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條款:
陽光短期綜合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契約構成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由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投保單等與本契約有關的投保檔案、合法有效的聲明、批註、附貼批單、其他書面協定構成。
第二條 保險責任在本契約保險責任有效期內,本公司承擔下列保險責任:一、意外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身故,本公司按其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保險責任終止。二、意外殘疾保險金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造成本契約所附“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所列殘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該表所列比例乘以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意外殘疾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鑑定,並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所列殘疾程度兩項以上者,本公司給付各對應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疾保險金;若殘疾項目所屬殘疾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疾保險金。該次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的殘疾合併前次殘疾可領較嚴重項目殘疾保險金者,按較嚴重項目標準給付,但前次已給付的殘疾保險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責任免除事項所致“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所列的殘疾視為已給付殘疾保險金)應予以扣除。每一被保險人的意外身故及意外殘疾保險金累計給付以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為限。三、意外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因該事故進行治療,當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實際支付的合理醫療費用超過人民幣100元時,本公司就其超過部分給付“意外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多次發生意外傷害事故的,本公司均按規定分別給付“意外醫療保險金”,但累計給付以不超過其意外醫療保險金額為限。
第三條責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殘疾或醫療費用支出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傷害;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殺或故意自傷;三、被保險人毆鬥、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照駕駛及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五、被保險人流產、分娩;六、被保險人因整容手術或其他內、外科手術導致醫療事故;七、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藥物;八、被保險人從事跳傘、探險活動、武術比賽、摔跤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九、被保險人患愛滋病(AIDS)或感染愛滋病病毒(HIV呈陽性)期間;十、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十一、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發生上述情形,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對該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終止,並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費(經過日數不足一日按一日計算)。此外,對於社會醫療保險(含公費和勞保)管理部門規定的自費項目和藥品,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第四條保險期間本契約的保險期間自本公司同意承保、簽發保險單並收取保險費時起至約定終止時止。
第五條保險金額和保險費本契約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約定並於本契約中載明。本契約的保險費依保險期間長短計收,具體標準見附表。投保人須在投保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第六條如實告知訂立本契約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契約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並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契約或該被保險人資格;對於本契約或資格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契約或該被保險人資格;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對於本契約或資格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費(經過日數不足一日按一日計算)。
第七條受益人指定和變更本契約“意外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意外殘疾保險金”及“意外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變更。
第八條保險事故通知投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日內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於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檢驗等項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
第九條保險金申請一、意外身故保險金的申請由意外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2、受益人的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3、公安部門或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4、如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檔案;5、被保險人的戶籍註銷證明;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二、意外殘疾保險金的申請由意外殘疾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2、受益人的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3、本公司認可的傷殘鑑定機構出具的殘疾程度鑑定書;4、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三、意外醫療保險金的申請由意外醫療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2、受益人的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3、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和醫療費用原始憑證;4、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四、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證明和資料後十日內,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對確定屬於保險責任的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定,並在協定達成後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責任。五、本公司自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屬於保險責任而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按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給付相應的差額。六、如被保險人在宣告死亡後生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應於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後30日內退還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險金。七、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條地址變更投保人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將按本契約註明的最後住所傳送有關通知。
第十一條契約內容變更在本契約有效期內,經投保人和本公司協商,可以變更本契約的有關內容。變更本契約的,應當由本公司在原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訂立書面的變更協定。
第十二條投保人解除契約處理在本契約有效期內,如未發生索賠的,投保人可以書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契約。一、投保人要求解除契約時,應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1、投保人證明及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2、保險費收據;3、解除契約申請書;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契約的,本契約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契約申請書之日起,保險責任終止。本公司於收到上述證明和資料之日起30日內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費(經過日數不足一日按一日計算)。
爭議處理第十三條因履行本保險契約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後未達成仲裁協定的,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本保險契約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五條釋義〖本公司〗指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意外傷害〗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潛水〗指以輔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庫、運河等水域進行的水下運動。〖攀岩運動〗指攀登懸崖、樓宇外牆、人造懸崖、冰崖、冰山等運動。〖武術比賽〗指兩人或兩人以上對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擊等各種拳術及各種使用器械的對抗性比賽。〖探險活動〗指明知在某種特定的自然條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危險,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跡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動。〖特技〗指從事馬術、雜技、馴獸等特殊技能。〖愛滋病〗指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愛滋病病毒〗指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病毒。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的定義應按世界衛生組織制定的定義為準,如在血液樣本中發現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病毒或其抗體,則可認定為感染愛滋病或愛滋病病毒。〖未滿期保險費〗:未滿期保險費計算公式為:未滿期保險費=保險費×[1-(保單已經過天數/保險期間天數)]×(1-20%)。經過天數不足一天的按一天。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等級項目殘疾程度給付比例第一級一二三四五六七八雙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兩上肢腕關節以上或兩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一上肢腕關節以上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的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四肢關節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2)咀嚼、吞咽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3)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礙,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100%第二級九十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
參考資料:http://www.mcjr.cc/ProCenter/Detail/Index/1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