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1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6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3月4日起實施。
市長 上官吉慶
2017年2月4日
西安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電梯安全管理,預防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陝西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陝西省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生產(包括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選型配置、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安全評估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電梯的具體範圍按照國務院批准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
第三條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是本市電梯安全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電梯安全的監督管理。
區、縣及開發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區域內電梯安全的監督管理。
規劃、建設、房屋、工商、公安、安監、城(棚)改、價格、交通運輸、市政、教育、衛生、商務、旅遊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 電梯安全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
區、縣人民政府及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支持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管理工作職責,並建立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電梯使用單位排查電梯安全隱患,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電梯事故調查處理、隱患整改、日常監督檢查等安全管理工作,協調、解決電梯使用安全引發的矛盾糾紛。
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履行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協助處理因電梯使用安全引發的矛盾糾紛。
第五條 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單位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及相關標準,建立健全電梯安全責任制度,並對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的電梯安全負責。
第六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增強公眾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電梯使用和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引導社會公眾正確使用電梯。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對本單位人員進行電梯安全教育,提高電梯安全知識水平。
學校、幼稚園應當加強電梯安全教育,增強學生、幼兒安全、文明使用電梯的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電梯法律法規和安全乘用電梯的公益性宣傳,對違反電梯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七條 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促進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單位誠信運營。
第八條 鼓勵電梯製造、使用和維護保養單位採用物聯網、大數據等先進技術和信息化手段,提高電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
市人民政府對在電梯科學技術研究、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方法推廣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九條 本市推行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舉報涉及電梯安全的違法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章 生產和經營
第十一條 電梯製造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法取得許可,對其生產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
(二)所製造的電梯(包括整機和部件)符合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及標準的要求;
(三)電梯出廠時,附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要求的技術資料和檔案;
(四)為電梯使用、維護保養單位提供必需的電梯備品備件和技術培訓及其他技術幫助,不得設定技術屏障;
(五)在質量保證期限內電梯出現質量問題予以免費修理、更換主要零部件的,電梯質量保證期重新計算;
(六)對電梯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發現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並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七)委託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應當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校驗和調試,並對校驗和調試的結果負責;
(八)因設計、製造等原因造成電梯故障或者發生事故的,應當對本市同型號電梯採取措施整改,消除隱患,及時告知相關電梯使用單位,同時報告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 經營單位經營電梯及其安全保護裝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進貨檢查驗收和經營記錄製度,對其經營的電梯及安全保護裝置的合法性負責;
(二)不得經營未經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產品;
(三)不得經營無設計檔案、型式試驗報告、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產品質量合格證明的產品;
(四)不得經營淘汰、報廢的產品,以及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存在缺陷的產品;
(五)不得經營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舊充新、翻新拼裝的產品;
(六)不得經營法律法規禁止經營的其他電梯及其安全保護裝置。
第十三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的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製造單位對安裝、改造、修理後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
