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劃出的職責
將工業行業管理有關職責劃給盟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具體包括:研究提出工業發展戰略問題,擬訂工業行業規劃和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工業行業技術規章和行業標準的擬訂;根據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規劃內及年度規模內工業、通信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貫徹高技術產業中涉及生物醫藥、新材料等的規劃、政策和標準的擬訂及組織實施。
(二)劃入的職責
1、將盟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擔的物價管理和監督職責劃入盟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將原盟經濟委員會承擔的經濟體制改革的職責劃入盟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3、將盟西部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劃入盟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主要職責
(一)阿拉善盟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方針、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經濟形勢,提出全盟國民經濟發展和最佳化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建議和措施,受盟行政公署委託向盟人大工作委員會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
(二)承擔監測全盟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預測預警、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提出全盟經濟運行、總量平衡、經濟安全和產業安全等調控政策建議;負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要問題,調節經濟運行,負責組織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交通運輸協調。
(三)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價格收費政策,組織落實自治區價格調控目標;組織制定和調整商品服務和收費標準;負責監督檢查價格政策的執行,依法查處全盟價格違法行為和價格壟斷行為等。
(四)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盟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提出經濟體制改革的相關措施;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五)承擔規劃全盟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研究提出全盟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負責審核並上報由國家、自治區審批(核准、備案)的重大建設項目,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備案建設項目,引導民間投資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規劃。
(六)推進全盟經濟結構調整,負責協調全盟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要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做好與全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社會發展的政策措施;負責地區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擬訂全盟服務業、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組織擬訂全盟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產業升級的規劃和措施。
(七)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調控的責任,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計畫;擬訂戰略物資儲備規劃,負責組織戰略物資的收儲、動用、轉換和管理;組織實施全盟國民經濟動員工作。
(八)負責全盟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擬訂全盟社會發展政策辦法,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要問題。
(九)負責全盟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全盟發展循環經濟、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全盟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工作的重要問題,綜合協調全盟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有關工作。
(十)組織擬訂西部大開發規劃和政策建議;承擔全盟對外開放、經濟協作工作;參與並組織開展重點建設項目的稽察;指導和協調全盟招投標及開發區的規劃和發展工作。
(十一)承辦盟行政公署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盟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設1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秘書、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規章制度建設等工作;承擔機關財務、資產管理、人事管理和培訓等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與服務工作。
(二)政策法規和經濟體制改革科
研究全盟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工作,協調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工作;按規定許可權指導全盟招投標工作;參與研究全盟財政政策和財政金融體制改革問題,分析財政政策和金融政策執行情況。
(三)國民經濟綜合規劃科
提出全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組織擬訂全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測與評估,進行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預測預警;提出推進城鎮化的發展規劃和措施,提出重要物資儲備政策建議;承擔主體功能區工作。
(四)固定資產投資科
監測分析全盟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狀況,擬訂全盟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規模,銜接平衡城建、政法、口岸等發展規劃、計畫,負責提出項目前期計畫和項目庫建設,組織擬訂全盟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指導全盟工程諮詢業發展。
(五)農村牧區和地區經濟科
分析研究全盟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發展情況,提出農村牧區經濟發展規劃,體制改革及有關政策建議,銜接平衡農業、畜牧業、林業、水利、氣象、生態、農牧業產業化等發展規劃、計畫,提出重點建設項目並組織實施;編制扶貧和以工代賑計畫。
(六)基礎產業和資源節約環保科
組織擬訂全盟能源、交通運輸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銜接能源、交通運輸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平衡,綜合分析全盟能源和交通運輸運行狀況,提出相關政策建議,組織擬訂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發展循環經濟的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規劃和污染物減排工作。
(七)利用外資與經濟協作科
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規劃,協調相關政策;審核上報外商投資項目、國外貸款投資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投資項目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推動地區經濟協作、協調對口支援工作,組織參加全國、全區經濟協作和招商引資活動。
(八)社會發展和就業收入分配科
研究提出全盟社會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建議,組織擬訂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協調人口和計畫生育、文化、教育體育、衛生、廣播影視、旅遊、民政等發展政策,協調全盟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的重要問題。研究分析全盟就業與人力資源、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情況並提出政策建議。
(九)產業協調和經濟貿易科
分析研究全盟工業、服務業發展,協調全盟工業、服務業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監測分析全盟市場狀況;依法擬訂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計畫,會同有關方面管理糧食、棉花、食糖、食鹽、化肥等儲備。擬訂全盟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協調流通體制改革工作。分析研究全盟高技術產業及產業技術發展情況,組織推動技術創新和產學研聯合,參與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發展戰略及產業布局調整。
(十)價格科
監測分析價格形勢,擬訂全盟年度價格水平調控目標和措施;承擔價格預警、價格宣傳等工作,監督和組織實施國家及自治區物價政策執行,組織重要商品的成本和市場調查工作;指導全盟價格監督檢查、價格反壟斷、價格行政複議、價格認證管理工作。
(十一)收費管理科
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盟行政公署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性服務價格(收費)工作的法律法規、政策;組織實施國家關於收費改革方案,研究擬訂全盟收費的措施辦法;承擔全盟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性服務價格(收費)管理責任;擬訂和調整阿拉善盟管理許可權範圍內收費標準;擬訂治理亂收費辦法,並組織實施。
(十二)西部開發科
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推進西部大開發的規劃和政策,研究提出全盟西部大開發的重點基礎設施建設、生態環境建設、重點項目布局的建設並協調實施。
(十三)項目稽察辦公室
參與並組織重要項目的稽察;跟蹤檢查行業、部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投資政策和規定的情況;組織開展對中央和自治區財政性建設資金投資安排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規問題,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
人員編制
盟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為29名。處級領導職數5名(1正4副),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科級領導職數16名(13正3副)。另核定工勤人員事業編制3名。
其他事項
(一)管理阿拉善盟價格監督檢查局和價格成本調查隊。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