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條款:
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高風險旅遊項目保險條款總則
第一條本附加保險契約須附加於《參團旅遊者意外傷害保險(B款)》和《自助旅遊者意外傷害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主保險契約所附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等,凡與本附加保險契約相關者,均為本附加保險契約的構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險契約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若主保險契約與本附加保險契約的條款互有衝突,則以本附加保險契約的條款為準。本附加保險契約未盡事宜,以主保險契約的條款規定為準。
保險責任第二條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從事下列高風險旅遊項目(見釋義)遭受主險契約責任範圍內的意外傷害事故,保險人按照主險契約的約定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責任免除第三條除主保險契約列明的各項責任免除外,因下列原因造成意外傷害事故的,保險人也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一)被保險人參與任何職業性體育項目或表演,或任何設有獎金或報酬的運動項目或表演;(二)被保險人在未經國家旅遊管理部門許可的旅遊景點從事任何高風險旅遊項目;(三)被保險人違反相關的高風險旅遊項目設施管理方的安全管理規定;(四)契約雙方約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的保險人不承保的任何旅遊項目。釋義高風險旅遊項目是指:潛水、滑翔、滑雪、急流漂筏、蹦極、熱氣球、衝浪、跳傘、攀岩、登山、探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