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1743年(清乾隆八年)12月3日,澳門華商陳輝千酒醉後在路上與葡人晏些噓發生爭吵、鬥毆,後被晏用小刀戳傷致死。
兇犯審訊招供後,澳葡當局自行收管。香山縣令王之正根據過去案例,即洋人犯罪如與華人有關,即由駐澳中國官員處理的規定,要求澳葡當局交出兇犯。澳葡當局一再拒絕,並聲稱近百年來犯罪的葡人俱在澳門懲治,如將兇犯交給中國政府,則違反了葡萄牙政府下達的禁令,又懇請中國官府允準他們仍在澳門處置這一案件。
兩廣總督策楞經過會商後,決定同意葡萄牙人的要求,在司法上給予一些特殊照顧,通知澳葡當局,應當按照《大清律例》將兇犯絞死,並派廣州知府、香山縣令等會同澳葡當局在澳門執行。
這一案件的處理改變了歷代在澳門“化外人有犯,並依律問斷”的法令,而變為“澳夷”殺害中國居民,“罪應斬絞者”,由中國地方官員在澳門會同澳葡官員將兇犯依法處決。後又在1774年乾隆敕令中得到明文規定,列入清朝律例。
概述
澳門隸屬香山縣,歸廣州府管轄。自1553年葡萄牙人租借澳門居住後,華人與洋人雜居,彼此必有來往,這對於華人尤其是香山人學習西方語言,了解西方世界,與西方人經商貿易,逐漸形成買辦行業及階層,都是很有益的事。但是,由於語言、習慣、宗教等的差異,華人與洋人在來往之中難免產生矛盾、糾紛、爭鬥甚至傷殺案件。
一旦出現了傷殺之類的涉外官司,如何處置?查《香山明清檔案輯錄》一書兩廣總督策棱的奏章得知,二百年來,澳門的洋人犯法,都由澳門的洋人當局來處置,發生了華人與洋人的衝突,洋人頭目也不肯交人,清朝的地方官也就放任,並非怕洋人,而是嫌麻煩,因而造成“姑息養奸之弊”。
策棱之所以指出這種現狀,皆因在乾隆八年(1743年)十月,發生了一件兇殺案。十八日那天,有在澳門做貿易的華人陳輝千酒醉之後,在路上遇到洋人晏些盧,兩人發生口角,繼而打了起來,以至陳輝千被晏些盧用小刀戳傷身死。對於此案,策棱以及廣州知府金允彝、按察使陳高翔等,迫使澳門葡萄牙的頭目處死了兇手晏些盧。在同一奏疏中,策楞請求,以後澳門洋人殺人,罪應斬絞,制服他們桀驁不馴之性格。
陳輝千的命案(“陳輝千案”)發生,中國官員向澳葡官員索取兇犯,卻被“夷目自行收管”,“抗不交出”,經過一番折衷協調,兩廣總督策楞接受了夷目的稟文要求按“往例”處置,以免葡萄牙人“交出收監,違犯本國禁令”,上奏稱“化外有犯,原與內地不同。澳門均屬教門,一切起居服食更與各種夷人有間,照例解勘承招,夷情實有不願”,要求變更覆核程式(解勘)與執行程式(收押、斬首),批覆詔準其奏,澳門葡萄牙人犯死刊的重罪犯遂可免其交禁解勘,只須據實奏明,並將招供報刑部存案,死刑亦可在澳門就地執行,並改斬決為絞刑。這是澳門法權自中國轉到葡國的一大質變,但這僅是變更刑事訴訟法的程式而已,沒有改變刑法(實體法)的適用性,並不表示中國政府放棄了澳門的司法處分權。 晏些盧與陳輝千挑釁起於撞跌角毆,殺非有心,但既出了人命,也就應一命一抵,中外皆然。
於是,乾隆帝準其奏議,頒布法令,如果洋人犯罪,澳門葡萄牙頭目不得包庇,地方官要依法審理。這樣,陳輝千案也成為日後華人與洋人發生官司尤其是命案時判刑的依據。
然而,自此之後,由於中國官府認可了澳門葡萄牙自治機構可在澳門自行執行死刑的做法,葡萄牙人遂在此基礎上逐步將此優待發展成為“治外法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