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贊雲

陽贊雲

陽贊雲(1964年2月6日-2019年1月29日),男,漢族,出生地湖南省衡東縣,國中文化,無業,戶籍地、住址地為衡東縣。多次被公安機關打擊判刑,9·12衡陽惡性駕車傷人案罪犯。 2018年9月12日晚7時30分許,罪犯陽贊雲駕駛湘D133ZY路虎越野車沖入衡東縣洣江廣場,衝撞碾壓人群,並持摺疊鏟、匕首砍刺現場民眾。隨後,陽贊雲被公安機關民警抓獲歸案。此次事件共造成15人死亡、6人重傷、28人輕傷、6人輕微傷,3人損傷輕微。 2018年12月12日,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陽贊雲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一審公開審理,並當庭宣判:被告人陽贊雲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18年12月29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陽贊雲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覆核宣判,裁定同意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陽贊雲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判決。 2019年1月29日,陽贊雲被依法執行死刑。

基本信息

人物經歷

湖南衡東縣法院判決書認定情況,陽贊雲患低分化腺癌、冠心病、心功能二級等疾病。

1992年10月,因犯故意傷害罪被湖南省衡東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2001年10月,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2005年10月,因犯尋釁滋事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零三天;

2006年5月,因犯失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2009年8月,因犯敲詐勒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014年5月25日刑滿釋放;

2018年1月,又因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2017年8月31日,因涉嫌搶劫罪被衡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被批捕後,湖南衡東縣檢察院建議量刑1-2年,一審被判一年半,二審改判為6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

2018年9月12日,因9·12衡陽惡性駕車傷人案,被當場控制。

人物事件

衝撞人群

現場 現場

2018年9月12日19點40分左右,陽贊雲駕駛一輛車牌為湘D133ZY紅色路虎SUV車闖入衡東縣洣水鎮濱江廣場休閒人群,此次事件共造成15人死亡,43人不同程度受傷,其中重傷6人、輕傷28人、輕微傷9人。 詳情點擊9·12湖南衡東車輛衝撞人群事故。

當場控制

湖南省委省政府領導高度重視,立即作出批示。當地黨委政府立即調派警力趕赴現場處置,將犯罪嫌疑人陽某某控制。

檢方介入

2018年9月12日,根據湖南省檢察院的要求,衡陽市檢察院和衡東縣檢察院高度重視,衡東縣檢察院已派員提前介入案件的調查工作,了解案情,引導偵查。

依法逮捕

2018年9月14日,陽贊雲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檢察機關依法批准逮捕。

判處死刑

2018年12月12日,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陽贊雲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一審公開審理,並當庭宣判:被告人陽贊雲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庭審過程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陽贊雲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主持下依法行使了訴訟權利,被告人陽贊雲當庭表示認罪。

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陽贊雲的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犯罪情節極其惡劣,犯罪後果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依法應予嚴懲。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覆核裁定

2018年12月29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陽贊雲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覆核宣判,裁定如下:同意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湘04刑初71號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陽贊雲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判決,本裁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經覆核查明,2018年9月12日19時30分許,被告人陽贊雲駕駛自購的路虎越野車沖入衡東縣洣江廣場,衝撞碾壓人群,並持摺疊鏟、匕首砍刺現場民眾,共造成15人死亡、重傷6人、輕傷28人、輕微傷9人。陽贊雲被公安民警當場抓獲。

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2月12日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陽贊雲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一審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抗訴、抗訴,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將此案報送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覆核。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後,鑒於陽贊雲沒有委託辯護人,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覆核認為,陽贊雲的行為已經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情節極其惡劣,犯罪後果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且是累犯,依法應當予以嚴懲。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執行死刑

2019年1月29日,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罪犯陽贊雲依法執行死刑,衡陽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派員臨場監督。

2018年12月12日,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並當庭宣判,被告人陽贊雲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陽贊雲沒有抗訴,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覆核,並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了對陽贊雲的死刑判決。

依照法律規定,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前,安排罪犯陽贊雲會見了近親屬,充分保障了被執行罪犯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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