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定全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市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定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擬定並貫徹實施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指導各縣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全市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指導和審核各縣、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制全市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參與報市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等涉及國土資源相關規劃的審核。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指導全市城鄉地籍地政工作,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指導土地確權、登記和分等定級工作,指導或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市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定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並監督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擬定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定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權流轉;組織實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報省政府和市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的審核、報批工作。
(七)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八)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全市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種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
(九)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全市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市級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一管理市級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
(十)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
(十一)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二)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定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定收益分配辦法,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收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三)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制定、實施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重要科技專項,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四)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擬定對外合作勘查、開採礦產資源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境外礦產資源勘查,依據有關法規規定審批礦產資源對外合作區塊,監督對外合作勘查開採行為。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行政科室
辦公室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有關檔案的起草及相關科室代局起草檔案的審核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機要文書、文字綜合、政務信息、信訪、保密、保衛等工作;負責組織制定機關工作規範和各項規章制度;負責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落實工作;負責車輛管理;負責機關的事務管理及接待工作;負責重要事項的督查督辦工作。財務科貫徹執行國家財政法律法規,推進依法行政、依法理財;組織擬定全市國土資源系統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對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及各分局財務、固定資產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市級國土資源非稅收入及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徵收管理;負責國土資源專項資金撥付使用的核算;緊緊圍繞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為國土資源各項事業發展提供資金保障;整頓和規範財經秩序,嚴肅財經紀律,強化對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及各分局收支全過程的財務管理;適應財政體制深化改革的需要,實現財務工作的觀念創新、職能創新和制度創新。
綜合規劃科組織研究全市和重點地區國土資源綜合開發整治的政策措施;負責起草編制全市性及區域性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負責起草編制地質環境防治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復墾規劃、土地整理規劃、未利用土地開發規劃等專項規劃;參與報市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工作;負責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各專項規劃的實施和管理;負責農轉用項目用地預審和補充耕地方案的制定並監督執行;負責全市國土資源計畫制定和綜合統計工作並執行土地供應政策;充分發揮國土資源在經濟運行中的的巨觀調控作用。
調控監測科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省巨觀經濟運行及相關改革政策涉及國土資源領域問題的研究;組織國土資源重大課題調研,承擔綜合統計和局內專業統計歸口管理工作;統籌協調國土資源專項的立項工作;承擔有關政策性文稿的起草與綜合工作;協調和組織局內有關綜合研究工作。
政策法規科負責起草全市有關國土資源規範性檔案;負責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聽政事宜;負責國土資源的法律、法規宣傳和諮詢工作;負責國土資源系統執法人員培訓工作;負責對管理相對人的法制教育工作;指導、檢查全市國土資源政策、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
土地利用科負責國有土地資產的行政管理工作;負責城鎮國有土地出讓、轉讓、租賃、作價出資的審批工作;負責制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畫和國有土地收購收回計畫。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劃撥和協定出讓工作;制定土地基準地價並負責頒布實施;負責土地租金的徵收管理工作;負責對市土地儲備中心的業務指導工作。
