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 能
(一)貫徹落實國家財政、稅收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制訂全區財政、稅收的政策和法規、規章及財務會計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根據本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訂全區財政、稅收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及改革方案;參與制訂各項巨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
(三)編制年度區級財政預算草案,匯總全區財政決算;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區級和全區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財政決算;管理區級各項財政收入、區級預算外資金和財政專戶以及有關政府性基金;會同有關部門審核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立項。
(四)根據區級預算安排,確定財政稅收收入計畫,提出地方性稅收政策建議。
(五)管理區級財政公共支出和各項專款;制訂和執行政府採購政策;制定和執行需要全區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
(六) 管理區級的財政社會保障支出,對社會保障資金使用情況實施財政監督。
(七) 貫徹執行政府國內外債務管理的方針政策,制訂有關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
(八) 負責全區地方各類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會計和有關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監督有關經濟鑑證類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的從業質量。
(九) 監督財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組織協調財稅、審計監督檢查工作。
(十) 承辦區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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