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性利率

限制性利率

限制性利率是指利率本來是依據金融市場上資金供求關係而定,但在某些情況下,則以法律等人為地給予限制。日本根據1947年的臨時利率調整法,規定了存款利率、貸款利率的最高限度。在實際確定利率時,在此最高範圍內,存款利率按日本銀行的規定,貸款利率則由銀行自主協商。事實上,這些均屬限制性利率。

限制性利率的分類

限制性利率主要分為以下幾種:

1.短期貸款利率,政府從法律上限制了它的最高水平,1947年制定的《臨時利率調整法》對全國普通商業銀行的不滿一年期限且每筆金額在100萬日元以上的貸款以及信社銀行、保險公司、農林中央金庫的部分短期貸款的利率規定了最高限額。利率最高限由日本銀行政策委員會根據大藏大臣的意見,在“利率調整審議會”諮詢的基礎上作出決定,再由大大藏大臣公布,各銀行在這個最高限以內決定自已適用的利率水平。信用金庫、信用組合的短期貸款利率最高限一般由它們的上層機構決定,但須得到大藏大臣的認可。1953年3月,日本實行標準利率制度,這樣銀行短期貸款的最高限度與法定利率等幅連動變化。1974年這一制度被廢止後,各銀行可以將自己的短期貸款利率與法定利率連動。1981年,金融機構的短期優惠貸款利率才與法定利率不等幅變動。

2.長期貸款利率。它原則上並不並不受到限制,政府只對長期信用銀行和信託銀行向電力等好企業的長期貸款規定了長期優惠貸款利率,這一利率比長期信用銀行5年期金融債券利率高0.9%,比信託銀行5年期貸款信託預期分紅率高0.88%。長期貸款的利率有固定利率和浮動利率之分。

3.政府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它由有關法律或提出報告經主管大臣認可決定的,一般與民間金融機構的長期優惠貸款利率相同,但某些特殊用途貸款的利率卻低於這一水平。

4.存款利率。它分兩種情況:

一是普通金融機構的存款利率,它必須是在日本銀行所決定的利率最高限以內,但有兩種存款除外:金融機構各系統內部的相互存款和信用金庫、農業協同組合的存款。在1970年以前,存款利率是固定的,1972年才隨法定利率的降低有所降低,1973年又隨法定利率的提高有所提高;

二是郵政儲蓄存款利率,它的決定程式和利率水平與前者都很不一樣。

5.債券利率則分為債券發行時的利率和流通中的利率。發行時的利率是由與發行有關的各方主體依據市場狀況協商決定,法律上對此並無限制;流通中的利率一般則高於發行時的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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