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歷複印

病歷複印

病歷複印制度是指衛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根據其所頒布的《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施行的醫療機構設定專門部門或者配備專職人員,具體負責為患者提供病歷進行查閱、複製及封存的制度。

基本信息

複製病歷的程式

1. 複製病歷的權利主體:

(1) 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

(2) 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

(3) 保險機構;

(4) 因辦理案件需要的公安、司法機關專職人員。除此之外,其他人無權複製患者病歷。

2. 複製病歷的具體步驟:

(1) 申請人提出申請,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如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申請,應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及關係證明;申請人為保險機構的,應當提供保險契約複印件。

(2) 審核申請並提供複製。受理申請後,應當在醫務人員按規定的時限完成病歷後予以提供。醫療機構受理複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申請後,由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職人員同志負責保管門(急)診病歷保管的部門或病區,將需要複印或者複製的病歷資料在規定時限內送至指定地點,並在申請人在場的情況下複印或者複製。

(3) 在複印病歷的首頁及重要的病理內容上直接加蓋確認章,其他病歷可加蓋騎縫章。

病歷資料的封存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職人員應當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場的情況下封存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封存的病歷由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職人員保管。封存的病歷可以是複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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