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交通運輸協會

陝西省交通運輸協會成立於1982年,經陝西省工業交通辦公室批准和領導,受中國交通運輸協會指導,受省民政廳監督管理。陝西省交通運輸協會是從事運輸科學研究,探索和傳播現代交通運輸管理理論與實踐經驗的社會團體,是向交通運輸、郵電企業和管理機關提供諮詢、信息、研究成果及進行人才開發的服務機構。協會辦公地點在陝西省西安市蓮湖區許士廟街四號。

協會宗旨

陝西省交通運輸協會遵循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國家利益;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及為政府、為社會、為行業和企業服務的宗旨,在政府與企業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以及專業諮詢作用;努力促進運輸、郵電事業的發展和改革,推動運輸、郵電企業技術進步,提高運輸、郵電事業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依法維護運輸、郵電行業和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協會成員

陝西省、各市縣的交通運輸、郵電通信企事業單位;地市交通運輸協會;有關大專院校及科研單位;在交通運輸管理實踐與理論研究方面有貢獻的專家、學者、企業家和熱心交通運輸管理工作的個人;在交通運輸管理實踐或理論上具有聲望的國內外知名專家、學者以及關心協會工作並積極做出貢獻的國際友人和海外僑胞。

其中,全專業協會和地方交通運輸協會??個。在團體會員中,交通運輸、郵電通信方面的企事業單位占到??以上。

業務範圍

(一) 探索和傳播現代交通運輸管理理論和實踐方向;

(二) 進行綜合運輸科學的課題研究;

(三) 推進交通運輸管理現代化,向交通運輸企業和管理機關提供有關信息;

(四) 探索具有中國特色的交通運輸管理體系:

(五) 組織國際國內交流活動;

(六) 進行人才培訓,推動交通運輸企業素質的不斷提高。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陝西省交通運輸協會

第二條 陝西省交通運輸協會是從事綜合運輸科學研究探索和傳播現代交通運輸管理理論與實踐經驗的社會團體,是向交通運輸、郵電企業和管理機關提供諮詢、信息、研究成果及進行人才開發的服務機構。

第三條 協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堅持面向基層,為基層服務為宗旨。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的業務活動原則。

第四條 協會是在省經貿委領導下,受中國交通運輸協會指導,受省民政廳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辦公地點在陝西省西安市蓮湖區許士廟街四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 探索和傳播現代交通運輸管理理論和實踐方向;

(二) 進行綜合運輸科學的課題研究;

(三) 推進交通運輸管理現代化,向交通運輸企業和管理機關提供有關信息;

(四) 探索具有中國特色的交通運輸管理體系:

(五) 組織國際國內交流活動;

(六) 進行人才培訓,推動交通運輸企業素質的不斷提高。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協會會員由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和名譽會員三部分組成。

一、團體會員。承認協會章程的下列團體可以申請為團體會員:

1、交通運輸、郵電通信企事業單位;

2、地市交通運輸協會;

3、有關大專院校及科研單位;

4、有關交通、郵電專業協會。

二、個人會員。承認協會章程,在交通運輸管理實踐與理論研究方面有貢獻的專家、學者、企業家和熱心交通運輸管理工作的同志,可以申請為個人會員。

三、名譽會員。名譽會員是一種榮譽稱號,主要授予在交通運輸管理實踐或理論上具有聲望的國內外知名專家、學者以及關心協會工作並積極做出貢獻的國際友人和海外僑胞。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 在本協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由秘書處批准;

(三) 名譽會員由理事會討論通過接納;

(四)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即優先取得協會編印的書刊、資料;優先接受協會的諮詢;優先參加協會或中國交通運輸協會組織的國際交流活動。

(四) 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協會的決議和協會委託的工作;

(二) 維持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協會反映情況和意見,提供有關資料;

(六) 撰寫學術論著和經驗總結,提交學術報告和研究成果。

第十二條 會員可以提出退會,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經協會秘書處正式登記註銷後,即可退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果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晴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審議協會的工作報告,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增補理事等事宜;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領導本團體務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 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決通過,報省經貿委審查並經省民政廳社團登記處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檔案。

第二十八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第三十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01年3月1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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