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中緬邊境地區中方人員出入境管理暫行規定

《雲南省中緬邊境地區中方人員出入境管理暫行規定》是一部雲南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92年08月13日發布,並於1992年10月01日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簡介

【發布單位】82302
【發布文號】雲南省人民政府158號文
【發布日期】1992-08-13
【生效日期】1992-10-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雲南省中緬邊境地區中方人員出入境管理暫行規定

(1992年8月13日雲南省人民政府158號文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中緬邊境地區中方人員出入境的正當權利和利益,方便邊境地區人員的生活和往來,促進邊疆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緬邊境地區中方人員憑主管機關簽發的有效證件,從指定的口岸、通道出境、入境,並接受邊防檢查機關的檢查。

第三條中方人員出境後,不得有危害我國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第二章 出入境

第四條中緬邊境地區中方人員因私事出境,憑本人居民身份證向戶口所在地縣、市公安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派出所申請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雲南省中緬邊境地區出入境通行證》。

第五條中緬邊境地區中方人員因公務出境,由其所在單位備函,報縣以上人民政府外事部門審批辦理《中緬邊境中方通行證》。

第六條中緬邊境地區中方人員參加旅遊部門組織的中緬邊境出境旅遊,由旅遊部門審核組團,向邊境地區縣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入出境通行證》。

第七條中方內地人員因私事出境,向戶口所在地縣以上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出國護照或者出入境證件。
中方內地人員因公務出境,向縣以上人民政府外事部門申請辦理出國護照或者出入境證件。
前兩款的持護照人員,憑有效護照和緬甸的入境簽證(指允許從陸路口岸入境的)可從規定的口岸出入境。
中方內地持護照或者出入境證件人員從中緬邊境口岸出境,可以免辦《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管理區通行證》。

第八條中方上述各類人員出入境,必須在其所持證件有效期內從指定的口岸和通道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驗證並加蓋驗訖章後方可放行。

第九條中方人員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邊防檢查機關有權阻止出入境,並依法處理。
(一)持用無效出入境證件的;
(二)持用他人出入境證件的;
(三)持用偽造或者塗改的出入境證件的;
(四)未持有或者拒絕交驗出入境證件的。

第三章 處罰

第十一條違反本規定,非法出境、入境的,公安機關可以處以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或者十日以下的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違反本規定,偽造、塗改、冒用、轉讓出入境證件的,公安機關可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日以下的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受公安機關罰款、拘留處罰的中方人員對處罰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由上一級公安機關作出最後的裁決,也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本規定執行機關的工作人員,有利用職權索取、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違法失職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六條和《實施細則》的第二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中方人員所持出入境證件,如有遺失、損毀,在境內應當立即向就近公安機關、邊防檢查機關或者原發證機關報告;在境外應當立即向緬方主管機關報告。

第十六條上述出入境人員向公安機關申領證件時,應當按照規定交納費用,收費項目和標準由雲南省公安廳商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中緬邊境地區允許中方人員通行的口岸、通道由雲南省公安廳公布。

第十八條本規定由雲南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過去我省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規定相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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