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1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2)區直各部門、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
(3)鄉、鎮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
(4)政府部門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5)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區審計局進行的審計。
4、向區政府提交區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大常委會提出區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
5、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情況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6、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區屬各部門、單位重大建設項目配合進行審計監督。
7、根據有關規定,對區屬黨政領導幹部和企業領導人員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8、辦理大要案審計查證,配合、協助有關部門查處經濟案件。
9、根據區政府授權交辦,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審計。
10、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