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性契約的局限性
限制性契約有兩方面的局限性:其一,它們一般只適用於大面積區域初始單一所有權的相當特殊的情況。它們無法解決典型的污染問題,因為很少有這樣的情況:一塊包括了一個工廠和所有或大部分受排煙影響的居民居住的大面積土地是基於共同所有權的。
其二,限制性契約制度在面對是以改變衝突性土地使用相對價值的變化時顯得過於僵死而不靈活。一個土地所有者想將他的土地置於限制性契約所禁止的用途,就必須經得全部參加契約的財產所有者的同意。如果這種人很多,那么交易成本可能會過於高昂而抑制交易進行。所以,有些契約規定,除非受影響的土地所有者多數同意契約展期,限制將在一定年數之後失效。而且法院也可拒絕強制執行限制性契約,其理由是它已過期以及被契約所禁止的土地使用現已明顯地比契約所保護的土地使用具有更高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