原製造單位已經註銷、不再具有相應資格或者沒有能力進行改造、修理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託具有不低於原製造單位資質等級的單位實施改造、修理,電梯改造、修理單位對改造、修理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
電梯改造單位應當在電梯改造完成後,更換電梯的產品銘牌,標明改造日期,以及改造單位的名稱、資質許可證件編號等信息。
電梯改造、修理單位應當對更換的電梯部件及安全保護裝置明確質量保證期限,在質量保證期內出現質量問題的,予以免費修理或者更換相關零部件。
第十四條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前,施工單位應當編制施工方案,將擬進行的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情況書面告知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施工單位不得將承攬的業務分包、轉包或者變相分包、轉包。
施工單位應當安排本單位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電梯安裝、改造、修理作業。施工人員作業時應當攜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規範操作。
用於電梯改造、修理的零部件,應當具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書,按照安全技術規範要求,需要進行型式試驗的,應當具有型式試驗合格報告。
第十五條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時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確保施工安全。
電梯安裝、改造、重大修理,應當在履行施工告知手續後、開始施工前,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申請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或監督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選型、配置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委託有資質的單位根據電梯的使用頻率、使用場所等因素,進行建築設施及電梯數量、參數設計,並按照建築工程質量要求和電梯安全技術規範規定,修建與電梯安全有關的建築設施,滿足電梯機房降溫、底坑防漏防水等要求。
第十七條 建築設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標準規範的要求,設計電梯的數量、參數,保證電梯選型、配置的要求與建築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並綜合考慮急救、消防、無障礙通行等功能。
電梯的數量、參數、位置、功能布局等設定不符合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標準規範的,施工圖審查機構不得辦理施工圖設計審查備案手續。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採購電梯時,應當選擇具有生產許可並經檢驗合格的電梯,並將電梯製造單位信用情況、產品性能、售後服務能力、質量保證承諾、應急救援能力等作為電梯採購和招標的競爭條件。
第十九條 招標投標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電梯採購招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在辦理電梯採購項目招標檔案備案時,應當督促招標人將電梯生產企業信用情況納入電梯採購招標評審內容。
第二十條 在用的乘客電梯應當配備電梯視頻監控設施。
第二十一條 學校、幼稚園、醫院、捷運、地下通道、車站、商場、體育場館、旅遊景點、會展場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及住宅新安裝或者移裝的乘客電梯,供電系統未設定雙迴路供電的,應當配置備用電源或者安裝電梯應急平層裝置。
第四章 使 用
第二十二條 電梯使用單位是指對電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義務、承擔安全責任的單位或者個人。電梯使用單位按下列規定確定:
(一)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專業電梯服務單位管理的電梯,受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專業電梯服務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
(二)未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專業電梯服務單位管理的電梯,屬於單一產權所有人自行管理的,該產權所有人為電梯使用單位;共有產權的電梯,所有權人應當通過書面協定明確電梯使用單位,協定不成的,所有權人均為電梯使用單位;
(三)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使用權的,應當在契約中約定電梯安全管理責任,使用人為電梯使用單位,未約定的,產權所有人為電梯使用單位;
(四)新安裝電梯尚未移交業主的,項目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
(五)市政地下通道、人行天橋等公益性事業使用的電梯,其管理機構為電梯使用單位。
按照前款規定無法確定電梯使用單位的,由電梯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協調相關單位和個人落實使用單位。
未確定電梯使用單位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後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
電梯報廢、拆除、改造或者使用單位發生變更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自報廢、拆除、改造完成及使用單位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原登記部門辦理註銷、變更等手續。
第二十四條 電梯使用單位是電梯使用安全的責任主體,對電梯安全運行負責,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使用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電梯;
(二)制定電梯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三)設定電梯安全管理機構,配備足夠數量的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專職電梯安全管理人員,保證在電梯運行期間至少有一名安全管理人員在崗;
(四)在電梯轎廂顯著位置或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顯著位置張貼懸掛有效的使用標誌、安全注意事項、安全警示標誌、96333二維碼信息標識、應急救援和投訴電話;
(五)保持電梯視頻監控設施、緊急報警裝置完好有效,能隨時與使用單位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值班人員實現有效聯繫;
(六)配合通訊運營企業完成電梯井道內通訊信號的覆蓋,保持移動信號暢通;
(七)制定房屋裝飾裝修期間電梯使用管理規定,採取防護措施,制止不安全乘用電梯的行為;
(八)在電梯轎廂內部進行裝修或者設定廣告設施時,採用阻燃材料,並通知維護保養單位進行測試,確認符合相關標準及安全技術規範要求後方可繼續使用;
(九)車站、地下通道、商場、醫院等公共聚集場所的電梯,應當在人流高峰期設定專人引導,並指導公眾安全、文明乘用電梯;
(十)委託有資質的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承擔維護保養工作。現場監督、配合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和維護保養工作,並簽字確認;接到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發出的暫停使用通知後,停止使用電梯,並設定警示標誌;
