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住院探望保險

詳細條款:
附加住院探望保險條款
第一條附加保險契約訂立
本附加保險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須附加於保險人主險條款使用。
第二條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境內或境外旅行時,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或罹患突發性疾病(見第1條釋義),經被保險人所在地的醫生診斷必須住院(見第2條釋義)治療超過七日(住院滿二十四小時為一日,但不含被保險人在住院治療期間擅自離院期間的日數)、生活不能自理且無其他成人照料的,保險人對其一位成年直系親屬前往探望並照料所發生的下列合理且必要的費用,按照本保險契約約定對以下一項或兩項負賠償責任:
一、探望人從其日常居住地至被保險人所在地的往返經濟艙機票、船票或火車票;和/或
二、照料被保險人期間的住宿費用(限三星級酒店標準間)及公共運輸費用,直至被保險人出院日為止。
第三條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間接導致保險事故發生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康復性治療、物理治療、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產、流產及引產)等;
二、因慢性病、或旅行前已罹患疾病的治療;
三、因流行疫病或大規模流行疫病導致的治療或預防發生的醫療;
四、因脊椎間盤突出症或錯位的治療;
五、因避孕或絕育手術發生的治療;
六、因藥物過敏發生的治療;
七、因扁桃腺、腺樣體、疝氣、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療或上述疾病導致的手術產生的治療;
八、此次旅行之前已被有資質的職業醫師診斷身患絕症;
九、被保險人美容、整形、矯形術、非必須緊急性治療的手術、心理諮詢及和角膜屈光成形手術;
十、被保險人健康護理(含體檢、健康體檢、療養、特別護理或靜養)等非治療性的行為及無客觀病徵證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獻身體器官為目的的醫療行為;
十一、被保險人移植人工器官、洗牙、潔齒、驗光、牙齒治療或手術及鑲補,但因意外傷害引起的一般牙齒治療或手術除外;
十二、被保險人先天性疾病(見第4條釋義)和症狀、遺傳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療和康復;
十三、被保險人投保前已患上的疾病和症狀、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心理疾病、性病;
十四、根據被保險人的主治醫生或救援機構授權醫生的意見,可以被合理延遲至被保險人返回原出發地後進行而被保險人堅持在當地進行的治療或手術;
十五、無當地醫院出具原始收據的費用或醫療證明;
十六、被保險人拒絕聽從救援機構提出的建議;
十七、主險條款規定的責任免除事項。
第四條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保險金額由投保人、保險人雙方約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投保人應該按照契約約定向保險人交納保險費。保險人和投保人可以在本保險契約項下約定免賠額等限制條件。
第五條保險期間
除另有約定外,本附加條款的保險期間必須同主契約一致。
第六條保險金申請
一、由被保險人作為索賠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索賠申請書,並提供下列證明檔案、資料通過投保人向保險人申請索賠:
1、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正本;
2、被保險人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3、被保險人與探望人的關係證明檔案原件或複印件;
4、探望人的住宿費用及公共運輸費用的清單及發票原件;
5、探望人往返機票或船票或火車票的發票或收據原件及登機牌原件;
6、醫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檢查、代驗檢查及其他醫療儀器檢查報告的醫療診斷證明、病歷及醫療、醫藥費原始單據、出院小結原件;
7、法律法規授權機關出具的意外事故證明檔案;
8、若是公務出差旅行,需被保險人的僱主提供的被保險人公務出差旅行的證明;
9、其他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三、所有本附加條款的損失計算和保險金支付在涉及外國貨幣時,均折合人民幣計算,並以人民幣賠償。有關匯率以探望人從居住地出發日的中國銀行掛牌外匯兌換價為準。
四、若被保險人的損失已從其他途徑或其他保險單給付賠償的,保險人可根據有關單位或保險單承保公司出具的相關單證或給付保險金證明,在本保險契約的保險金額內僅承擔被保險人除前述賠償額之外剩餘部分的賠償責任。
第七條附加條款效力終止
本附加條款所附屬的主契約效力終止,本附加條款效力即行終止。主契約無效,本附加條款亦無效。
第八條名詞解釋
1、突發性疾病:
指被保險人保險期間內,在旅行時首次罹患的突發性疾病或出現的症狀,但不包括本保險契約生效前罹患的任何疾病或出現的任何症狀及任何慢性疾病。
2、住院:
指被保險人入住醫院之正式病房進行治療,經醫生根據臨床診斷,必須正式辦理入院手續且連續住院二十四小時以上,但不包括入住門診觀察室、家庭病床、掛床住院(指被保險人住院過程中一日內未接受與入院診斷相關的檢查和治療,或一日內住院不滿二十四小時,遵醫囑到外院接受臨時診療的除外)及不合理的住院。如被保險人因非醫療目的自行離開病房十二小時(含)以上,視為自動出院
3、原出發地:
若被保險人進行的旅行目的地為中國境內(不包括香港、澳門及台灣地區),則原出發地指被保險人在中國境內的日常居住地;若被保險人進行的旅行目的地為中國境外(包括香港、澳門及台灣地區),則原出發地指中國境內。
4、先天性疾病:
指被保險人一出生就具有的疾病(症狀或體徵)。這些疾病是因人的遺傳物質(包括染色體以及位於其中的基因)發生了對人體有害的改變而引起的,或因母親懷孕期間受到內外環境中某些物理、化學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兒局部體細胞發育異常,導致嬰兒出生時有關器官系統在結構或功能上呈現異常。
本附加條款的釋義名詞,以本附加條款所附屬的主契約條款中的釋義為準。
第九條其它條款的適用
本附加條款的未約定事項,均以主契約為準。主契約與本附加條款相牴觸之處,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參考資料:http://www.mcjr.cc/ProCenter/Detail/Index/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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