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教育局、隴南市一中:
現將《隴南市普通高中學籍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並將執行中的有關問題及時反饋市會考辦。此《實施細則》同時在《隴南教育網》發布,學校、學生和家長可上網查詢。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隴南市普通高中學籍管理實施細則
(試 行)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普通高中學籍管理,提高全市普通高中學籍管理水平,根據《甘肅省普通高中學籍管理暫行辦法》和省教育廳有關普通高中學籍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隴南市實際,特制定《隴南市普通高中學籍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隴南市普通高中學校(包括民辦高中學校)學生學籍註冊、轉學、借讀、休學、復學、流失、退學、畢業、結業、變更學生學籍信息等事項的處理。
第三條 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由省、市、縣(區)會考辦公室統一管理。沒有設立會考辦公室的縣(區),高中學籍由教育局基礎教育股負責管理,在本實施細則中統稱為“會考辦”。各高中學校學生學籍由教務處管理。
學校應確定專人管理高中學生學籍檔案,健全管理制度,落實管理責任。因工作失誤造成學生學籍檔案丟失或損毀的,應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條 各級學籍管理機構的學籍管理職責按《甘肅省普通高中學籍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五條 辦理學生轉學、休學、復學、借讀等各種異動手續,學校應加蓋學校公章,縣(區)應加蓋普通高中學籍管理專用章。
到市會考辦辦理學生異動手續,應由學校派人或由家長辦理。
第六條 隴南學生辦理轉學、借讀、休學、復學、變更學籍信息等,一律使用《隴南市普通高中學生異動審批表》(樣式見附屬檔案)。《審批表》經市會考辦審批後,市會考辦、縣(區)會考辦、學校各保留一份,學生保留複印件。市、縣(區)、學校的學籍管理人員要對辦理學籍異動手續的人員或家長詳細說明辦理程式和所需材料,嚴格審查異動手續和提供的材料,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辦理。
第七條 全市各全日制普通高中學校(包括民辦高中)招生,由市教育局統一組織全市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各高中學校錄取新生,按照市教育局制定的招生政策和縣(區)教育局制定的錄取辦法以及市、縣(區)教育局下達的招生計畫,在公開、公正、公平的前提下,擇優錄取。錄取對象為參加全市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並達到學校錄取條件的國中應屆畢業生。往屆國中畢業生,普通高中學校一般不予錄取。學校錄取新生,不論正式生還是擇校生,均應按照錄取條件一次錄滿,張榜公布,並發放錄取通知書。
第八條 高一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戶口簿原件及學校要求的其他證件和材料,在規定日期內到錄取學校報到。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須由家長提出申請、出具相關證明材料,經學校同意後可延期報到。開學15日後,錄取的高一新生既不在學校報到註冊,又不辦理延期報到手續,學校可取消其普通高中入學資格。取消學生入學資格,學校應書面或電話通知學生本人和家長。
