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說明
古人通過對自然界和人體內的各種事物和現象的觀察和體驗,已認識到事物或現象的陰陽屬性的改變一般出現在其發展變化的極期階段,即所謂“物極必反”。事物或現象的運動變化發展到了極點,即陰陽雙方的消長變化發展到一定程度,其陰陽屬性就會發生轉化。如《素問·陰陽應象大論》說:“重陰必陽,重陽必陰。”《靈樞·論疾診尺》說:“四時之變,寒暑之勝,重陰必陽,重陽必陰,故陰主寒,陽主熱,故寒甚則熱,熱甚則寒。”其實,事物和現象的陰陽屬性是相比較而言的:說此事物或現象屬陰,是說此事物或現象中的陰性成分占了較大的比例,並非說其只含陰性成分而不含陽性成分;說此事物或現象的陰陽屬性為陽,也並非說其只含陽性成分而不含陰性成分。因按照陰陽互藏互寓的基本規律,不可能有隻含陰性成分或陽性成分的事物或現象;即便是有,也是被稱為“孤陰”、“獨陽”的不能發展變化的事物或現象。
陰陽雙方發生轉化的內在根據是陰陽的互藏互寓。陰中寓陽,陰才有向陽轉化的可能性;陽中藏陰,陽才有向陰轉化的可能性。陰中寓陽,其陰性成分才能逐漸(或突然)轉化為陽性成分而表現為陰消陽長。當此陰性事物或現象在其內部的陰陽消長與伴隨的轉化中,其陰性成分仍然占較大的比例時,此事物或現象的陰陽屬性仍屬陰。但若在其內部的陰陽消長與轉化中,其陽性成分多於陰性成分而成為該事物或現象的主導成分,該事物或現象則改屬陽性。此即所謂“陰轉化為陽”。反之則“陽轉化為陰”。因此陰陽的互藏互寓是事物或現象的陰陽屬性轉化的內在根據,而陰陽的消長運動及與此相伴的陰陽轉化,是促使事物或現象總體陰陽屬性轉化的必要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