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參與研究擬定農林業的產業政策,引導農業產業結構的合理調整,農業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提出有關農產品及農業生產資料價格、大宗農產品流通、農村信貸、稅收及農業財政補貼的政策建議;參與研究起草有關全區農林產業規範性檔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負責監督檢查有關農業政策、法規、規定和意見的執行情況。
(三)參與研究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促進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經批准後組織實施;指導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建設;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政策;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農村土地承包和耕地使用權流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查處加重農民負擔的違法行為。
(四)參與研究制定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政策和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參與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預測並發布農業各產業產品及農業生產資料供求情況等農村經濟信息。
(五)指導農業可持續發展工作;組織生態農業建設;指導農林業用地、農林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指導農林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參與農村現代化試點工作。
(六)制定農林科研,教育、技術推廣及其隊伍體系建設的發展規劃,意見和措施,實施科教興農戰略;規劃並組織實施重點科研和技術推廣項目,指導農林教育和農林職業技能開發工作。
(七)組織實施農林業各產業技術標準;組織指導農林業各產業產品及綠色的質量監督和農林業植物新品種的保護工作;組織協調種子、農藥、等農業投入品質量的監督、鑑定和執法監督管理、組織國內生產及進口種子、農藥、有關肥料等產品的質量檢測登記工作。
(八)組織、指導、監督對區內動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
(九)研究擬定林業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保護政策;組織開展植樹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指導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負責森林資源和林地、林權的管理、組織指導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和陸生野生動植物的保護、管理以及森林病蟲鼠害防治;審核並監督森林資源的使用;指導育林基金的徵收和管理;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森林防火工作;指導各類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經濟林、藥用林、生態林、竹林、特種用途林)和風景林的培育;指導林特產品的貯藏加工和綜合利用;會同有關部門指導木材加工業的管理工作。
(十)承擔區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貫徹落實有關全民義務植樹和國土綠化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承擔全民義務植樹和國土綠化的宣傳、發動、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和評比表彰等工作。
(十一)指導農林系統涉外工作;組織有關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參與區級外向型農業開發項目的管理。
(十二)負責局機關計畫、財務、勞動工資、人事和業務管理;承擔全區農業各產業、產品、產量及全系統勞動工資的統計工作;指導全區農業場輔的經營管理;指導行業內部審計。
(十三)負責全區農業外事接待;派遣出國進修,考察及人選的審查,協助有關部門辦理出國事宜;配合有關部門搞好對外經濟技術合作交流和引進利用外資工作;參與研究制定全區農業外向型經濟的發展規劃。
(十四)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部門
1、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工作,協調機關各科室工作;組織、承辦和協調綜合性會議、重要活動;負責政務信息、新聞宣傳,機要通信。保密保衛、信訪、督查、文書檔案和機關接待後勤管理;擬訂局機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有關綜合性報告、檔案的起草;負責議案提案的督辦工作;承辦黨建工作具體事項。
2、林業股
貫徹執行《森林法》,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組織開展植樹造林和退耕還林工作;負責森林資源和林地、林權的管理及野生動物的保護、木材檢疫及運輸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全區林業執法工作;組織、指導、檢查全區森林防火工作。
3、農業股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種植業的法律、法規,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負責全區植物檢疫及種子、農藥、農膜、化肥等農業投入品質量的鑑定和執法管理;研究起草農業結構調整和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和扶持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救災備荒種子、化肥等生產資料的儲備和調拔;參與新農村工作、農業科技示範基地建設和陽光工程工作。
4、人事、財務審計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黨員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人事檔案、職工隊伍建設;負責機關人員的年度考核和評選表彰工作;承擔老幹部和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參與農林基本建設項目審報和各項專項資金的管理及監督使用;負責管理局各項資金;負責局內部的財務審計和行業內部的專項審計。
5、產業化辦公室
根據國家產業政策,規劃協調農產品基地建設、龍頭企業建設和交流服務;引導農產品加工企業產業、產品結構調整;擬訂有關農業產業化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擬訂對農業產業化的資金的扶持辦法;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農產品加工企業產品質量和標準化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指導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建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