。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辦事機構,對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完畢後,應當將辦理的基本情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報告,並書面印發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
第九章 調查委員會
第五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五十七條 主席團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書面聯名,可以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專家、學者參加調查或諮詢工作。
第五十八條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的時候,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都有義務如實提供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調查委員會對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第五十九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書面調查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並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十章 發言和表決
第六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十一條 代表在大會全體會議上就同一議題發言的,每人可以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十五分鐘,第二次不超過五分鐘。
代表要求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應當在會前向秘書處報名。由大會執行主席安排發言順序,也可以由秘書處印發書面發言;代表在大會全體會議上臨時要求發言的,經大會執行主席許可,始得發言。
第六十二條 主席團成員和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團推選的代表在主席團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議題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十五分鐘,第二次不超過十分鐘。經會議主持人許可,發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第六十三條 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議案,必須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六十四條 會議表決議案採用投票方式、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團決定。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本規則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