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新縣民政局

陽新縣民政局,根據《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陽新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黃辦發[2010]6號)檔案精神,設立的民政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將農村危房改造工作職責劃給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二)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三)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有關職責劃給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四)取消對全縣殘疾人管理的相關工作職責。

主要職責

(一)根據我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指導民政工作的改革與發展,擬訂民政工作地方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依法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

(三)負責全縣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監督落實優撫對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優待撫恤標準,管理復員退伍軍人、國家機關和民眾團體工作人員及參戰民兵民工的評殘工作;承辦革命烈士的報批工作;指導湘鄂贛邊區鄂東南革命烈士陵園、光榮院及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承擔全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四)負責軍隊離休退休幹部、退伍義務兵、退休和轉業志願兵、軍隊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貫徹實施國家有關退伍軍人安置法律、法規;擬訂地方性退伍軍人安置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軍地兩用人才的培訓、開發使用工作;負責軍休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落實軍休幹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五)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查核和發布災情,組織緊急轉移搶救和安置災民,管理分配救災款物,檢查監督救災款物的使用情況,指導救災捐贈;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指導全縣救災物資的儲備和發放工作;參與開展國際減災活動,協調配合“紅十字會”及其他社會團體參加救災工作;指導全縣防災減災工作,承擔縣減災委員會日常工作。

(六)管理城鄉社會救濟,負責制訂農村五保供養和城鄉困難戶定期救濟、臨時救濟及其他特殊救濟對象的救濟政策標準,並監督組織實施;負責五保戶供養和農村福利院建設工作。

(七)負責在全縣建立和完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分配上級下撥的保障金和縣級保障金,組織檢查監督保障金的落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實施。

(八)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負責村(居)委會幹部培訓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制訂村民自治示範活動的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基層政權明星單位評比表彰;指導城鄉社區建設。

(九)主管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指導全縣婚姻習俗改革和服務工作,承辦棄嬰和孤兒收養的調查、審核、登記發證工作,在婚姻家庭領域內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

(十)主管地名管理和行政區劃工作。擬訂全縣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全縣的行政區劃及村以上單位名稱的定名和變更及本縣轄區內的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發布標準地名、監督檢查地名使用情況;擬訂地方性地名管理法規;組織地名調查,審定地名資料;指導各鎮(區)地名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村以上行政建制的設立、撤銷、更名和界線變更的審核報批;負責全縣範圍的勘界和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協調工作;負責勘界成果資料的整理、保管、邊界線界樁維護。

(十二)主管社會福利工作,負責制訂和實施社會福利發展規劃,擬訂我縣各類福利設施的標準;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建設管理和指導老年人、孤兒、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的權益保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訂並落實社會福利生產的扶持保護政策;負責城鄉社會福利企業的認定審批,對城鄉社會福利企業進行巨觀管理。

(十三)主管社區服務工作,負責社區工作及社區服務方針政策的貫徹與實施;指導全縣社區服務工作,推動全縣社區服務社會化體系的建立與發展。

(十四)負責殯葬管理,推行殯葬改革,指導殯葬事業單位的管理;負責殯葬習俗改革、殯葬用品市場和公墓管理,指導殯葬服務工作。

(十五)主管流浪乞討和流動人口中“三無”人員的社會救助工作,研究擬定地方性流浪乞討和“三無”人員社會救助的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

(十六)研究提出福利彩票發展規劃、發行額度和管理辦法;組織指導發行福利彩票;管理本級福利資金,監督指導全縣福利資金的管理使用。

(十七)負責民政事業費用及機關行政經費的預決算和日常管理;管理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負責民政統計工作,擬訂全縣民政財務規章制度,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

