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海陽律師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具有會計從業、保險代理、證券從業、法官及律師資格。從事法官、律師業務十餘年,側重於經濟及民商事的法律研究及司法實踐操作,辦案數百件。
陳海陽律師擔任多家上市及非上市公司的常年法律顧問,其代理的許多案件被北京電視台科教頻道、《法制進行時》、《法制日報》、《新京報》、《人民法院報》、台灣東森衛星電視台、《台商法律》等媒體報導,亦多次為《中國律師》、《當代律師聯盟》、《律政方圓》等雜誌撰稿。
主要執業領域
公司企業法律顧問、訴訟仲裁與非訴訟事務、公司法律、經濟契約、外商投資、企業改制、公司上市與併購、金融房產、智慧財產權,刑事辯護等。
工作經歷:
中國某市人民法院: 歷任書記員、助理法官、法官、庭長
北京嘉銘律師事務所: 執業律師
北京中灝律師事務所: 合伙人律師
盈科律師事務所(北京總部): 合伙人、資深律師
尚公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陳海陽律師的代表案例:
1. 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與新力克集團,信盟集團巨額授信借款及擔保糾紛案(3800萬美金);
2. 青島中醫藥研究院與奧地利克羅夫公司合作開發經營糾紛案;
3. 韓國某公司訴國內眾多知名商業集團Wolsey商標侵權案(2005-2006年度中國十大智慧財產權案件);
4. 北京某演藝發展公司與新絲路模特經紀公司演出契約糾紛案;
5. 中國某大學,北京天成房地產公司與美國萬瑪特國際投資公司,中央電視台梅地亞中心酒店投資合作項目;
6. 北京東城區什剎海房屋權屬遺產紛爭案(原被告、第三人總計十五人);
7. 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公司股東權益糾紛案(股票代碼******);
8. 黑龍江省****農機公司偷稅、契約詐欺案單位犯罪辯護;
陳海陽律師主辦過的非訴訟項目或單位法律事務:
1. 深交所上市同人華塑股份公司股東權益糾紛;
2. 深交所上市西北軸承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碼:000595)非公開發行股票全權法律事務(糸簽名律師);
3. 巨寧工業公司IPO項目上市前期整改與輔導;
4. 北京**汽車公司與**鋼鐵集團合資合作項目;
5. 福人藥業集團的盡職調查與企業整改兼併;
6. 深圳華生包裝股份有限公司資產重組及創業板上市前期法律事務工作;
7. 嘉林花園公司資產重組及法律事務;
8. 中國***金融投資有限公司與上海**大學聯合辦學契約事務;
9. 雲南**醫藥化工集團深交所創業板上市前期律師審慎調查;
10. 山西大同**礦業公司股權項目轉讓在京募集資金法律服務。
學術成果(部分):
《論經濟契約中的法律選擇》…………………….…《法庭內外》
《論刑事證人制度的完善》………………………….《檢察日報》
《論金融混業經營監管趨勢與制度缺陷》………….《中國法律》
《論工程量變更和工程款變更的不同法律實務規則及防範》………….《律政方圓》
《論公司經營權及其行使》…………………….《法治評論報導》
《離婚訴訟中貸款房及其增值的分割原則》………..《新浪·財經頻道》
《論“陰陽契約”的法律適用》………………….《人民法院報》
《論信用證欺詐犯罪及其防範》………………….…《電氣中國》
媒體報導
2009年3月26日 《法制晚報》 報導了《北京樓盤降價,開發商爽快返差價 業主盼更多實惠》,針對業主的要求,盈科律師事務所(北京總部)合伙人,資深律師陳海陽認為,開發商返還差價的事在本市並不多見,而購房者的其他要求是否能夠實現,需要視雙方當初在購房契約中的具體細節而定。
2009年11月26日 《北京日報》 報導了《“歉意”能否金錢化》。 盈科律師事務所北京總部合伙人陳海陽律師不同意直接將金錢賠付給受害人。“賠禮道歉是施害人認識到自己行為錯誤而產生的內疚感,從而向受害人承認錯誤,表示歉意,其應該是真誠的、自願的。” 他認為,賠禮道歉核心功能是對受害人的心理補償以及對社會道德的恢復,而以金錢換來的賠禮道歉,不可能真正實現對受害人的心理補償。 陳海陽對此建議:在規定期限內若施害人不履行判決確定的賠禮道歉義務,法院應在履行期限屆滿後,代表公權力機關主動在報紙上刊登譴責書,譴責施害人的行為,相關費用由施害人承擔。通過此種方式,既對受害人進行了心理補償,也對施害人進行了譴責與金錢處罰,同時維護了法律的公信力和嚴肅性。
