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縣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擬訂並監督實施本縣環境保護規範性檔案和制度,擬定環境保護規劃和計畫,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二)組織開展對大氣、水體、土壤、河流、噪聲、固體廢物、電磁/電離輻射、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牽頭協調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協調解決環境污染糾紛,負責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重點污染源環境保護信用管理等各項環境管理制度。
(三)組織編制環境保護任期目標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縣相關部門和各鎮落實環境保護責任,負責環境綜合整治質量考核及環境保護責任考核工作。
(四)指導並監督管理排污費的徵收和使用,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縣級環境保護環境污染治理資金和縣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
(五)受縣人民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組織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政策制定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建議,按管理許可權審批開發建設區域、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負責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六)貫徹落實污染減排目標的責任,負責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並監督實施,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指標,督查、督辦、核查全縣污染物減排任務的完成情況,牽頭組織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總量減排考核的各項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協調全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和生態示範區建設,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組織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資源保護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內設科室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文秘、財務、後勤等有關上傳下達和內部管理工作,組織抓好機關各股室日常指導和綜合協調工作,承擔系統領導幹部雙重管理、機構隊伍建設、體制改革、思想政治教育和黨群工作,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承辦局新聞審核和發布。
(二)縣環境信息中心
承擔局辦公網路系統和全縣污染源線上監控設施的建設、維護及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局環境管理有關技術性、事務性工作,代表縣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向公眾提供環境信息服務。
(三)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中心
負責對全縣環境保護工作的宣傳教育和環保工作人員的培訓教育工作;負責編輯出版環境簡報和環境宣傳教育資料的採集整理;負責本縣 “綠色學校、幼稚園,綠色社區”的創建工作;指導有關單位開展環保宣傳教育工作。
二、行政許可股
負責環境保護相關的行政許可事項和非行政許可事項、初審事項、行政服務事項的受理、承辦和審查、審批工作,負責辦理相關項目收費和證件發放。
三、規劃與總量控制股
負責我縣環境保護有關規劃的編制工作,協同審核環境保護專項規劃,組織申報中央和省環保專項資金並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環保專項資金;負責總量控制的計畫、核定和實施工作;參與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創建與環境保護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等相關工作;負責環境統計工作。
四、政策法規股
負責組織草擬本縣環境保護規範性檔案和環境保護政策;負責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的審核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處罰、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負責全縣環境保護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組織辦理、督辦涉及環保工作的人大建議、政協提案工作;負責普法工作;協助和配合辦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報告初審、建設項目“三同時”竣工驗收和發放排污許可證相關事項。
五、污染控制與生態保護股
負責全縣水、大氣、噪聲、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土壤、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污染防治工作,重點抓好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協調、監督污水處理設施和治污保潔工程的建設、管理等工作;負責農村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相關工作;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和開展有毒化學品進出口、新化學物質登記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等。
六、環境影響評價管理股
負責全縣環境保護責任考核和主要污染物總量考核相關工作;負責本縣許可權內有關環評項目和環評單位的管理工作,協同有關項目環評檔案審批工作;提出區域限批、流域限批和行業限批建議並組織實施;協助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推動循環經濟和清潔生產;參與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參與組織實施環境保護治理設施運營單位資質認可制度等。
七、核應急與輻射環境管理股
負責縣核應急指揮中心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我縣核事故應急各項工作機制,組織實施核應急與輻射的相關工作,重點抓好陽江市核電站場外應急工作。
八、縣核應急管理中心
執行有關核應急的法律法規;協助支持核電站事故場外應急計畫的編制、修訂、論證等工作,支持各應急小組核應急機構編制執行程式;參與支持應急演習、人員培訓、開展省內外交流工作;參與協助審查民用核設施、核事故預防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