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29日陝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規範測繪活動,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測繪活動和測繪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測繪,是指對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設施的形狀、大小、空間位置及其屬性等進行測定、採集、表述以及對獲取的數據、信息、成果進行處理和提供的活動。
第三條 省測繪局負責全省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機構編制的有關規定明確本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執行測繪法律、法規;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畫;
(三)管理監督測繪活動和測繪資質;
(四)組織測繪成果的匯交、儲存、信息服務和監督管理;
(五)管理監督地圖編制及其相關活動;
(六)管理和維護測量標誌;
(七)查處測繪行政違法案件;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實施測繪項目,應當採用國家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統一的測繪技術規範和標準。
西安市和國家重大工程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式,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他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式,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繫。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測繪科學技術研究、測量標誌保護和測繪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基礎測繪
第七條 基礎測繪是公益性事業。基礎測繪實行分級管理和基礎測繪成果定期更新制度。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及財政預算。
省人民政府對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的基礎測繪給予財政支持。
第九條 省基礎測繪包括下列項目:
(一)全省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建立、更新和維護;
(二)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數字測繪產品的測制和更新;
(三)省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庫和系統的建立、更新和維護;
(四)省基礎測繪設施建設;
(五)採用航空攝影與遙感技術獲取基礎地理信息;
(六)編制全省基礎地理底圖和基本地圖(冊);
(七)國家確定應當由本省實施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第十條 設區的市、縣(市)基礎測繪包括下列項目:
(一)本行政區域內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加密、更新和維護;
(二)本行政區域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數字測繪產品的測制和更新;
(三)本行政區域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庫和系統的建立、更新和維護;
(四)省確定應當由設區的市、縣(市)實施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第十一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本省實際,會同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全省基礎測繪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
設區的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本行政區域內的實際情況,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省、設區的市、縣(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級基礎測繪規劃,編制基礎測繪年度計畫,並分別報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測繪市場
第十三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條件,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後,方可從事測繪活動。
第十四條 取得甲級測繪資質,應當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也可以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轉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取得乙、丙、丁級測繪資質,應當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也可以由所在地的設區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轉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測繪資質標準對申請材料予以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核發、變更、延期、撤銷、註銷測繪資質證書的程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執業資格條件。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活動時,應當持有測繪作業證件。
第十六條 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證書、測繪專業技術人員的執業資格證書和測繪人員的測繪作業證件不得偽造、塗改、轉讓、轉借。
第十七條 測繪項目依法應當實行招標投標的,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國家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進行招標,並接受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測繪項目不實行招標投標的,測繪項目出資人可以自主確定實施測繪的單位。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測繪單位應當在測繪資質證書核准的業務範圍和作業限額內進行測繪活動。
測繪單位不得超越測繪資質證書核准的業務範圍和作業限額從事測繪活動,不得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或者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
測繪項目實行承發包的,不得向不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發包或者迫使測繪單位以低於測繪成本承包,不得將承包的測繪項目轉包。
測繪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契約約定的標準實施測繪,並對其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測繪單位信息公開制度,對其管理的測繪單位和在本行政區域承接測繪任務的其他測繪單位的資質、測繪成果質量等信息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採用航空攝影與遙感技術實施測繪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地籍測繪規劃,並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地籍測繪規劃,組織管理地籍測繪。
第二十二條 水利、建設、能源、交通、通信、資源開發和其他領域的測繪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測量技術規範實施,並接受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需要建立地理信息系統及相關資料庫的,應當採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第二十四條 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測繪活動,必須持有關批准檔案,在批准的區域和範圍內從事測繪活動,並接受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測繪成果的匯交、管理和使用,依照《陝西省測繪成果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地圖管理
