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企業誠信協會於2009年7月經陝西省民政廳批准成立(陝社證字第820號),業務主管單位是陝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是致力於企業誠信建設具有法人資格的地方性社團組織。
協會成立背景:
2007年11月國務院在“關於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決定中要求:要建立健全符合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社會信用制度。而市場經濟的主體是企業,也是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的主體。企業從原料採集加工到產品流通,誠信成為企業生存和發展基石。企業誠信是企業經濟實力、管理水平、技術水平和道德水平的綜合反映,高度發達的企業誠信是現代市場經濟的一個顯著特點,因此加強企業誠信建設是建立社會誠信體系的基點和重點。
協會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幫助企業樹立誠信理念,引導企業誠信自律,加強企業誠信監督,淨化社會主義市場環境。
協會主要職責:
宣傳貫徹我國政府“大力健全現代市場經濟的社會信用體系”的精神,配合各政府職能部門加強行業交流,倡導企業誠信發展;建立我省誠信企業資料庫,編輯發行相關的資料、書刊;
組織企業誠信建設相關的教育培訓、交流研討、展示演示、參觀訪問等活動,樹立企業法制觀念,提高企業依法經營能力和強化企業守法經營意識。
組織對省內企業進行誠信調研,為政府提供決策參考。
為會員提供法律事務服務、信息服務、諮詢服務以及企業誠信形象設計;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組織會員之間交流互動,促進共同發展。
組織舉辦各種企業誠信活動,總結各地企業誠信工作的有效經驗和不足,推廣先進經驗。
陝西省發布企業誠信經營公約 違反公約準則強制退出
把西安晚報訊 (記者 王曉英)誠信是企業最大的資本。一個企業要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處於領先地位,必須要在質量、價格、管理、服務等方面堅持信用至上,履行誠信承諾。昨日,陝西省企業誠信協會制定並面向全省發布《陝西省企業誠信經營公約》。
該《公約》要求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遵守政策法規、接受監督管理;堅持誠信經營、創建誠信品牌;堅持價格誠信、杜絕價格欺詐;提供優質服務、營造和諧消費;規範經營行為、維護市場秩序;樹立誠信意識、遵守誠信公約。
《公約》由陝西省企業誠信協會監督管理、協調服務、組織實施,負責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公約單位的意願和要求,維護公約單位的正當利益。公約單位每年審核一次,由公約組織實施機構陝西省企業誠信協會負責向社會公布,並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檢查企業履約情況。對於信譽度較高的簽約單位向政府部門、金融機構等推薦;對於違反公約準則的將強制退出。該《公約》的發布與實施,將推動企業自我約束、自我監督,協調企業的經營行為,爭創企業品牌、商品品牌、服務品牌,樹立陝西企業誠信經營的整體形象。
陝西省企業誠信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全稱為陝西省企業誠信協會,英文名稱為:The Association of Shaanxi Company Creditability,英文縮寫“ASCC”。
第二條本會是由陝西省致力於企業誠信建設的企業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地方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協會宗旨為: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幫助企業樹立誠信理念,引導企業誠信自律,加強企業誠信監督,淨化社會主義市場環境。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陝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登記管理機關陝西省民政廳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在陝西省西安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從事以下業務:
1、宣傳貫徹我國政府“大力健全現代市場經濟的社會信用體系”
的精神,配合各政府職能部門加強行業交流,倡導企業誠信發展;建立我省誠信企業資料庫,編輯發行相關的資料、書刊;
2、組織企業誠信建設相關的教育培訓、交流研討、展示演示、參
觀訪問等活動,樹立企業法制觀念,提高企業依法經營能力和強化企業守法經營意識;
3、組織對省內企業進行誠信調研,為政府提供決策參考。
4、為會員提供法律事務服務、信息服務、諮詢服務以及企業誠
信形象設計;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組織會員之間交流互動,促進共同發展。
5、組織舉辦各種企業誠信活動,總結各地企業誠信工作的有效經驗和不足,推廣先進經驗。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會章程;
2、有加入本會意願;
3、本省內合法登記的各類企業,願意為企業誠信建設服務的個人;
4、倡導誠信、守法經營,積極參與企業誠信建設;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式為:
1、申請人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秘書處審核通過並報理事會備案;
3、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本會會員享受以下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活動;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與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1、執行本會決議;
2、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繳納會費;
5、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自願退會,應當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秘書處審核報理事會備案後,予以除名。
1、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
2、不誠信經營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
3、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經教育不改的;
4、有較嚴重不講誠信行為,受到媒體曝光或民眾多次投訴屬實的。
5、企業消亡者。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審議會費收繳標準及辦法;
5、決定終止事宜;
6、會費標準和會費管理辦法的制定;
7、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推遲換屆的,須由理事會1/5的理事提議並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成員分單位理事和個人理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審核監督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與撤銷;
7、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與解聘;
8、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不設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 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審核並簽署本會財務收支賬務;
4、提名副會長、理事並交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選舉決定。提名秘書長,秘書長由理事會聘任;
5、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本會由秘書處負責本會日常工作,秘書處在秘書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的主要職權是:
1、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名並交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本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上繳;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收取會費,應當嚴格按照民政部、財政部《關於調整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03〕95號)和民政部、財政部《關於進一步明確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的通知》(民發〔2006〕123號)的規定執行,社會團體會費標準的制定或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無記名投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不得採用除會員代表大會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會員代表大會不得採用通訊表決方式。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二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告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本會履行完宗旨或自動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於2009年6月23日經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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