2009年12月3日 《每日經濟新聞》 報導了《部分浙商“擊鼓傳花”炒出利益糾葛》。對於這次“山西煤炭整合風暴”,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資深律師陳海陽認為,整合過程中所遇到的阻力和爭議顯現了在經濟發展過程中,“市場經濟規律”的無形之手和“政府管理”的有形之手這兩者之間的博弈。陳海陽表示,政府出面整改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但在煤礦資源的整合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問題:第一,嚴格依法辦事,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整合,不能違反法律的基本原則。第二,應該區別不同類型的煤礦企業,不能採取一刀切的辦法。比如,對非法倒賣或非法盜採的行為要依法打擊,而對於確實取得了合法許可證併合法開採的企業,應給予合理補償。第三,此次煤礦兼併重組的本質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活動,根據法律要求,兼併重組中涉及到採礦權的轉讓應通過市場機制定價。政府適度干預是必要的,但不能強制定價。合理的做法,應該是通過中介評估作價。
2010年1月14日《新京報》報導了《統計員出售乘客信息 獲利3萬被公訴》。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海陽認為,個人信息帶有一定的人身屬性,並不純粹是一項財產,在某種意義上,可以把個人信息看成是公民本人的權利,應該得到社會和他人的尊重。非法購買,利用公民的個人信息進行牟利,侵犯了公民的權利,應該受到道德上的譴責,嚴重的應承擔法律責任。律師陳海陽認為:對於公民的個人信息,未經本人同意或沒有合法依據,將個人信息透露給別人,即為侵犯個人信息權行為。我國在民事及刑事方面對保護個人信息均有立法,但在實際操作中,什麼樣的行為、事實、造成什麼後果才算侵犯個人信息,法律並沒有詳細的界定標準。“是否構成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侵權,一方面要看法律的規定,另一方面也要看當事人是否主張。”陳海陽表示,目前可以維權的方式有:1,情節較輕的非法提供信息行為,公民可依法責令相關責任人或單位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停止侵權等,並可對責任人及上級單位進行投訴。2,公民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責任人給予相應的民事賠償及精神損害賠償,但這需要公民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3,對於已觸犯刑法者,公民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立案偵查。
2010年1月15日《第一財經日報》報導了《時過境遷思A股 紅籌架構回歸忙》。盈科律師事務所北京總部合伙人、資深律師陳海陽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拆除已搭建好的紅籌架構,首先要關注在境內上市的主體問題。原來紅籌架構中搭建的SPV屬於境外公司,而內地目前尚不允許境外公司在境內上市,因此需要將SPV控制的境內外商投資企業進行整合重組,作為上市主體。”陳海陽告訴記者,實際控制人問題是內地企業紅籌架構回歸的一大關鍵問題。如果想要更容易通過審核,一是需要證明最近兩年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大多紅籌架構公司都設定離岸公司結構,由於離岸公司股權的隱蔽性,審核都會要求證明實際控制人的情況;二是對境內企業外資化後,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部分,最好從境外控制恢復到境內控制。對於在外資化過程中已經轉讓的股權,可以在境外由境外主體持有,僅要求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部分恢復為境內直接控制。“紅籌架構的回歸,在某種程度上就是一系列的股權轉讓。就像當初境內實體公司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將股份轉讓給境外設立的殼公司一樣,而紅籌架構公司的回歸是逆過程。”陳海陽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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