第九條 新生報到註冊時,須填寫“普通高中學生花名冊”和“學籍卡”。學校應認真核對學生信息,保證學籍信息真實準確,並與戶口簿信息一致。辦理註冊手續後,由學校按照省會考辦的規定為學生統一編排學號(高中畢業會考號),按照市會考辦的規定製作“普通高中學生學籍表”,“學籍表”信息包括學號、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證號、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分科成績及總分等。按照分數錄取的學生成績填寫原始分數,按照等級錄取的學生成績填寫等級。
第十條 新學期開學30日內,各學校將“普通高中學生學籍表”報縣(區)會考辦。縣(區)會考辦匯總、審核後,加蓋縣(區)會考辦公章,於9月底前以紙質和電子表格兩種形式報市會考辦。市會考辦審定後,高一新生即取得普通高中學籍和畢業會考考籍。學生學籍信息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更改。
學生在某一所普通高中學校建立學籍後,不得在別的普通高中學校、職業學校或其他學校登記註冊學籍。嚴禁同一名學生在同一所高中學校兩個年級同時建立學籍。
第十一條 學生取得學籍後,頒發由省會考辦統一製作的普通高中學生證。學生證貼一寸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加蓋縣(區)學籍管理專用鋼印(市直學校加蓋隴南市學籍管理專用鋼印)。
學生證是證明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的證件,也是學生參加高中會考的准考證,學生應妥善保管,不得遺失、偽造。學生證如遺失,由學生本人提出補發申請,學校同意後,到縣(區)會考辦(市直學校到市會考辦)辦理補發手續。
第十二條 從高一第二學期開始,學生每學期開學時應在規定的日期內辦理報到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按曠課對待。開學超過15日不辦理報到手續者,按自動退學處理,由學校逐級上報縣(區)會考辦和市會考辦註銷其學籍。取消學生學籍之前,學校應書面或電話通知學生本人和家長。
第十三條 凡未經統一錄取、沒有取得普通高中學籍的學生,學校和教師不得隨意接收其入學和旁聽。學校不得接收已畢業、結業的學生插班復讀。
第十四條 高中招生錄取完成後,原則上不允許補錄。如確有特殊情況需要補錄的,學校應在高一第一學期結束前辦理補錄手續。
第十五條 新生入學三個月內,若發現在招生考試、錄取過程中有違紀舞弊、弄虛作假等不正當行為的,由教育主管部門予以查處,上報市會考辦註銷其學籍。
第十六條 除家長工作調動或家庭住址遷移隨父母就讀的學生可以轉學外,普通高中學生不得隨意轉學。家長工作調動需出具調動函複印件,住址遷移需提供戶口簿和相關證明材料。無特殊情況,高一年級學生一般不允許轉學。職業高中的學生不得轉入普通高中就讀。同一縣(區)內一般不允許轉學。每年12月底後,不再辦理高三年級學生轉學。
第十七條 市內縣(區)之間轉學,學生到轉出學校申領填寫《隴南市普通高中學生異動審批表》,經轉入學校同意,轉出學校和轉出縣(區)會考辦簽字蓋章後,到市會考辦辦理轉學手續。轉學手續送轉入縣(區)會考辦備案。
第十八條 從隴南市往省內其他市(州)轉學的,學生申領填寫《隴南市普通高中學生異動審批表》,經轉出學校、轉出學校所在縣(區)會考辦簽字蓋章後,在隴南市會考辦辦理轉出手續。
第十九條 從隴南市往外省(自治區、直轄市)轉學的,學生申領填寫《隴南市普通高中學生異動審批表》,經轉出學校、轉出學校所在縣(區)會考辦簽字蓋章後,到市會考辦辦理轉出手續。市會考辦審核同意後,出具全省統一的、加蓋“甘肅省普通高中會考辦公室”印章的跨省轉學證明,不再到省會考辦辦理手續。
第二十條 從省內其它市(州)往隴南市轉學的,需轉出學校、轉出學校所在市(州)會考辦簽字蓋章、轉入學校同意後,持相關材料和戶口簿原件到隴南市會考辦辦理轉入手續。隴南市會考辦審查同意後,重新編排學號,建立學籍,轉學手續送轉入縣(區)會考辦備案。從西北師範大學附屬中學或蘭州一中轉入隴南市的學生須經省會考辦簽字蓋章。
