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建築工程意外醫療團體醫療保險

詳細條款:
附加建築工程意外醫療團體醫療保險條款
1保險責任及責任免除
1.1保險金額
由投保人與本公司共同約定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並在保險單中載明。保險金額一旦確定,保險期間內不得變更。
1.2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從事建築施工及與建築施工相關的工作時,或在施工現場及指定的生活區域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在醫院門急診或普通病房住院進行治療,對每次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天內產生的、符合投保所在地社會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合理且必需的醫療費用(包括床位費用、藥品費用、護理費用、診療費用、治療費用、檢查化驗費用、手術費用),本公司扣除約定的免賠額後,按約定的比例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保險期間內,本公司對每位被保險人累計給付保險金的總和以該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為限。
1.3責任免除因下列任一情況引起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主險契約責任免除所列情況;
2)因各種原因引起的腰部扭傷、視網膜脫離、椎間盤突出、牙齒修復、牙齒矯形、視力矯正、理療、整容所產生的費用;
3)投保前已有殘疾的治療和康復;
4)醫療費用中依法應由第三者賠償的部分,但肇事者逃逸或無賠償能力的除外。
2契約效力
2.1契約生效
本契約於本公司同意承保並簽發保險單時成立。
投保人按照約定交納保險費且主險契約生效後,本附加契約生效,本公司根據本附加契約的約定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
2.2保險期間
本契約保險期間與主險契約的保險期間一致。
2.3契約解除
保險期間內,本公司不接受契約解除申請。
3保險費
3.1保險費
保險費根據投保人與本公司約定的保障內容進行確定,投保人應一次性向本公司繳清保險費。
4保險金的申請和給付
4.1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在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3天內通知本公司,否則,應承擔由於通知延遲而導致本公司增加的調查、檢驗等費用;因未及時通知而導致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無法確認的,對無法認定的全部或部分責任,本公司不承擔保險金的給付責任,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延遲除外。
4.2受益人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4.3保險金申請資料
申請人應提供下列資料,本公司有權保留申請資料的原件或複印件:
1)受益人的身份證明;
2)用人單位出具的被保險人勞動關係證明;
3)建築安全主管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
4)被保險人門診治療的,需提供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處方和病歷;被保險人住院治療的,需提供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入出院證明和出院小結;
5)醫療費用收據原件和費用清單;
6)本公司要求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性質、原因等相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若被保險人發生的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醫療費用已通過其他途徑得到了部分補償,本公司僅對剩餘部分按照本條款的約定進行給付。申請人需提供已註明給付比例或給付金額的醫療費用收據原件或複印件,收據原件或複印件上應同時加蓋給付單位的印章。
4.4保險金的給付
本公司在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以及相關證明和資料後,經審核對申請材料齊全、屬於保險責任且不需要調查的案件,本公司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理賠決定並向申請人反饋,對10個工作日內不能確定結果的案件,本公司會在第10個工作日之前將進展情況通知申請人,並說明可能需要的時間。
對確定屬於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在做出理賠決定後10天內向受益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對確定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本公司會及時通知申請人。
4.5索賠時效
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滅。
5其他事項
5.1投保範圍
本契約的投保範圍與主險契約相同。
5.2如實告知
訂立本契約時,本公司會向投保人說明本契約的條款內容,也可以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契約。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對於本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於本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5.3契約內容變更
保險期間內,經投保人與本公司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契約的有關內容。變更本契約的,將由本公司以批註或批單形式確認,也可以由投保人與本公司訂立書面的變更協定。
5.4地址變更
保險期間內,投保人的住址或通訊地址發生變更時,應及時通知本公司。
如果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將按本契約註明的最後住址或通訊地址傳送有關通知,並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5.5爭議處理
契約爭議解決方式由當事人在契約約定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1)因履行本契約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因履行本契約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5.6特別提示
附加建築工程意外醫療團體醫療保險契約的主險契約為建築工程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契約。
主險契約效力終止,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主險契約無效,本契約亦無效。
當主險條款與本契約條款內容不一致時,以本契約條款中的規定為準;本契約條款中未約定的事項,以主險條款為準。
條款釋義
1指定的生活區域
如無特別約定,指為完成本次施工項目的需要,施工企業為與其建立有勞動關係的人員統一安排的集體宿舍。
2意外傷害事故
指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3手續費
指每張保險單平均承擔的營業費用及佣金之和,手續費占所交保費的25%。
4未滿期淨保費
未滿期淨保費的計算公式:保險費×(1-25%)×(當日至保費到期日的剩餘天數/保險期間的天數)。
5不可抗力
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6住院
指被保險人以治療疾病為目的,正式辦理入住院手續進行治療的行為,不包括入住門急診觀察室、家庭病床及不合理住院。
7醫院
指依法設立的二級或二級以上醫療機構。
8普通病房
符合投保所在地社會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目錄規定的普通病房、血液病房、監護病房、搶救病房、幹部病房。
9床位費用
指被保險人在醫院治療期間使用的醫院床位的費用。不包括陪人床、家庭病床等。
10藥品費用
包括中成藥、中草藥和西藥的費用。
11護理費用
指被保險人在醫院治療期間根據醫囑所示的護理等級確定的費用。
12診療費用
指被保險人在醫院治療期間發生的經治醫生或會診醫生的勞務費用。
13治療費用
指被保險人以治療疾病為目的而發生的治療費、材料費、輸血費、輸氧費。
14檢查化驗費用
指被保險人以診斷疾病為目的,採取必要的醫學手段進行檢查及化驗而發生的費用。包括檢查費、化驗費、放射費和B超費。
15手術
指被保險人以治療疾病為目的在手術室施行的外科手術,不包括診斷性手術(活檢、穿刺、造影等)、介入治療、放射性治療和康復性手術。
16手術費用
包括手術費和麻醉費。
《附加建築工程意外醫療團體醫療保險》產品費率表
保障計畫(每人每萬元保額)
單位:人民幣元
計畫一計畫二計畫三
每次免賠100500
賠付比例90%90%90%
費率表(每人每萬元保額)
單位:人民幣元
交費方式計畫一計畫二計畫三
按工程總造價(元/每萬元造價)6.67.59
按建築總面積(元/每平方米)0.70.91
參考資料:http://www.mcjr.cc/ProCenter/Detail/Index/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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