第二十六條 編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載地圖和製作地圖產品,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地圖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
未經審查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載地圖或者製作地圖產品。
第二十七條 編制地圖的單位應當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證書,並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編制地圖。
編制地圖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最新的基礎地理底圖;
(二)準確反映各地理要素的位置、形態、名稱、界線及相互關係;
(三)具備符合地圖使用目的的有關數據和專業內容;
(四)地圖的比例尺符合國家規定。
繪有國界線和行政區域界線的各類地圖和示意圖,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樣圖編制。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關單位應當事先將試製樣圖報送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屬於全國性地圖的,可以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轉送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一)印刷、出版地方性地圖或者展示、登載未出版的地圖的;
(二)展示、登載、插附繪有國界線和行政區域界線的各類地圖和示意圖的;
(三)製作地球儀、電子地圖等地圖產品以及在廣告、標牌和其他物品上附繪地圖的。
專題地圖應當有專業主管部門出具的審核意見。
經批准出版的地圖,應當標明審圖號;需要修訂地圖內容或者改變地圖出版形式的,應當按規定程式重新申報。
第二十九條 涉密地圖和內部地圖不得以任何形式公開出版、發行或者展示。
第三十條 普通地圖不得刊登廣告。在專題地圖上刊登廣告的,刊登廣告的面積不得超過地圖圖幅面積的30%,不得壓蓋地圖內容,影響地圖的使用功能。
第三十一條 進出口繪有我國國界線的地圖、書刊,進出口單位應當將樣品送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協調測繪、工商、新聞出版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地圖市場管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地圖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章 測量標誌保護
第三十三條 永久性測量標誌是國家的測繪基礎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的義務。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設定在本行政區域內的永久性測量標誌進行檢查、維護,所需經費按照基礎測繪分級管理的原則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做好轄區內永久性測量標誌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 禁止下列危害測量標誌安全或者使測量標誌失去使用效能的行為:
(一)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永久性測量標誌和正在使用中的臨時性測量標誌的;
(二)在地面測量標誌36—100平方米、地下標誌16—36平方米的占地範圍內燒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測量標誌用地的;
(三)在距永久性測量標誌50米範圍內採石、爆破、射擊、架設高壓線的;
(四)在測量標誌的占地範圍內,建設影響測量標誌使用效能的建築物的;
(五)在測量標誌上架設通信設施、設定觀望台、搭帳篷、拴牲畜或者設定其他可能損毀測量標誌的附著物的;
(六)擅自拆除設有測量標誌的建築物或者拆除建築物上的測量標誌的;
(七)其他有損測量標誌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實施工程建設,應當避開永久性測量標誌。確實無法避開的,由工程建設單位提出拆遷申請,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所需遷建費用由工程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六條 位於本省涇陽縣境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地原點是國家重要的測繪基礎設施,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有關宣傳、保護工作。
在大地原點半徑1000米範圍內,禁止修建加油加氣站、易爆物品倉儲場所、養魚場,實施採掘、爆破以及其他可能危害大地原點地基穩固和影響正常觀測信號接收的行為;在大地原點半徑3000米、方位299°10′±1°、329°39′±1°的兩個扇形區域範圍內,禁止建設海拔440米以上的高層建築物以及從事其他影響正常觀測的行為。具體保護範圍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當地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條 設定永久性測量標誌的單位應當在測量標誌設定完成後,將永久性測量標誌的位置等相關資料,按照基礎測繪分級管理的原則移交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與永久性測量標誌所在地的有關組織和個人簽訂測量標誌管護責任書,明確管護責任。
第三十八條 測繪人員使用永久性測量標誌,必須持有測繪作業證件,並保持標誌完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偽造、塗改、轉讓、轉借測繪資質證書、測繪專業技術人員的執業資格證書和測繪人員的測繪作業證件的,由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審定編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載、附繪地圖或者製作地圖產品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沒收地圖或者地圖產品及違法所得,可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測繪資質證書;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危害國家主權或者安全,損害國家利益,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測量標誌失去使用效能和其他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降低資質等級、吊銷測繪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屬於本省核發的測繪資質證書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屬於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測繪資質證書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屬於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核發的測繪資質證書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移送其發證機關處理。
第四十四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測繪成果資料、地圖和地圖產品、測繪工具,降低測繪資質等級,取消測繪資質和二萬元以上罰款的處罰決定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權要求聽證。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六條 妨礙、阻撓測繪人員依法履行職務,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造成測繪單位或者測繪委託單位經濟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9日陝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陝西省測繪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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