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內容
離岸價離岸價英文縮寫FOB,是一種貿易術語。
定義
FOB是FREEONBOARD三個單詞第一個字母的大寫,中文意思為裝運港船上交貨,指定具體裝運港名。
運輸方式
海運和內河運輸。
關鍵點
風險劃分點,交貨點,費用劃分點均在裝運港買方指定的輪船舷(實際操作中為裝到船艙內)。
賣方的主要義務
A、負責在契約規定的日期或期限內,在指定裝運港將符合契約的貨物按港口慣常方式交至買方指定的船上,並給予買方充分的裝船通知。
B、負責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核准證書(商檢證,原產地證等)辦理貨物出口手續(報關、出口訂倉等)。
C、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實際為到船艙內為止)。
D、負責提供商業發票和證明貨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單據(已裝船海運提單)。
買方的主要義務
A、負責按契約規定支付貨物價款。
B、負責訂艙或租船、支付運費(海運費),並給予賣方關於船名,裝船地點和要求交貨時間的充分通知,(實際業務中買方告知賣方其在裝運港的貨運代理,並要求賣方向其訂船,海運費為到付,由買方支付,通常買方支付的海運費較賣方自己訂船要便宜10-20%)。
C、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配額在進口國同樣由買方向國內行政機構申領)或其他核准證書,並辦理貨物進口以及必要時,經由另一國過境運輸的一切海關手續。
D、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後的一切費用和風險(實際為裝運港船艙內以後的)
E、收取賣方按契約規定交付的貨物,接受與契約相符的單據。
實際業務中的注意點
A、貿易契約中註明啟運港:啟運港應為海港或河港(南通、重慶港等為內河港)
B、貿易中要求賣方提供清潔已裝船提單,風險和費用的轉移點即為裝運港指定的船艙內。
C、船貨銜接應在貿易契約中明確規定,空艙費,滯期費以及倉儲保險等額外費用由誰支付。
D、裝運港的裝貨費由誰承擔,即THC費用由誰支付,國際貿易原則為誰付海運費誰支付THC費用。
E、和美國客戶以及其他美洲客戶訂貿易契約時注意客戶在確定價格條款中選用《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正本》這個貿易慣例還是國際上通行的INCOTERMS1990/2000這個慣例。因為同一個FOB術語兩個慣例的解釋不同,雙方風險、費用、責任和義務都有很大區別。
F、和客戶協商爭取其只能指定船公司或船代公司,爭取貨代由我方按排,目的港貨代也應由我方貨代指定,這樣可以大大減輕貿易風險。
相關規定
根據國際商會修訂公布的《1980年貿易術語解釋的國際通則》
賣方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1、負責在契約規定的裝運港和裝運期內,按港口慣例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上,並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
2、負擔貨物越過船舷以前的各項費用和風險。
3、辦理出口手續,並提供契約規定的各項單證。
買方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1、負責租船訂艙和支付運費,並將船名及裝貨日期通知賣方。
2、負擔貨物自越過船舷時起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3、接受賣方提供的有關單證,並支付貨款。
美國、加拿大等一些國家在國際貿易中,對離岸價格的解釋與國際商會有所不同。由於各國的港口對離岸價格有不同的解釋和習慣,因此凡大宗貨物按離岸價格條件成交時,買賣雙方在裝貨費用由誰負擔等問題上一定要有明確規定,分清責任,防止誤解。在一定條件下,進口採用離岸價格對進口國有一定的好處。在離岸價格條件下,進口國可選擇本國的船舶運輸,向本國保險公司投保,這樣可避免肥水外流,商業風險相對較小。
完稅價格
對以離岸價格成交的進口貨物,怎樣確定其完稅價格
根據IMF規定,進出口商品價格在國際收支平衡表中都以離岸價FOB計算,而將到岸價格CIF與其之差計入服務項目,這與國際慣例(出口商品按FOB計價,進口商品按CIF計價)是不同的。
