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盟行政公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公路養路費和公路運輸管理費、公路客運附加費、水路運輸管理費等交通規費的徵收管理職責。
(三)將原建設部門指導城市客運的職責劃入交通運輸局。
(四)增加承擔綜合運輸體系的規劃協調職責。
(五)加強統籌區域和城鄉交通運輸協調發展工作。
(六)加強依法行政和交通行政綜合執法能力建設。
(七)整合強化全盟水上交通安全的監督管理,指導道路運輸和公路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生產安全。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關於交通運輸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標準、規劃,組織擬訂全盟交通發展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參與擬訂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組織實施相關政策和標準。
(二)承擔涉及全盟綜合運輸體系的規劃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綜合運輸體系規劃,組織交通運輸樞紐規劃和管理。
(三)承擔全盟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責任。組織實施道路、水路運輸有關政策、準入制度、技術標準和運營規範的措施辦法;指導城鄉客運及有關設施規劃和管理工作;承擔交通運輸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對全盟重點物資運輸和緊急客貨運輸進行調控。
(四)承擔全盟公路、水路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責任。組織實施交通建設、養護、路政相關政策、制度和技術標準的措施辦法;組織交通重點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交通運輸基礎設施管理和維護。
(五)研究提出全盟交通建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的意見、建議;負責提出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的審批。
(六)負責各項交通資金的計畫並對其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對重點工程、農村公路建設資金及其它費稅的使用情況進行行業審計,指導交通系統財務工作。
(七)組織協調水路基礎設施的建設、維護,承擔全盟水上交通安全監管責任;負責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關水上設施檢驗、登記和防止污染、救助打撈、通信導航、船舶與港口設施保全及危險品運輸監督管理等工作;負責船員管理相關工作。
(八)組織協調全盟交通行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依法組織或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九)指導交通運輸信息化建設,監測分析運行情況,開展相關統計工作;指導交通行業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
(十)承擔盟國防動員委員會的有關工作。
(十一)承辦盟行政公署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盟交通運輸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黨務、政務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會議的組織、綜合性材料的起草和機關文秘、檔案、信息、督查、信訪、扶貧工作;負責黨風廉政建設、精神文明、宣傳通聯、政風行風、綜治維穩及工青婦工作;負責機關事務和機關建設工作;負責上級部門交辦事項的落實及局黨委會、局務會研究決定重大事項的落實、督查等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管理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負責機關及監督指導所屬事業單位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工作;負責行業勞動仲裁、勞動保護工作;負責組織實施行業幹部職工教育工作;負責組織實施交通行業科技管理、系統目標考核;負責交通行業幹部管理、人才隊伍建設、職業技術教育、執法上崗培訓、技術等級考核工作;負責交通系統黨組織建設,包括黨員教育、管理、發展等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三)綜合規劃科
負責組織綜合運輸體系的規劃,承擔有關協調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全盟公路、水路及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負責各項基礎設施項目的前期工作、後期評價、年度計畫工作;負責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投資計畫的落實和監督檢查工作;承擔有關建設規劃和項目審核工作;承擔有關環境保護、統計工作;參與擬訂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
(四)財務審計科
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及行業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負責並指導全盟交通行業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負責監督檢查各項工程建設資金及其他資金的使用情況;負責內審工作並協調組織交通專項資金審計、財務收支審計、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負責國有資產管理並組織實施有關資產評估、統計分析、資產處置、清產核資工作;負責年度內各項資金的決算上報編制工作。
(五)公路科
負責全盟國省公路勘測設計管理、招投標管理、工程管理、工程驗收工作;負責國省公路設計、初審或審批工作;負責國省公路工程質量監督、工程定額造價管理工作;負責全盟國省公路的養護管理和公路學會日常工作。
(六)交通戰備科
負責全盟交通戰備及邊防公路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全盟道路水路運輸發展、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協調地方鐵路的建設、管理工作;負責交通安全生產管理;負責貫徹交通政策法規、執法監督、行政複議、政務公開、普法依法治理、應急保障等方面的工作;指導交通行業節能減排工作,指導出租汽車的行業工作。
四、人員編制
盟交通運輸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9名。處級領導職數4名(1正3副),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科級領導職數9名(6正3副)。另核定工勤人員事業編制5名。
五、其他事項
(一)由交通運輸局牽頭,會同發改委等部門建立全盟綜合運輸體系協調配合機制。交通運輸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綜合運輸體系規劃,承擔涉及綜合運輸體系規劃有關重大問題的協調工作。發改委負責全區綜盟運輸體系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
(二)公路、水路建設項目方面的職責分工:交通運輸局負責提出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的審批,發改委負責公路、水路建設項目立項、工可審批。
(三)城鄉客運方面的職責分工:城鄉客運管理事權和管理職責由各級政府負責;交通運輸局負責指導城鄉客運運營管理,參與城鄉客運有關設施規劃和管理工作,組織擬訂相關政策、制度和標準並監督實施。
(四)水上交通安全監督職責分工:漁船和漁港水域安全監管由農牧業部門負責,參加比賽的體育運動艦艇安全監管由體育部門負責,其他船舶及經批准從事客貨運輸的漁船安全監管和通航水域安全監管由交通部門負責,蘇木鄉鎮非運輸船舶由旗縣、蘇木鄉鎮政府參照鄉鎮運輸船舶安全監管的有關規定落實監管責任,城市園林水域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由各旗人民政府確定。
(五)原委託或法律授權公路局、運輸管理處、路政支隊、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站的部分行政職責仍由以上單位履行。
(六)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