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行解說
2008年8月22日當天,廣州市中院對震驚全中國的中國南方航空集團總公司(下稱南航集團)委託理財巨額虧空案的四被告進行一審宣判。
據指控,南航集團財務部原部長陳利明涉嫌受賄5366萬餘元,貪污1234萬餘元,挪用公款總計12億元;南航集團原副總經理彭安發則涉嫌挪用公款3億元;漢唐
證券公司(以下簡稱“漢唐證券”)及廣州總部原負責人韓曉軍則涉嫌行賄1642.6萬元,涉案金額之巨國內罕見。廣州中院經過審理,今早依法判處陳利明受賄罪和挪用公款罪,兩罪並罰,判處死刑緩期兩年,並判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彭安發判處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漢唐證券判處單位行賄罪,處50萬元罰金;韓曉軍被判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三人當庭表示抗訴。
據悉,2005年上半年,國家審計署在對南航集團進行審計時發現,南航集團將數億元委託理財資金留在漢唐證券,而漢唐證券當時卻因經營管理混亂,出現巨額虧損並大量挪用客戶保證金而被勒令關閉。隨後,南航集團財務部部長陳利明被要求協助調查,南航集團主管財務的副總經理彭安發被中紀委“帶走”。同年7月,陳利明、彭安發、漢唐證券廣州總部負責人韓曉軍三人隨後被批准逮捕。此案稍後被廣東省人民檢察院移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連帶成為被告的還有作為單位的漢唐證券公司。 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稱,2001年8月,陳利明、彭安發與南航集團原總經理顏某某商量,決定利用南航集團的銀行信用貸款,委託證券公司進行有固定回報的投資理財業務。鑒於上述業務有違國家相關的金融證券法規的規定,陳、彭、顏商定此事只控制在三人範圍內知悉,並且決定向銀行申請辦理理財所需貸款及簽約、與證券公司洽談理財條件、簽訂委託理財協定等具體事宜,均由顏某某授權陳利明全權辦理,彭安發則負責監管。
2001年8月至2005年6月間,陳利明以南航的名義在漢唐證券和世紀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世紀證券”,另案處理)“委託理財”,金額高達43.552億元。在進行這項業務的過程中,陳利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漢唐證券、世紀證券以“顧問費”名義給予的賄賂款;同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南航集團委託理財應收取的固定收益款,據為己有;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夥同彭安發挪用銀行信用貸款供個人和朋友使用。
據廣州市人民檢察院統計,陳利明總計受賄5366萬餘元,貪污公款1234萬餘元,挪用公款總計12億元;彭安發挪用公款3億元;被告單位漢唐證券和韓曉軍單位行賄總計1642.6萬元。本案涉案金額之巨,全國罕見。2006年10月16日,本案在廣州中院正式開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