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楚原

陳楚原

陳楚原——廣東普寧人,曾任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國投公司董事長,東區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2003年因犯金融憑證詐欺罪,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私分國有資產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基本信息

人物簡介

現年45歲、獲刑20年的陳楚原是廣東普寧人,1996年起擔任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國投公司董事長,後調任東區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2003年6月27日,陳楚原被刑事拘留,四度在廣州中院出庭受審,其近7000萬元的涉案金額位居2003年廣州十大職務犯罪案之首。

經法院審理查明,陳楚原及其部下在兌付數億元中央專項再貸款的過程中,製作虛假個人存款憑證,虛報兌付資金,截留6900多萬元,犯金融憑證詐欺罪。據了解,中央專項再貸款是一筆用來處理危機的資金,是在國投虧損無力還錢的情況下,用來幫助國投兌付個人存款。此外,陳楚原還犯有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私分國有資產罪。

人物罪行

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是一家全民所有制非銀行金融機構。1999年,為解決兌付問題,開發區國投向有關部門申請“專項借款”,中央政府決定通過中央專項再貸款來解決。2000年1月25日,陳楚原召集王韶東、陳益民、武冠卓、樊海峰、陳滔等5名總經理助理與何曉燕、徐胤(均另案處理)決定以製作虛假個人存款憑證的方式,騙取中央專項再貸款。經查明,開發區國投騙取中央專項再貸款總計6932萬元。

1999年7月,開發區國投向開發區管委會請示將下屬國企友林公司改制為股份公司。2000年3月,陳楚原聯繫其任董事的英豪科技公司的控股公司英豪學校,由英豪學校出資325.5萬元分別掛在陳楚原和友林公司職工張某的名下認購友林公司40%的股份,從而造成國有資產直接損失人民幣465萬元。

1997年12月至1998年7月,陳楚原、總經理助理王韶東,以“貸款”或“購買建築材料款”的名義將公司的人民幣320.7萬元劃到一下屬房地產開發公司的銀行賬戶上提現,然後將其中133萬元以獎金、補貼的名義發放給公司員工。

法院認定了公訴機關對陳楚原等被告除了“挪用公款”之外的全部四項罪名指控。法院認為,陳楚原、王韶東挪用給宏潤公司用於買賣股票、經營快餐店等營利活動等款項均來源於詐欺中央專項再貸款,該款項是“贓款”而不是公款,屬於對贓款的處置,不構成挪用公款罪。

相關人物罪刑一覽

陳楚原,45歲,董事長,犯金融憑證詐欺罪,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私分國有資產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王韶東,42歲,總經理助理,犯金融憑證詐欺罪,私分國有資產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陳益民,44歲,總經理助理,犯金融憑證詐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武冠卓,50歲,總經理助理,犯金融憑證詐欺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陳滔,37歲,總經理助理,犯金融憑證詐欺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吳潮華,36歲,財務部經理,犯金融憑證詐欺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肖瑾犯,34歲,計統科科長,犯金融憑證詐欺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樊海峰,37歲,總經理助理,犯虛報註冊資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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