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縣衛生局改水工作職能劃給縣水利局。
主要職責
(一)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河道堤防管理條例》等法律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擬定全縣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組織起草地方性相關配套法規並監督實施。
(二)組織編制全縣水利建設規劃、水利中長期發展計畫、水利建設年度計畫;組織編制審查全縣大中型水利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報告和初步設計;組織重大水利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組織擬定全縣水利行業技術標準和水利工程的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
(三)負責保障全縣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統一管理全縣城鄉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組織擬定全縣和跨縣水長期供求計畫和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我縣有關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和防洪論證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發布全縣水資源公報;組織指導全縣水文工作。
(四)負責全縣水資源保護工作。按照國家和省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組織編制全縣水資源保護規劃和水能資源發展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江河湖庫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
(五)負責全縣節約用水工作。擬定全縣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組織指導和監督全縣節約用水工作,推動節約型社會建設。
(六)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全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縣防洪排澇抗旱工作,對江河湖庫和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排澇抗旱調度,編制陽新縣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
(七)主管全縣河道、水庫、湖泊、分洪區、滯洪區水利工作;組織指導全縣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指導縣境內江河湖庫的治理和開發;按分級負責的原則,組織建設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縣、鎮(區)的重要水利工程;組織、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全縣水利行業的質量管理工作;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履行全縣長江堤防、內河堤防建設管理單位的職責;負責全縣長江河道和內河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八)主管全縣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全縣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農村水電電氣化和鄉鎮供水工作,指導協調農村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工作;組織協調全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管理工作。
(九)負責全縣水土保持工作。制定水土保持的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水土流失的監督和綜合防治;負責有關重大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和驗收工作;組織實施有關重點水土保持項目建設。
(十)組織指導全縣水政監察、水行政執法和水利規費徵收工作;負責縣內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並仲裁部門間和縣、鎮(區)間的水事糾紛。
(十一)擬定全縣水利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對水利資金的使用進行巨觀調節和監督管理;指導水利行業的供水、水電及多種經營工作;研究提出有關水利的價格、稅收、規費等經濟調節意見。
(十二)負責水利方面的科技教育和對外合作工作;指導全縣水利隊伍建設。
(十三)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對各科室工作進行綜合協調,並負責重要事項的督辦落實;組織局機關日常工作;承辦文秘、檔案、政務信息、機要保密、安全保衛、重大會議組織、新聞宣傳、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信訪、議案提案工作;負責局機關後勤行政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
(二)水政水資源科
承辦全縣水利法制建設規劃;研究提出水利方面的方針政策,擬定有關規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實施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承辦縣、鎮(區)和部門間的水事糾紛協調工作;承辦水利局行政訴訟、行政複議和普法教育工作。
承辦水資源的統一規劃管理和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擬定全縣水量分配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全縣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江河湖庫的水量水質,審核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組織建設項目的水資源論證及其環境影響評價;指導全縣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和城市供水的水源規劃;組織全縣水資源調查評價。
(三)農村水利科(工程質量監督站)
對全縣水工程建設進行行業管理,嚴格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契約管理制;規範指導全縣水利行業的質量管理,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理和契約管理工作;組織水利工程的驗收,組織和協調重點水利工程的建設,組織研究解決全縣水利工程建設和管理中的重大疑難技術問題;負責本行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諮詢、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審查和申報工作。
主管全縣水土保持工作,協調水土保持流失綜合治理;擬定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全縣水土保持重點治理區的工作,組織水土保持流失的監測;對水土保持有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主管全縣農村水利工作,研究提出全縣農村水利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擬定有關規範標準和規章制度;擬定全縣農村水利建設、湖區、灌排區和機電排灌站建設計畫;指導全縣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和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組織擬定大中型灌區規劃;組織制定縣內主要湖泊防洪排澇調度方案並配合有關部門組織調度工作;指導鄉鎮供水、農村飲水和農村節約用水工作;指導全縣農田水利工程管理制度的改革,指導全縣農村小水電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水利綜合統計工作。
(四)水庫科
負責全縣水庫行業管理,制訂管理規程規章並監督實施,負責監督檢查全縣小型水庫專職管理員日常工作;擬定病險水庫工程加固、續建配套規劃和計畫;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水庫防汛抗旱調度工作,組織制訂中型水庫防洪與興利調度運用方案及審批汛期控制運用計畫;組織指導全縣水庫註冊登記、蓄水鑑定、大壩安全鑑定工作;指導水庫大壩的安全監測和維修養護工作;協調管理水庫供水。
(五)堤防科
負責全縣河道堤防行業管理,制訂管理規程規章,保護河道水工程;擬定全縣河道和堤防的建設管理規劃和計畫;負責國家、省安排我縣的江河堤防建設項目的實施;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全縣江河防汛工作和組織制訂縣內主要河流洪水調度方案;負責分洪閘及流域性排水閘的調度、維修和管理;指導管理沿堤涵閘;負責組織河道管理範圍內興建各類建設項目的防洪安全審查及監督實施。
(六)計畫財務科
擬定全縣水利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水利中長期供求計畫和全縣水利建設年度計畫;承辦重大水利項目建議書、可行性報告、工程建設投資的編制審查工作;組織編制流域綜合規劃和專項規劃,協調流域開發工作;組織編制水利綜合經營生產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擬定全縣水利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對水利資金的使用進行巨觀調節;規範指導全縣水利系統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和全縣水利行業的計畫、財務、會計工作,研究提出有關水利價格、稅收、規費等調節意見。負責局屬單位的財務管理,負責水利綜合經營的立項預算,組織籌措綜合經營發展基金,制訂加強綜合經營管理各項規程規章,督促檢查完成綜合經營生產計畫和各項經濟指標,歸口管理綜合經營中的安全生產,統計工作。
(七)監察審計科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企事業單位紀檢、監察及審計工作,負責計畫生育工作。
(八)政工科
負責局機關、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機關的精神文明建設。承辦局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工作;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管理本行業勞動保護、保險、技工技師考核工作;負責勞動工資統計報表工作;會同有關科室做好水利行業科技和教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並組織本行業科技推廣套用工作;歸口管理職工教育培訓及行業技術監督管理工作。
設定離退休人員管理科
負責組織全局離退休人員開展有益於健康的活動;維護離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落實離退休人員的政治和生活待遇;做好離退休人員來訪接待和服務工作。負責關心下一代工作。
人員編制
縣水利局行政編制為24名,工勤人員事業編制3名,計2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總工程師1名;科室領導職數15名(8正7副),防辦秘書1名。
其他事項
1、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辦公室為縣水利局下屬事業單位,主職高配副科級,核定事業編制6名,領導職數2名(1正1副),人員在水利系統在職在編人員中調劑。其主要職責:歸口管理全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負責組織編制全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與管理總體規劃,組織編制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規劃、可研報告和初步設計,擬訂工程建設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年度投資計畫,協同做好全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資金的籌措和建設資金的管理,負責投資計畫的執行;負責全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的組織、指導協調工作,協助組織和指導飲水安全工程項目“四制”的實施,做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配合做好全縣重點項目主體工程開工報告的審查、報批以及工程竣工驗收等工作;負責全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國有資產的監管工作;協助組織全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規程的編制和實施,組織開展重大疑難技術問題的研究;對全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運行和經營管理、維護以及服務體系進行指導和行業管理。
2、縣水政監察大隊為縣水利局下屬副科級事業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