第二十一條 外省學生無特殊原因轉隴南市就讀的,一般不予接納。因父母工作調動或家庭住址遷移等特殊原因需轉入隴南市就讀的,經轉出學校和轉出學校所在市(州、盟、地)教育局學籍管理部門簽字蓋章、轉入學校同意後,持相關材料和戶口簿原件在隴南市會考辦辦理轉入手續。隴南市會考辦審查同意後,重新編排學號,建立學籍。轉學手續送轉入縣(區)會考辦備案。從北京市轉入隴南市的,由轉出學校直接辦理轉出手續,不再到北京市教委辦理。從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轉入隴南市的,鬚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學籍管理部門簽字蓋章。
第二十二條 市內轉學和向市外、省外轉學的由隴南市會考辦出具會考成績證明。從省內其他市州轉入隴南市的學生成績證明由轉出學校所在市(州)會考辦提供。從西北師大附中和蘭州一中轉入隴南市學生的成績證明由省會考辦提供。從外省轉入隴南市的學生會考成績按以下規定認定:北京市、江蘇省會考成績證明分別由北京市教育考試院、江蘇省教育考試院出具;湖南、雲南、黑龍江、浙江、福建、陝西、天津、上海、河北、河南、吉林、江西、海南、廣西、山東、新疆、寧夏、貴州、重慶、青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會考辦出具會考成績證明;西藏、山西、廣東、內蒙、安徽、湖北、四川由市(州、盟、地)會考管理部門出具成績證明;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由建設兵團會考管理部門出具成績證明;從遼寧轉入的無需成績證明,在我省已結束的會考成績按C等計,未考科目需參加全省會考。
外市、外省轉入隴南市,未提供或無法提供會考成績的,可通過參加全省會考補考獲得畢業資格。
第二十三條 學生轉學,應安排在相應年級就讀,不得借轉學之機搞留級、復讀或其它舞弊行為。
第二十四條 學生轉學,應在寒、暑假期間辦理。無特殊情況,學期中間一般不予轉學。辦理轉學手續,從學校簽字蓋章到市會考辦審批,應在15日之內辦結。寒、暑假期間尚未辦結的,最遲應在開學後15日之內辦結。
第二十五條 學校不得無故拒絕有正當理由和有正常轉學手續的學生轉學,學校或老師不得以任何理由勸說、強迫學生轉學。
第二十六條 學校不得接收沒有正常轉學手續的學生入學,如接收沒有正常轉學手續的學生入學造成學生學籍丟失,由接收學校承擔責任。若因轉出手續不全,或不符合轉學規定造成學生失學的,由轉出學校承擔責任,並允許學生回校就讀。在特殊情況下,學籍管理部門可以安排有正當理由和轉學手續的學生入學,有關學校應予接收。
第二十七條 學生轉學,轉學手續一經辦理,原學籍隨即註銷,不再恢復。
第二十八條 普通高中學生因特殊情況需要到非戶口所在地就讀,應辦理借讀手續,申請學籍管理機構保留其學籍。借讀地學校應出具同意借讀證明。
學校不得接收無學籍的學生借讀。學生到市內別的縣(區)就讀,應辦理轉學,不辦理借讀。
第二十九條 外市、外省戶籍學生到隴南借讀,由學生和家長提出申請,原學籍所在學校、借讀學校同意後,在15日內向市會考辦提交相關材料和借讀學生的信息,由市會考辦為借讀學生編排借讀號(會考號)。取得借讀號(會考號)後,即可在隴南市參加高中畢業會考。借讀手續送借讀學校所在縣(區)會考辦備案。
第三十條 隴南籍學生在外市、外省借讀,學生到原學校申領填寫《隴南市普通高中學生異動審批表》,經縣(區)會考辦簽字蓋章後,持《審批表》和借讀學校出具的同意借讀證明,在15日內到隴南市會考辦辦理保留學籍手續。
第三十一條 借讀地教育部門不受理借讀學生的畢業、結業事項。學生借讀期滿,由借讀學校出具學生借讀期間的思想品德表現、社會實踐、體育成績等方面的證明材料,並按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將借讀期間的會考成績轉回原籍,在原學籍所在學校參加畢業資格審核。
隴南市學生在外市、外省借讀的,應在畢業學期的3月底前,即畢業生資格審核之前將會考成績轉回隴南。轉來的會考成績,先送隴南市會考辦認定,再送原學籍所在學校和縣(區)會考辦。
第三十二條 普通高中不實行留級制度,不允許學生留級。學生因病、因事不能堅持上學的,可以休學。休學時間一般為一年,不得提前復學。休學期間,保留學籍,註銷學號。畢業年級學生一般不予休學。到每年12月底後,普通高考報名開始前,停止受理高三年級學生休學申請。