在中國,進口貨物以境外口岸離岸價格FOB成交的,應加上該項貨物從境外發貨口岸運到中國境內口岸以前所實際支付的各段的運費和保險費。如實際支付數無法確定時,可按有關主管機關規定的運費率(額)、保險費率計算。
離岸價格(1)運費按主管機構的運費率(額)計算。空運進口貨物,如運費超過貨價15%的,經進口人申請,海關批准,可減按15%計算。
(2)保險費按主管機構規定的保險費率計算。
陸、空、郵運進口貨物的保險費無法確定時,都可按貨價加運費兩者總額的3‰計得保險費。
保險費=(貨價FOB+運費F)×3‰
(3)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計算公式為:
完稅價格=(貨價FOB+運費F)/(1-保險費率)
在徵稅時,進口貨物的運費、保險費如不能確定,各地海關一般直接採用以下方法:
①進口貨物以FOB價格成交,並以海運方式進口的,以常數6%計征運、保費。
完稅價格(CIF)=FOB×1.06
②進口貨物以FOB價格成交,並以鐵路或公路運輸方式進口的,以常數1%計征運、保費。
完稅價格(CIF)=FOB×1.01
經濟利益
離岸價格規避的是經濟利益
中國的進出口貿易中,大量地以FOB價格出口,以CIF價格進口,將貨物的國際物流權交給了國外企業。這種現象的出現有以下原因:
一是世界上跨國公司的大量發展,而多數跨國公司都已進入我
離岸價格國,跨國公司的內部交易和相關交易,均由國外的母公司實行統一控制。
二是多數與中國開展交易的國外企業,實力強大,高度重視物流管理,管理水平和能力強。
三是我國的多數企業認為,為了規避國際海運價格波動風險,只好作這樣的選擇。
四是出口企業惡性競爭的表現。對於前兩種情況,在我國以離岸出口和到岸進口是自然的選擇。
FOB出口並沒有降低賣方的責任
FOB、CIF都屬於裝運條款,賣方在裝運港口交貨,承擔貨物裝運港船舷前的一切風險和費用,買方承擔貨物裝運港船舷後的一切風險。兩者所不同的只是由誰組織運輸和支付運輸、保險費用。因而,可以說兩種交易條件的風險劃分是相同的,但是在貿易具體操作運輸過程中卻會產生風險和責任的變化。
知道貨物運輸契約與貿易契約是兩個獨立的契約,運輸契約由組織運輸的一方與運輸企業訂立,由其選擇運輸企業和運輸方式。未參與訂立運輸契約的一方只能是運輸契約的第三方,他的權利與義務只是來自於運輸契約的約定。運輸企業只對與其訂立運輸契約的一方負責,向其提供優質服務。而對於非其交易對象的我國進出口企業,則巧立名目收費,違背沒有約束力的承諾,甚至於損害對方的利益,轉嫁風險。
進出口企業控制運輸的利益
採取CIF出口、FOB進口,貨主自然要與運輸企業進行交易,既然是交易,那就存在著獲利的機會。運輸交易能夠為貨主帶來的利益有:採購的利益,在航運市場處於賣方市場的時代,貨主企業可以享受運輸市場充分競爭的好處,選擇有利的交易和交易條件而獲得利益;運作的利益,貨主企業通過參與運輸作業環節降低費用支出而獲利;管理的利益,通過物流策劃、組織和控制,降低物流、資金成本,開拓第三利潤源泉;風險防範的利益,風險會帶來損失,防範了風險就是收益。
國際航運本身就是有較大風險的活動,在與運輸企業保持密切地聯繫中,對運輸中的意外情況及時掌握和採取有效措施,能減少風險損失。比如,不需要擔心提單欺詐,無須對不清潔提單煩惱,可以更加自主地進行電放。總之,對運輸的控制和掌握被認為是防止國際貿易欺詐的重要手段,而採取CIF進口、FOB出口,進出口企業全部放棄了以上的各種利益。
任何交易都存在著虧損的可能,開展國際物流管理,控制和管理運輸過程也會帶來風險和損失,這一方面是市場的風險,另一方面則是組織與管理的能力落後或缺位所帶來的風險。
進出口企業需要大力培養國際物流管理的能力
大量的離岸出口和到岸進口,一方面給貨主帶來了被動,失去一個獲得經濟收益的機會;另一方面也對中國的運輸業發展構成危害,給我國的國際物流企業極大的壓力。中國的國際物流業雖然在企業數量上有所增長,但是在質量上卻沒有發展。而國外的物流企業卻大規模地進入中國,不斷控制中國的國際物流市場,進而形成市場壟斷。
要改變CIF進口、FOB出口的不利局面,中國進出口企業首先要建立國際物流管理的理念,培訓貿易專業人員掌握物流知識,重視物流管理人才引入,將物流管理的思想帶入國際貿易的交易、商品生產和組織、物流過程之中,以現代物流的原理指導商貿活動。加強與對物流管理有較深體會且了解國情的我國國際物流專業企業合作,推動共同的發展,形成共贏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