耕地保護科負責貫徹落實國家關於保護耕地的各項政策和規定;負責實施全市耕地保護和開發政策、農用地保護和土地整治政策;負責全市未利用土地的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項目的立項、驗收及實施管理;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負責礦山及基礎設施土地復墾實施監管工作。
征轉用地管理科貫徹執行國家土地征、轉用的法規和有關政策,擬訂全市土地征、轉用的政策措施和管理辦法。承擔需報國務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徵收徵用和新增建設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並負責報批後的監督和備案工作。指導和監督土地徵收徵用的補償工作。負責占用耕地補償制度的落實。
地籍管理科負責全市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的地籍管理工作;執行地籍管理的辦法和地籍調查、監測、匯總的規程、規則和技術規範;組織全市土地資源的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城鎮地籍調查、權屬變更調查及地籍匯總;負責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他項權利的設定登記、變更登記,名稱、地址和土地用途變更登記,註銷土地登記等;負責核發土地證書和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負責土地證書的年檢;負責土地權屬糾紛的調處和裁定;負責市轄區集體土地權屬變更管理和兩縣土地權屬變更的指導工作。
礦產資源儲量科貫徹執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管理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登記、統計;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承擔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礦產地儲備、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的事項;承擔礦業權評估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組織礦產資源形勢分析和戰略研究。
礦產開發管理科貫徹執行礦產資源規劃、開發利用監督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承擔採礦權審批登記發證的管理工作;編制實施採礦權設定方案;承擔礦產資源保護和保護性開採特定礦種的管理事項;負責採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工作,管理採礦權市場;監管礦產資源開採活動,審查年度開發利用報告及採礦許可證年檢,調處採礦權權屬糾紛。
地質勘查科執行礦產資源勘查監督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組織全市礦產資源勘查評價;監督檢查地質勘查規劃執行情況;對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勘查工作實行統一管理;負責探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工作,依法進行礦產資源勘查登記覆核和探礦權轉讓覆核;依法調處地質勘查爭議、糾紛;協助省國土資源廳對轄區內省級地質勘查項目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市本級地質勘查項目立項及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地質環境科負責地質環境監督管理、地質災害防治以及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的保護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環境保護規劃的基礎性工作,監督檢查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實施情況;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負責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複方案實施情況的監督管理及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的收繳工作,負責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的評估工作;對地熱、礦泉水勘查、鑑定、評價及開發利用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古生物化石保護管理工作,組織鑑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並實施保護監督管理。
人事教育科負責市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和各分局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訓工作;編制全市國土資源科技與外事工作計畫,對重大科技項目和外事工作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推廣科技成果;承辦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和各分局的對外合作交流事務;負責離退休幹部的管理工作。受市局黨組的委託,做好縣局和各分局領導班子成員的考核和任免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所屬事業單位
市土地儲備交易中心受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委託執行國有土地的收購、收回計畫,對全市企業事業單位需盤活的存量土地和其它需調整的存量土地適時進行收購、收回;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市場需求,適量儲備土地,增強政府對土地供應的調控能力;管理由市政府依法沒收和依法收回的閒置、撂荒及其它無力繼續開發的土地,並納入儲備管理;在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做好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整理工作,做好對收購、儲備土地的資金測算平衡、招商洽談以及投放市場的前期準備,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具體工作。市土地徵用整理中心負責全市各類建設項目徵用、占用、農用地轉用及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前期服務工作;具體負責國家、省、市投資的土地開發、復墾、整理項目的前期選址;組織和指導各縣、區申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及初審;負責土地開發、復墾、整理項目招投標工作及工程監理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項目實施中工程進度、質量、資金管理及工程設計變更協調工作;承擔項目竣工驗收中的工程量確認、質量認證等技術性工作;負責土地開發整理儲備庫(包括國家、省、市三級項目庫)和補充耕地儲備庫的建設及日常管護;組織實施我市各項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的“占補平衡”及“異地補充耕地”工作。
市黃金管理處負責黃金資源勘查、開發、黃金開發項目的立項,技術經濟可行的論證;負責黃金礦山的組建、指導、監督礦山探、采、選、冶技術及各項經濟技術指標的完成;負責新辦、補辦開採黃金礦產申請書的審查和申報;負責黃金礦山技術改造,產品、產量的統計、覆核及上報;負責黃金礦山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來阜地勘單位黃金、白銀工作環境的協調服務,保護黃金礦產資源,嚴格監控私挖亂采、非法加工,維護黃金礦業勘采秩序;負責黃金礦山技術諮詢、信息服務及以黃金為原料的相關產品開發及推廣;負責黃金產品的行銷服務,普及黃金科技知識,傳播先進技術經驗。
