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生背景
2013年11月30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了《關於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明確要求證券交易所“完善新股上市首日開盤價格形成機制及新股上市初期交易機制,建立以新股發行價為比較基準的上市首日停牌制度,加強對炒新行為的約束”。為落實上述要求,配合新股發行體制改革,深圳證券交易所對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機制進行了調整,發布了《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首日盤中臨時停牌制度等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集合定價
新股上市首日14︰57至15︰00採用收盤集合定價,即對集中申報簿中,以成交價為申報價格的買賣申報進行一次性集中撮合。期間,投資者可以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
股票上市首日收盤價為收盤集合定價交易的成交價格。收盤集合定價期間無成交的,以當日該證券最後一筆交易前一分鐘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含最後一筆交易)為收盤價。
《通知》調整收盤集合競價為收盤集合定價。現行《交易規則》規定,新股上市首日14:57至15:00為收盤集合競價時間,有效競價範圍為成交價的上下10%。《通知》對此進行了調整,在14:57至15:00期間實行收盤集合定價,即以14:57前成交價為定價,按照“時間優先”原則對買賣申報進行一次性集中撮合。如果盤中臨時停牌至14:57的,停牌價就是成交價。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收盤集合定價期間,交易主機僅對以“最近成交價”為申報價格的買賣申報進行集中撮合,其他的申報價格均為無效申報。為了便於投資者及時調整,準確申報,《通知》規定,期間可以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
與集合競價的區別
優先順序 | 委託是否可以撤銷 | 交易主機接受申報價格範圍 | |
集合定價 | 時間優先 | 可以撤銷 | 僅接受定價申報,其他申報視為無效申報 |
集合競價 | 價格優先,時間優先 | 不能撤銷 | 接受當日價格漲跌幅限制內的申報 |
意義
收盤集合定價完善了新股上市首日收盤價格形成機制,其目的主要是防範新股上市首日收盤期間價格變動過大,遏制過度炒新,促進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均衡協調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