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陝西省國家助學貸款實施辦法的通知
陝政發〔2002〕30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各高等學校:
省教育廳會同人民銀行西安分行、省財政廳等部門制定的《陝西省國家助學貸款實施辦 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陝西省人民政府
2002年6月23日
辦法
陝西省國家助學貸款實施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西安分行 省教育廳 省財政廳
開展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是黨中央、國務院實施科教興國戰略的一項重要決策。 為了實 踐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支持教育事業發展,全面推進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確保 不讓一個大學生因經濟困難而輟學,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財政部有關通知精神,結合 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範圍和對象
陝西省行政區域內無力支付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的下列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 和研 究生,按有關檔案規定持有本人入學通知書、有效居民身份證及《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申請表 》的,均可向經辦銀行申請國家助學貸款:
(一)公辦普通高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全日制本科生、高職生、研究生和第二學位學生;
(二)民辦普通高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計畫內全日制本科生、高職生;
(三)軍事院校等其他公辦教育機構內為地方培養的確有經濟困難的計畫內本科生、高職 生、研究生和第二學位學生。
二、發放比例和額度
全省高校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經濟困難學生的比例,原則上不超過全日制在校學生 總數 的20%。地方院校因其經濟困難學生較多,可適當高一些,但最高不能超過在校學生總數的25% 。經濟困難學生每人每學年申請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6000元。
省教育廳應根據調查研究的實際情況,負責將發放比例及貸款總額度按年度分解下達給 各高校,並及時報人民銀行西安分行,由人民銀行西安分行以指令性方式,向工、農、中、建 各國有商業銀行陝西省分行分別下達貸款需求額度。
三、財政貼息和免稅
國家助學貸款是無擔保(信用)的、財政貼息的貸款。
財政部門對經濟困難學生國家助學貸款在貸款期內貼息50%,剩餘的50%利息由借款學生個人負擔。
對經濟困難學生中的特困生,除財政貼息外,高校也可以從校內勤工儉學、經濟困難補助 金中拿出一部分資金,對其在校期間的貸款予以貼息。具體貼息辦法由各校自定。
貼息資金按高校隸屬關係分擔:中央財政承擔中央部屬高校的國家助學貸款貼息資金;省 、市財政分別承擔省、市所屬高校的國家助學貸款貼息資金。
財政部門要保證國家助學貸款貼息資金的足額安排和及時撥付。
省屬高校國家助學貸款貼息資金,由省教育廳在每季度終結前10日內,如數撥付經辦銀行 省級分行指定賬戶內。
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對經辦銀行免徵國家助學貸款利息收入營業稅。
四、還本付息和核銷
國家助學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限貸款利率,不得上浮。
實行靈活的還本付息方式。借款學生根據個人的經濟情況,可以在學習期間償還國家助 學貸款本金和利息,也可以在畢業後第一年開始償還國家助學貸款本息,具體方式由借款學生 與經辦銀行協商確定,並列入貸款契約之中。
借款學生確因經濟困難而無法在貸款契約期內全部償還國家助學貸款本息時,可向經辦 銀行申請展期,經辦銀行同意後可按規定展期。
對國家助學貸款逾期部分,財政不再給予貼息。
對按照國家規定和操作規程發放及催收國家助學貸款後,發生的確難收回的呆壞賬,經辦 銀行可按規定上報核銷,不追究經辦人員及其主管領導人的責任。
五、四定三考核和報表
(一)定學校。由省教育廳負責,將確定開展國家助學貸款的學校名單送交人行西安 分行。
(二)定範圍。按上列規定,具體由各高校負責,將其在校生人數、貧困生狀況及所收學費 、住宿費以及學生生活費等情況報送經辦銀行。
(三)定額度。由省教育廳負責,具體測算,確定各校國家助學貸款額度,報經省助學貸款 領導小組核准後下達給經辦銀行。各經辦銀行要在確定的額度內提供足額信貸資金。
(四)定銀行。由高校自主選定經辦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基層行),並將選定的經辦 銀行名單報省教育廳,由省教育廳匯總送交人民銀行西安分行。人民銀行西安分行與省教育 廳協商後對選定的經辦銀行進行適當平衡,並予以公布。被確定的經辦銀行要積極辦理國家 助學貸款業務,並明確一名負責人專門負責國家助學貸款發放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西安分行及各分支機構與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密切合作,按月考核經辦銀行 受理國家助學貸款的申請人數、契約金額和已審批的貸款人數、契約金額,以及實際發放的 貸款人數和金額。
各商業銀行應對國家助學貸款單列科目,單獨統計,單獨核算。
經辦銀行在接到高校報送的學生貸款申請材料後,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簽契約 、授信放貸手續。
高校開學之際,經辦銀行可主動到校園內現場辦公,實行受理、審批、簽契約、發放貸款 “一條龍”服務。
各經辦銀行、各高校應按月及時、準確、真實地上報國家助學貸款統計報表。報表格式 由人民銀行西安分行商省教育廳統一制定。人民銀行西安分行、省教育廳應按月對報表進行 匯總分析,發現問題及時協調解決。
人民銀行西安分行及各商業銀行對積極發放國家助學貸款的經辦銀行和經辦人員應給予 表彰。省教育廳應對積極配合銀行辦理國家助學貸款業務的高校和工作人員給予表彰。
六、加強管理,防範風險
各有關部門必須從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大局出發,加強協作,積極創造條件,使國家 助學 貸款工作走上健康發展的軌道。要加快建立個人徵信系統,提高社會的誠信度,創造良好的社 會信用環境。
要加強輿論監督,對逃廢金融債務的學生,要由經辦銀行會同省教育廳定期向社會公布。
省教育廳要加強領導,檢查督促各高校做好國家助學貸款基礎準備工作及貸款全過程的 管理工作。
各高校都要建立國家助學貸款協調領導小組,組長由學校主要領導人擔任,副組長由經辦 銀行的負責人擔任,成員應有校辦、學生處、財務處、研究生處、系(院)等職能部門負責人 。協調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學生處內),負責日常工作。學校要給辦公室安排編制,落實 辦公用房、辦公設備及相應經費,要配備精幹、熱心學生工作的專職人員。辦公室要建立健 全必要的規章制度。
高校要嚴把學生貸款資格審查關。重點審查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確保家庭經濟困難學 生能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各高校還要加強對貸款實施過程的管理,要建立學校國家助學貸款 檔案,同時,要建立借款學生個人信用檔案,加強學生信用教育工作。
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應建立國家助學貸款學生的個人信用電子檔案,逐步實現系統內、 銀行間及與高校的聯網,便於相互查詢,防範貸款風險。
各用人單位和銀行、海關、出入境管理等單位在錄用、發展新金融業務、出入境驗放等 業務時,應把查驗銀行、教育系統的有關信息作為一項重要依據。
人民銀行西安分行和省教育廳及各商業銀行省級分行,要加強對高校和基層銀行開展國 家助學貸款工作的檢查和督促,對出現的新問題和新情況,要及時研究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