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有責碰撞條款

雙方有責碰撞條款是當兩船均有過失而發生碰撞,並使船載貨物受損時,貨方應從向對方所取的賠償款中將本船船東的賠償金額退給本船船東。

歷史背景:

關於船舶碰撞責任的法律規範主要有《1910年碰撞責任公約》和各國的國內法。根據公約必須遵守的原則,如果某國是公約的參加國,其國內法的制定必須遵守公約,也就是說不得與公約相違背。如果不參加公約的,則可以根據本國情況自行制定國內法。
根據《1910年碰撞責任公約》,碰撞責任的原則是過錯比例原則即一方過錯,由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過錯,雙方按照過錯比例承擔責任,雙方均無過錯,則各自承擔自己的損失(如果投保的話,可以根據保險契約條款,向保險人索賠)
因此,在《1910年碰撞責任公約》下,船舶和貨物被看作是一體的,船方有過錯,所載貨物也有過錯,即在雙方均有過錯的情況下,雙方按雙方的過錯比例承擔對方的損失(船損和貨損等)。
例1:
50%100萬,貨物損失50萬200萬,貨物損失200萬
那么,根據《1910碰撞公約》的過錯比例原則:
甲船應賠償乙船的損失為:(200+200)*50%=200萬
100+50)*50%=75萬125萬。
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雙方均有過錯的情況下發生的碰撞,雙方所載貨物所有人同樣按照過錯比例承擔責任。這是因為早期的船舶和貨物同屬一人。
但是,美國沒有參加《1910年碰撞責任公約》。它認為,兩船發生碰撞,所載貨物是沒有責任的,即發生碰撞,過錯方必須全部賠償對方所載貨物的損失。
還是例1,按照過錯比例及美國法律的規定:
100萬+貨物損失200萬=300萬50萬+貨物損失50萬=100萬
雙方沖抵後,甲船賠償乙船200萬
從上述賠償可以看出,雙方對對方貨損的賠償是100%。雖然雙方對對方貨損的賠償是100%,但是,任何一方都不會甘心,為什麼呢?因為貨損是碰撞的結果,碰撞是雙方的責任,所以,讓一方承擔全部損失不合理,違背過錯比例原則,這樣,雙方在全部賠償對方貨損後,可以按照過錯比例從對方船東處拿回比例部分。以上例為例,甲船賠償乙船貨損200萬後,可以從乙船船東處拿回100萬(因為過錯比例50%)。這樣,等於是乙船貨主拿回200萬,但是乙船船東間接為其支付了100萬。但是,乙船船東不會願意。為什麼說他會不願意而且有理由不願意呢?因為在調整提單的《海牙規則》下,承運人對由於船長、船員、引水等在駕船和管船過程中過失疏忽造成的貨損失免責的。既然已經免責,為什麼還要我間接承擔50%的貨損呢?於是乎,船東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在提單或者租約中訂入“互有責任碰撞條款”目的是在上述情況下,承運人可以從本船貨主那拿回自己向對方支付的50%貨損。
還是這個例子,在互有責任碰撞條款下:
甲船向乙船賠付船損100萬,向乙船貨主賠付貨損200萬,再從乙船船東處拿回100萬(50%貨損),實際賠付200萬。乙船船東支付的100萬,從乙船貨主處拿回。
乙船向甲船賠付船損50萬,向甲船貨主賠付貨損50萬,再從甲船船東出拿回25萬(50%貨損),實際賠付75萬,甲船船東支付的25萬,從甲船船東出拿回。
雙方抵扣後,最終,甲賠付乙125萬。
這樣,雙方的賠償責任就和《1910年碰撞責任公約》一致。其實加上“互有責任碰撞條款”後,與《1910年碰撞公約》殊途同歸了。
注意:
如果故意碰撞,造成對方船舶和貨物損失,同時造成自己所載貨物損失的話,對對方船貨損失全部承擔,對己方亦全部承擔。
如果過失碰撞,對對方全部承擔,對己方免責。貨損有保險公司承擔。
針對碰撞後的賠償責任,貨主承擔本該由他承擔但是由於船舶雙方抵扣而沒有承擔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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