國土資源規劃調查處負責全市國土資源調查評價、土地資源利用現狀調查、土地條件調查、土地變更調查及統計、土地資源狀況評價、農用地分等定級估價的技術工作;負責全市地籍測量、建設用地項目勘測定界、土地登記發證宗地圖測繪及其他項目測繪;承擔制定全市及區域國土規劃、市縣鄉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各類土地利用專項規劃的技術工作;承擔申報國家、省級土地開發復墾整理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及其他土地開發復墾整理項目的勘測、論證和規劃設計;承擔各類土地利用圖和地形圖的編繪、地圖數位化、數位化入庫等。
執法監察支隊依法監督檢查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執行和遵守情況;擬訂全市土地、礦產執法監察和土地、礦產違法案件查處的規定;受理並依法查處土地、礦產違法案件;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遭受打擊報復的案件;負責對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執法監察機構的業務領導,檢查督促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違法案件的查處;負責土地出讓金、兩權價款、土地租金等國土資源各項規費的稽查;負責上級交辦和其它部門移送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查處;負責對構成犯罪的土地違法行為案件向有關機關的移送工作。
監測信息中心
1、為礦產開發監督管理提供技術性、輔助性工作;為轄區內礦山企業提供有償的技術服務;收集地礦信息、地質資料;礦山儲量動態監測;地質環境、地質災害監測;地勘項目論證及立項;礦產品深加工項目及資源開發項目的前期論證;定期測量礦山企業占用礦產資源量的開採和損失;定期勘查或推測礦區範圍內的礦產資源儲量;為礦山企業礦產資源的綜合利用,有效合理、合法採礦和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編寫礦產資源儲量報告、核實報告。
2、對全地區地質環境進行監測,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重點監測海州露天煤礦;及時發現地質災害,研究演化規律和防治措施;承擔地質環境、地質災害項目立項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等。
3、負責全市國土資源信息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維護工作;負責編制全市國土資源信息工作規劃、計畫,匯總,收集、整理國土資源數據、資料、信息,並定期向社會發布;負責本系統計算機套用工作的技術培訓,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負責組織土地利用現狀資料庫、城鎮地籍信息資料庫、地理信息系統資料庫、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資料庫、基本農田保護資料庫、礦產資源儲量空間資料庫、採礦權管理信息系統、探礦權管理信息系統等國土資源基礎資料庫的建立和維護;負責全局檔案(人事檔案除外)管理工作。
海州露天煤礦礦山環境治理和國家礦山公園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海州露天煤礦礦山環境治理和國家礦山公園建設。
測繪地理信息局
1、擬定全市測繪行政、經濟、技術管理法規和技術標準;擬定全市測繪事業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國家和省的基礎測繪,國、省界線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全市性或重大測繪項目。
2、擬定測繪單位資格審查認證管理實施辦法和有關測繪資格證書分級標準;審核測繪單位資格,監督管理測繪市場;建立全市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管理全市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和空間數據基礎設施,組織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根據授權發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
3、擬訂地籍測繪規劃、計畫;對地籍測繪資格進行審核,組織實施地籍測繪項目,確認地籍測繪成果。
4、受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管理地圖編制工作,審查國、省界線和向社會出版、展示的地圖;組織編制全市行政區劃(省、市、縣)地圖;管理並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負責全市測量標誌保護管理。
5、指導監督全市測繪技術;管理測繪成果及全市測量控制系統;組織重大測繪科技項目攻關,指導對外測繪科技合作交流。
財務結算中心
為國土資源局財務科提供輔助性財務核算工作。主要是對所屬事業單位財務集中核算;對市級國土資源非稅收入徵收財務核算;對國土資源專項資金撥付使用核算。
阜新市採礦權交易中心
為市、縣(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理的採礦權出讓、轉讓提供交易平台。
阜新市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辦公室
貫徹落實國家、省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的政策,擬訂全市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的政策措施和管理辦法;編制增減掛鈎試點專項規劃;承擔掛鈎試點項目的審查、現場踏勘、專家論證、報批、備案工作;監督管理掛鈎周轉指標使用歸還工作;指導縣、區政府開展折舊復墾立項,承擔折舊區復墾規劃設計的審核和復墾竣工驗收工作。
各分局
海州分局、太平分局、細河分局、新邱分局、清河門分局、阜新經濟開發區分局、遼寧阜新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分局、沈彰新城分局。主要職責
(1)負責貫徹落實全市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負責轄區內未利用土地的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項目立項和報批的基礎工作;負責轄區內的基本農田保護;依照審批許可權承辦農用地轉用和集體土地徵用審查報批的基礎工作;負責臨時用地的審批工作;負責農民建房宅基地的報批工作等。
(2)負責轄區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抵押、估價出資、交易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土地市場的管理監督檢查工作;負責轄區內土地租金的徵收工作等。
(3)負責轄區內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的地籍管理工作。負責土地權屬設定登記、變更登記和審發土地證書、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的基礎性工作,負責轄區內土地證書的驗審;負責土地權屬糾紛的調處;負責集體土地權屬變更的管理工作等。
(4)負責對轄區內單位和個人執行和遵守國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動態巡查;負責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調查取證;依法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工作等。
(5)負責對採礦登記、覆核、發證和採礦權轉讓覆核的基礎性工作;依法調處採礦權爭議、糾紛;依法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監督管理;依法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工作等。
(6)負責落實地質遺蹟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並監督檢查礦產資源保護規劃實施情況;負責對地熱、礦泉水、油氣勘查的開發利用實施監督管理;負責轄區內礦產資源補償費項目立項、初審的基礎工作等。
各分局國土資源服務所職責:
參與轄區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工作;負責農村居民建設用申報的批准後的實施工作;負責農用地轉用、集體土地徵收徵用等有關材料的組織和呈報工作;負責土地資源調查、土地分等定級、土地登記、探礦權、採礦權設定等前期基礎性工作;負責測量標誌的保護與維護工作;負責國土資源管理方面的技術性、輔助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