第三十三條 學生因病休學,須提供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和檢查、化驗結果報告單,證明該生確實患有比較嚴重的疾病,無法繼續堅持學習。以頭痛、神經衰弱、記憶力下降等為理由申請休學的,不予受理。學生如遇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或重大自然災害、或原就讀學校停辦等非常情況,致使學生無法繼續堅持學習,可辦理因事休學。辦理因事休學,須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學校和市、縣(區)會考辦對申請休學的學生應嚴格審查、嚴格把關。對不符合休學條件的,不予辦理。禁止以休學為名,搞變相留級或插班復讀。
學生如患嚴重傳染病,學校可令其休學。
第三十四條 學生辦理休學,先在學校申領《隴南市普通高中學生異動審批表》,學生在《隴南市普通高中學生異動審批表》上填寫休學理由,家長在《隴南市普通高中學生異動審批表》上填寫“自願休學一年,保證不提前復學”的承諾並簽字;再持相關的證明材料,到所在學校和縣(區)會考辦簽字蓋章;最後報市會考辦審批。
第三十五條 學生辦理休學,從學校簽字蓋章到市會考辦審批,應在15日之內辦結。學生的休學申請經市會考辦批准,休學時間可從學校簽字蓋章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六條 休學期滿,學生持休學證明和相關的證明材料,辦理復學。程式是:學生申領填寫《隴南市普通高中學生異動審批表》——學校審核簽字蓋章——縣(區)會考辦簽字蓋章——市會考辦審批,重新編排學號。因病休學的,復學時須提供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康復證明、檢查化驗結果報告單和病歷複印件。
學生復學後,由學校安排到原休學年級插班就讀。
第三十七條 學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復學者,可延期休學一年,按照首次休學同樣的程式辦理手續。連續休學不得超過2次。
學生休學期間,不辦理轉學,不得參加高中畢業會考。
第三十八條 學生休學期滿,超過1個月不申請復學,按自動退學處理,由學校逐級上報市會考辦註銷其學籍。
第三十九條 學生既不能堅持上學,又不適合休學的,可申請自願退學。申請自願退學,由學生本人和家長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同意即可。
第四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自動退學:
1、新學期開學15天后,不到學校報到,又不履行請假手續的;
2、學生休學期滿,超過1個月(寒暑假除外)不申請復學的;
3、學生個人原因不願意繼續就讀的。
第四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可責令退學:
1、患嚴重傳染病、連續休學超過2次未治癒的;
2、一學期曠課累計達70節(按每天6節課計算)以上的。
第四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流失處理:
1、連續2次不參加畢業會考(正考)的;
2、在外市或外省借讀,不辦理借讀手續,也不在原學籍所在學校報名參加畢業會考(正考)達到2次的。
第四十三條 學生在校期間違反國家法律、受到刑事處分的,學校應予以除名。
第四十四條 學生自願退學、自動退學、責令退學、除名的,學校應通知學生本人和家長。學生自願退學、自動退學、責令退學、除名、流失後,不得復學。
每年9月底前,各縣(區)會考辦匯總各學校上一年度流失、退學、除名學生名單,在辦理新生註冊手續時一併報市會考辦註銷學籍。
第四十五條 學生學籍資料中的姓名、出生日期、籍貫等信息,必須與學生戶口簿信息一致,不得隨意更改。如有特殊情況需要更改的,最遲應在高三年級12月底前辦理。高考報名開始後不再受理學生更改學籍信息的申請。
第四十六條 學生變更學籍信息,需向學校提出申請,提供戶口簿原件或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經學校和縣(區)會考辦審核同意後,到市會考辦辦理。更改姓名的證明材料還需有曾用名信息。