(十一)落實維修資金,做好電梯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治工作,及時處理電梯安全投訴,並做好記錄;
(十二)制定電梯突發事件和事故應急專項預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演練;
(十三)電梯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時,對電梯是否困人進行確認,如有被困人員,迅速組織救援,並對被困乘客進行撫慰。電梯經全面檢查,消除安全隱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十四)電梯發生事故時,迅速排險和搶救,保護事故現場,並於事故發生一小時內報告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
(十五)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提出的整改要求及時整改落實,保證整改質量;
(十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五條 在用電梯應當定期檢驗,定期檢驗周期為一年。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使用標誌所標註的下次檢驗日期屆滿前一個月,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繼續使用。
第二十六條 在用電梯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過下一次定期檢驗日期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封停電梯,在顯著位置設定停用警示標識,落實必要的防護措施,切斷電梯主電源,並在十五日內到原登記部門辦理停用手續。
電梯重新啟用前,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到原登記部門辦理啟用手續,申請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繼續使用。
第二十七條 電梯使用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進行日常檢查巡查,並確保電梯使用標誌、警示標誌、96333二維碼信息標識、安全注意事項及救援電話齊全清晰,緊急報警裝置有效暢通,如實記錄電梯日常使用狀況;
(二)制定和落實電梯的定期檢驗計畫;
(三)妥善保管並按規定使用電梯鑰匙;
(四)對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和維護保養工作進行監督,並對工作記錄簽字確認;
(五)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或者遇有火災、地震等影響電梯運行的突發性事件時,應當迅速採取措施,停止電梯運行,立即報告電梯使用單位負責人;
(六)發現電梯運行不正常時,按照操作規程採取相應措施;
(七)接到故障或困人報警後,立即趕赴現場,組織實施救援。
第二十八條 電梯乘客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違反電梯安全使用須知和安全警示使用操作電梯;
(二)乘用明示處於非正常狀態下的電梯;
(三)拆除、破壞各類標識、標誌、呼叫按鈕、緊急報警裝置、監控裝置等電梯設施或者零部件;
(四)攜帶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危險化學品乘用電梯;
(五)運載超重貨物或者乘用超載電梯;
(六)採用非安全手段開啟電梯層門、轎門或者強行阻擋層門、轎門正常關閉;
(七)在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上打鬧、攀爬、玩耍、逆行等;
(八)攜帶購物車、嬰兒車等乘用自動扶梯;
(九)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或者他人安全乘用的行為。
學齡前兒童、行動不便人員等不宜單獨乘用電梯的,應當在成年人陪同下乘用電梯。
電梯乘客發現電梯運行異常的,應當停止使用電梯,並立即告知電梯使用單位。
第二十九條 電梯所有權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查閱電梯相關資金收支情況、電梯使用管理記錄、維護保養記錄和檢驗、檢測、安全評估報告;
(二)監督電梯使用單位落實安全管理責任;
(三)監督維護保養單位保證維護保養質量;
(四)參與涉及電梯管理事務等的協商表決。
第三十條 在用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報廢條件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履行報廢義務,採取措施停止使用。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對報廢的電梯現場解體,不得轉讓、經營或者再使用。
第三十一條 電梯需要拆除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電梯安裝許可的單位實施,並簽訂安全施工契約,制訂安全拆除方案。
對拆除的電梯移裝的,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的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
第三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電梯日常運行維修保養費用在物業費中列支,單獨列賬,並每半年向業主公布電梯運行維修保養費用的支出情況。
利用電梯投放商業廣告的收入,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優先用於電梯。
第三十三條 住宅電梯需要動用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西安市物業管理條例》執行。
第五章 維護保養
第三十四條 電梯的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依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進行。
捷運、車站、地下通道等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的依法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維護保養。
電梯製造、安裝、改造、修理單位的質量保證和承諾不能代替電梯的維護保養。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不得將電梯維護保養業務分包、轉包或者變相分包、轉包。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不得採用更改軟體程式、變動硬體設施等技術手段設定技術障礙,或者將不符合電梯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零部件用於電梯維護保養,影響電梯正常運行。
第三十五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與使用單位簽訂書面維護保養契約。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簽訂維護保養契約前,對電梯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維護保養所需的人員、技術、裝備和備品備件供應等進行簽字確認,確保在契約有效期內有能力保障所維護保養電梯的運行安全。
電梯維護保養契約簽訂或者解除之日起三十日內,由電梯使用單位以書面形式告知電梯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並且及時更換維護保養單位相關標識。
第三十六條 依法取得資質的外地單位在本市從事電梯維護保養的,應當在本市設定固定的辦公場所,配備與其業務量相適應的管理、作業人員和必要的施工設備,併到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告知手續。
