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企業產品執行標準登記備案管理辦法

陝西省企業產品執行標準登記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省企業產品執行標準登記備案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本省行政區域內企業以銷售為目的而生產的產品,所執行的產品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均應進行登記、備案。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登記”,是指對企業採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核准。
所稱“備案”,是指對企業制定的產品標準的審查、確定。
企業依法制定的內控標準不備案。
第四條企業生產的產品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相應的企業標準。
企業標準由企業組織有關人員制定。
第五條企業標準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批准、發布。企業標準從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備案。經備案的企業標準,方能作為生產、銷售、產品鑑定及質量檢驗、仲裁的依據。
企業對標準實施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企業產品執行標準按照企業隸屬關係,報技術監督部門和企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所屬在陝企業的產品執行標準,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省技術監督部門登記、備案。
無主管部門的企業產品執行標準由省或企業所在地(市)技術監督部門和產品行業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登記、備案。
特殊產品的執行標準由省技術監督部門和省產品行業歸口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特殊產品目錄由省技術監督部門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發布。
第七條企業產品執行標準登記備案,應按下列規定提供有關檔案資料:
(一)企業採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產品,登記時應提供該標準的代號和名稱;
(二)備案企業標準,應提供:
1、企業標準備案登記表(3份);
2、企業標準文本(5—10份);
3、企業標準編制說明(3份);
4、企業標準驗證報告(3份);
5、企業標準審定意見(3份)。
第八條企業產品執行標準登記備案後,由技術監督部門頒發《企業產品執行標準登記證》。
企業產品執行標準有變化時,應向技術監督部門辦理申請登記、備案手續。
第九條《企業產品執行標準登記證》由省技術監督部門統一製作。
第十條取得《企業產品執行標準登記證》的企業,應當按規定在其產品或產品說明書、包裝物上標明所執行標準的編號。
第十一條企業產品執行標準從登記、備案之日起,無特殊原因,半年內不得修改、變動。確需修改、補充或變動的,須重新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十二條已備案的企業標準,由企業從標準實施之日起,滿三年複審一次。複審後三十日內向原登記、備案部門報告複審結果,並辦理變更登記或廢止手續。
第十三條各級技術監督部門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已登記、備案的產品執行標準實施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企業不按規定登記、備案或無標準進行生產的,技術監督部門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給予通報、責令限期改正,並可建議有關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企業法人代表或主要責任人行政處分。
生產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處理。
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省技術監督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發:各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抄報: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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