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規章清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二、規章清理的範圍和工作任務 各地方、各部門在開展這次規章集中清理工作的同時,應當一併開展規範性檔案的清理工作。 各地方、各部門的規章集中清理工作原則上要在2010年12月1日前完成。

關於做好規章清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辦發[2010]28號
頒布時間:2010-4-29發文單位:國務院辦公廳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2010年立法工作計畫》的要求和精神,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做好規章清理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規章清理的重要意義
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黨的十五大提出的新時期立法工作總目標。2008年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部署對現行法律進行了全面清理,修改了部分法律,廢止了部分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200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又下發了《關於做好地方性法規清理工作的意見》,部署在全國開展地方性法規的清理工作。目前,行政法規的清理工作也在開展。
按照下位法必須符合上位法的原則,根據法律修改和廢止的情況,及時對規章進行清理,既是保證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統一的客觀要求,也是確保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目標如期實現的必然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要充分認識開展這項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緊迫性,採取切實有效措施,保證規章清理工作任務按時完成。
二、規章清理的範圍和工作任務
這次規章的清理範圍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制定的現行有效的全部規章。任務是圍繞確保到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要求,通過對現行規章進行一次集中清理,查找出存在的明顯不適應、不一致、不協調的突出問題,根據不同情況,區別輕重緩急,分類進行處理,保證國家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科學統一和諧,更好地服務於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
規章清理工作主要是圍繞以下三類問題對規章進行研究梳理,分別作出廢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等處理:一是規章已經明顯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二是規章與上位法的規定不一致的;三是規章之間明顯不協調的。各地方、各部門在清理工作中發現規章還有其他問題的,也可以一併予以處理。
三、清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原則
開展規章清理工作應當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關於規章清理的要求,切實解決法律規範之間的矛盾和衝突,努力做到規章的立、改、廢與經濟社會發展進程相適應,使規章能夠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擴大對外開放和社會全面進步的需要。
要堅持法制統一的原則。這次規章的集中清理要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部分法律的決定》(2009年6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6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2009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8號),切實解決規章中存在的明顯不適應、不一致、不協調的突出問題,特別是規章存在的與上位法不一致的問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人民政府要積極配合地方人大常委會開展地方性法規清理工作,主動匯報、通報規章清理的情況和問題,使規章的清理和地方性法規的清理更好地銜接起來,以保證規章與法律、法規的一致性和協調性。
各地方、各部門要把這次規章的集中清理與全面清理涉及向企業收費、攤派的規定結合起來,從制度上、源頭上切實解決企業負擔過重的問題。在規章清理工作中,要注意對照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等規範政府共同行為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真梳理、查找規章中存在的問題,與這些法律、法規相牴觸或者不一致的,該修改的要修改,該廢止的要廢止。
各地方、各部門在開展這次規章集中清理工作的同時,應當一併開展規範性檔案的清理工作。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相互牴觸、依據缺失以及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規範性檔案,特別是對含有加重企業負擔、地方保護、行業保護等方面內容的規範性檔案,要予以修改或者廢止。清理後,要向社會公布繼續有效、廢止和失效的規範性檔案目錄;未列入繼續有效的檔案目錄的規範性檔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四、加強組織領導,確保清理工作順利完成
為保證此次規章清理工作的順利進行,各地方、各部門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周密部署,要把規章清理工作作為今年工作的重點,主要負責同志要加強領導和督促,並確定一位負責同志負總責。要組織專門班子,抽調專門人員,明確任務和責任,集中力量做好規章清理工作。這次規章集中清理工作按照“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組織實施。各地方、各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要在本級政府、本部門的領導下,做好規章清理的組織協調、督促指導等具體工作。
國務院部門制定的聯合規章或者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規章,由牽頭部門做好溝通協調工作,會同相關部門研究處理。
各地方、各部門的規章集中清理工作原則上要在2010年12月1日前完成。對需要廢止、宣布失效、修改或者作出其他處理的規章,要在此之前完成廢止和修改等立法程式;其他需要修改的,可以列入立法規劃或者年度立法工作計畫,適時加以修改。清理工作完成後,要分別將清理結果和現行有效規章目錄向社會公布,並應當按此時間要求將清理情況上報國務院(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將清理情況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時抄送國務院法制辦匯總。
各地方、各部門在清理工作中遇有重大問題和重要情況要及時報告國務院。
附屬檔案:規章清理情況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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