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性債權

限制性債權是由《海商法》規定的限制性債權,是指責任主體可根據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法律進行限制的海事債權。

限制性債權是指責任主體可根據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法律進行限制的海事債權。也就是說,並不是所有的海事索賠,責任主體都可進行限制。
哪些海事索賠屬限制性債權,取決於海商法或國際公約的明確規定。一般主要包括船舶在營運中某一事故所造成的人身傷亡及財產損害。
我國《海商法》規定的限制性債權有:
(一)在船上發生的或者與船舶營運、救助作業直接相關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的滅失、損壞,包括對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設施造成的損壞,以及由此引起的相應損失的賠償請求;
(二)海上貨物運輸因延遲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運輸因延遲到達造成損失的賠償請求;
(三)與船舶營運或者救助作業直接相關的,侵犯非契約權利的行為造成其它損失的賠償請求;
(四)責任人以外的其它人,為避免或者減少責任人依照規定可以限制賠償責任的損失而採取措施的賠償請求,以及因此措施造成進一步損失的賠償請求。涉及責任人以契約約定支付的報酬,責任人的支付責任不得援用賠償責任限制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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