第三十七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對維護保養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相關安全技術規範以及電梯產品安裝使用維護說明書的要求,制定維護保養方案,並嚴格按照安全技術規範、標準進行維護保養;
(二)配備足夠的、具有相應資格的電梯維護保養人員,平均每名維護保養人員維護保養的電梯不超過三十部;
(三)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進行現場維護保養和應急救援時,持證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作業安全;
(四)建立每部電梯維護保養檔案,詳細記錄每部電梯維護保養及故障處置情況,在維護保養結束前對維護保養質量進行覆核,並歸入電梯技術檔案,檔案至少保存四年,不得做虛假維護保養記錄;
(五)制定應急救援預案,每半年至少對本單位維護保養的不同類別(類型)電梯進行一次應急演練;
(六)確保維護保養值班電話二十四小時有效應答,保證接到故障通知後及時予以排除,接到電梯困人故障報告或者事故通知後,維護保養人員應當在三十分鐘內抵達現場,實施救援;
(七)協助電梯使用單位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救援專項預案,安排維護保養人員配合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電梯定期檢驗;
(八)至少每十五日對電梯進行一次維護保養,每半年進行一次自行檢查,經檢查、審核和批准人員簽字,形成自檢記錄(報告);
(九)發現事故隱患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並採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確保電梯安全運行;
(十)終止電梯維護保養時,應當確保移交的電梯符合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不得干擾影響電梯的正常運行和安全使用;
(十一)公共運輸場所的電梯、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的電梯,根據電梯運行的實際狀況,增加維護保養頻次和維護保養項目;
(十二)維護保養後三日內,應當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公布最近一次維護保養信息,信息至少應當包括維護保養人員、維護保養時間和內容等;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八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書面通知電梯使用單位暫停使用電梯,配合電梯使用單位採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並向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一)使用未依法辦理使用登記電梯的;
(二)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電梯的;
(三)使用已經報停、報廢電梯的;
(四)違規進行電梯改造、修理的;
(五)其他嚴重危及電梯使用安全的情形。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接到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發出的暫停使用通知後,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並設定警示標誌。
第六章 檢驗、檢測、安全評估
第三十九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接到電梯檢驗、檢測申請後,應當及時安排。檢驗、檢測完成後,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檢測報告;對經檢驗合格的電梯,應當同時出具電梯使用標誌。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出具報告,並對檢驗、檢測結果和鑑定結論負責。
第四十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可以向電梯使用單位提出按期檢驗的建議。
第四十一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對存在以下情形的電梯實施定期檢驗:
(一)未進行使用登記的;
(二)未與維護保養單位簽訂維護保養契約的;
(三)維護保養單位未按照《電梯使用管理與維護保養規則》的規定,對所維護保養的電梯提供維護保養記錄及定期自檢記錄(報告)的;
(四)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範規定使用年限,未經過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性能技術評估繼續使用的;
(五)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整改,未整改的。
第四十二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在檢驗、檢測中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及時採取相應措施。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可能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的,應當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立即停止使用。
檢驗、檢測機構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書面報告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一)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
(二)非法生產、非法維護保養電梯的;
(三)在用電梯未落實使用單位的;
(四)未按規定辦理電梯使用登記;
(五)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未向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告知的。
第四十三條 在用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託有資質的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或者原製造單位進行安全評估,根據評估意見對電梯修理、改造、更新:
(一)整機或者重要零部件使用年限即將屆滿的;
(二)故障頻率高影響正常使用或者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
(三)曾受水災、火災、地震等災害影響的;
(四)其他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的情形。
受委託的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或者電梯製造單位應當出具評估報告,提出繼續使用、修理、改造、更新的意見。
進行電梯安全評估的單位或者機構應當作出客觀、公正、明確的評估結論,並對評估結論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提倡電梯製造單位將首次安全評估作為售後服務免費項目。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市、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督促、指導有關職能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管理職責。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對本轄區內電梯的檢查,督促電梯相關單位開展電梯安全隱患日常排查治理,發現安全隱患、違法等情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並督促消除安全隱患。