(十八)負責《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貫徹實施,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縣民政局內設9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協助局領導處理政務和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文秘、信息、宣傳、機要、保密、檔案、史志、信訪工作;承擔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綜合性檔案起草及重要會議的組織服務工作;組織協調民政政策理論研究和調研活動;組織擬定民政工作法規和制度;配合業務科室辦理人大、政協提案、議案和行政複議、應訴工作;負責局機關事務、後勤保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二)優撫科(掛縣雙擁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負責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組織全縣擁軍優屬慰問活動,指導基層開展擁軍優屬工作;承擔全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落實優撫對象的各項優待政策;負責現役軍人家屬的優待;負責報批褒揚革命烈士;負責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恤;負責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和參戰人員的定期定量生活補助;負責一級至十級殘疾軍人、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列入行政編制的傷殘人民警察、傷殘民兵民工殘疾撫恤;落實重點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工作;負責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編制的人民警察及民兵民工因公致殘後,評定傷殘登記審核、上報工作;負責革命傷殘人員的各種傷殘輔助器械配置;指導光榮院、湘鄂贛邊區鄂東南革命烈士陵園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三)安置科(掛縣人民政府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牌子)。負責退伍義務兵、復員士官、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國家有關復退軍人安置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貫徹實施;擬訂地方性法規政策,並組織實施;管理分配復退軍人安置工作經費、負責辦理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貨幣補償安置手續,組織指導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和開發使用工作。

(四)救災科(掛縣減災委員會辦公室牌子)。負責救災工作法規規章及政策的貫徹與實施,擬訂地方性有關政策法規及規章並組織實施;掌握髮布災情,組織考察災區、慰問災民;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管理髮放救災款物,接收分配國內外捐贈和國外援助的救災款物,指導救災物資儲備場所建設;指導全縣開展防災減災工作,承擔縣減災委員會日常工作。

(五)基層政權建設科。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擬訂地方性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自治組織建設的有關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負責《村(居)委會組織法》的貫徹實施;指導村(居)委會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制訂村民自治示範鎮、村的條件和命名辦法;指導城鄉基層開展社區建設工作和創建模範居委會活動;制訂社區發展規劃,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推動社區建設;組織指導鎮(區)村委會和社區組織的幹部培訓和表彰。擬定地方性行政區劃、地名管理工作的規章並監督實施;提出行政區劃總體方案和體制改革建議;承辦村以上行政建制的設立、撤銷、更名、界線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負責縣、鎮設定及規劃;制訂發布標準地名,監督檢查地名的使用;組織地名調查,審定地名資料,管理行政區劃和地名檔案資料;組織開展行政區劃和地名理論研究;組織協調和指導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負責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的維護和管理工作及村以上邊界爭議的調查處理。

(六)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科。擬定地方性保障老年人、殘疾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社會福利救濟的規章、辦法並指導實施;制定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本級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資助項目評審的日常工作;擬定政府對福利事業單位的資助辦法;審批社會福利企業,檢查監督社會福利企業扶持保護政策的落實;負責全縣婚姻登記管理。擬定地方性婚姻登記管理法規;依法保護合法婚姻和婦女兒童權益;承辦婚姻案件的行政複議和仲裁工作;擬訂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兒童收養和殯葬改革管理工作的法規規章及辦法;指導全縣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工作,負責涉外、港澳台兒童領養工作;推行殯葬改革,指導殯葬事業單位建設。

(七)規劃財務科。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擬訂民政財務管理制度和辦法,檢查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負責全縣民政事業經費、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民政事業經費、機關行政經費的預決算和日常管理;管理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工作;負責民政統計工作。

(八)政工科。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政治思想工作;負責下屬單位局管幹部的管理;負責黨員幹部及幹部人事檔案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工作;承辦機關及下屬單位工作人員的人事(含職稱改革)、勞動工資的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民政系統先進集體和個人的表彰工作;指導民政系統幹部隊伍建設;負責局屬各單位出國、出境人員的政治審查工作;完成局黨委交辦的各項工作。

(九)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落實黨和政府有關老齡工作的政策法規;負責《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貫徹實施;制定老齡事業發展的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發放《老年人享受優待服務證》工作;承擔老齡有關數據統計和信息工作。

另設離退休幹部管理科。負責擬訂本局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計畫,組織開展健康有益的老年性活動;組織離退休人員進行時事政策學習,參加有關會議,不定期地徵求他們的建議,按《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切實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調解老年人的矛盾糾紛。

人員編制

縣民政局行政編制為20名,工勤人員事業編制2名,計2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科室領導職數11名(9正2副)。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