第四十七條 學生應按時報名參加畢業會考。每次會考結束,各縣(區)會考辦應在2日之內將本縣(區)試卷送到市會考辦指定的閱卷單位,閱卷單位一般應在2周內完成試卷評閱工作,市會考辦應及時上報、下發會考成績。學生會考成績不合格,應按時報名參加補考。
第四十八條 學生對會考成績有異議,可提出申請,在會考成績下發後15日之內,由學校匯總後派人到市會考辦查詢。學校對會考成績有異議,可出具查詢函,在會考成績下發後15日之內派人到市會考辦查詢。
第四十九條 畢業資格審核每年兩次,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每次審核時,學生畢業會考成績以市會考辦通知的會考成績為依據,考查科目以學校的考查結果作為依據,學生思想政治品德表現以學校的考核結果作為依據。畢、結業資格以省會考辦最終審核結果為準。
第五十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滿,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高中畢業會考考試科目各科成績合格(等級為C等以上或補考為P等)、考查科目各科成績合格,經學校報縣(區)、市教育主管部門審核、省會考辦批准後,準予畢業,發給《甘肅省普通高級中學畢業證書》(簡稱“畢業證書”);學生在校學習期滿,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或高中畢業會考考試科目和考查科目有一門(含一門)以上成績不合格,經學校報縣(區)、市教育主管部門審核、省會考辦批准後,發給《甘肅省普通高級中學結業證書》(簡稱“結業證書”)。
第五十一條 學生結業後,保留一年學籍,在此期間可報名參加不合格科目的會考。各科成績全部合格後,經學校報縣(區)、市會考辦審核、省會考辦批准後,可持結業證書換髮畢業證書。
學生結業一年後,學籍註銷,學生可以社會類考生報名參加高中會考補考,經補考全部成績合格後,經縣(區)會考辦報市會考辦審核、省會考辦批准後,發給《甘肅省普通高級中學畢業會考合格證書》(簡稱“合格證書”)。
第五十二條《畢業證書》、《結業證書》、《合格證書》是學生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學歷證明,也是高校招生、報考研究生、參軍、招工、辦理出國留學手續的重要參考條件。《畢業證書》、《結業證書》、《合格證書》由省教育廳統一印製、審核、編號,由學校按照省會考辦終審確認的信息列印,經市會考辦驗印後由學校頒發。
證書列印應規範、統一,不得塗改,用印必須清晰。入校時間統一列印為八月,畢業時間統一列印為六月。發證日期根據辦理證書的批次列印,參與上半年審核的證書統一列印為“六月十日”,參與下半年審核的證書統一列印為“八月十日”。
各縣(區)會考辦須在證書發放一個月之內統一到市會考辦驗印。
如發生證書列印、驗印錯誤或證書破損,應在發證當年11月底前將需要換髮的證書送市會考辦,由市會考辦於12月底前向省會考辦申請換髮,逾期不再換髮。
第五十三條 經省會考辦審查後的高中畢業生、結業生花名冊是高中學校的重要資料,學校應妥善保管。經省會考辦審核合格的畢業、結業學生名單學校應進行公示。證書驗印後,學校應及時發放給學生。領取證書,須經學生本人簽字。
第五十四條 畢業證書、結業證書、合格證書丟失後不予補發。畢業證書丟失,學生可向學校提出申請,經縣(區)、市會考辦核實、同意後,到省會考辦辦理《甘肅省普通高級中學畢業證明書》(簡稱“畢業證明書”)。
第五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第五十六條 涉及隴南市普通高中學籍管理的有關規定如與此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此實施細則為準。
第五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中所涉及的時間,包括正常工作日和雙休日在內。
第五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隴南市會考辦負責解釋。
隴南市教育局辦公室
2009年10月2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