第四十五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和檢驗、檢測單位的監督抽查,並對學校、醫院、捷運、車站、商場、地下通道等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實施重點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信用考核,並將考核結果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七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現場安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有違法行為、違反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行為或者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整改、消除事故隱患。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依法封停電梯,責令有關單位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及時向上級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以及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將有關情況通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知其他有關部門。當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第四十八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向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二)根據舉報或者取得的涉嫌違法證據,查閱、複製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有關契約、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或者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電梯,依法實施查封、扣押;
(四)對流入市場的達到報廢條件或者已經報廢的電梯,依法實施查封、扣押;
(五)對發生電梯事故、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消除,或者存在其他重大安全管理問題的,可以約談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要求其採取有效措施,落實電梯安全責任;
(六)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四十九條 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履行電梯管理職責;指導和監督其對住宅電梯維護費用單獨設賬、專款專用;加強對因電梯原因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活動的管理。
第五十條 規划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新建、加建、改建電梯的規劃審查。
第五十一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監督施工圖審查單位嚴格按照相關標準要求審查有關電梯的選型、配置等設計,監督建設單位按照設計要求選型、配置電梯,對電梯井道、機房、底坑及電梯安裝等施工質量和施工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十二條 城(棚)改部門負責監督城(棚)改項目的建設單位按照設計要求選型、配置電梯,對城(棚)改項目電梯井道、機房、底坑及電梯安裝施工質量和施工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 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協調通信運營企業加強電梯井道通信網路覆蓋。
第五十四條 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電梯有關收費活動的檢查,依法查處有關價格違法行為。
第五十五條 公安部門應當依法查處破壞電梯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等違法犯罪行為,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電梯安全事故實施應急救援。
第五十六條 交通、市政、教育、衛生、捷運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學校、醫院、車站、地下通道、捷運等行業、領域電梯安全的檢查。
商務、旅遊等部門應當督促商場、旅遊星級飯店和旅遊等級景區(點)加強電梯的日常維護和安全檢查。
第五十七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實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有違法行為屬於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職責的,應當通知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五十八條 電梯發生事故,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接到電梯事故報告,應當儘快核實情況,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按照規定逐級上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電梯及其安全保護裝置經營單位經營無設計檔案、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明知存在安全性能缺陷的電梯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電梯改造單位未在電梯改造完成後更換銘牌,標明有關信息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施工單位將其承攬的業務進行分包或者轉包的,或者用於電梯改造、修理的零部件,不具有依法需要的型式試驗合格報告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未修建與電梯安全有關的建築設施,滿足電梯機房降溫、底坑防漏防水要求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電梯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七項、第十項規定,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十項規定,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發現非法生產、非法維護保養電梯、在用電梯未落實使用單位、未按規定辦理電梯使用登記或者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未按規定進行告知等情形時,未及時報告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陝西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陝西省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八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7年3月4日起施行。西安市人民政府2011年12月26日發布的《西安市電梯安全與節能監督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9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