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信息
出版社: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第1版 (2006年4月1日)
平裝: 325頁
開本: 32開
ISBN: 7562028702
條形碼: 9787562028703
尺寸: 21 x 14.8 x 1.4 cm
重量: 358 g
作者簡介
張力,男,生於1972年6月,山東臨沂人,分別畢業於西北政法學院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師,主要研究領域為民事訴訟法、證據法和司法制度。於2004年參與完成了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唐德華先生主持的國家哲學社會科學重點課題“中國民事訴訟理論與實踐”,合著《民事審前準備》、《民事訴訟理念與機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改建議稿及立法理由》、《證據法學》等,曾經在核心期刊上發表有《論既判力的界限》、《再審發動程式之重構》、《wTO爭端解決機制與中國對該機制的運用》等學術論文十餘篇。
目錄
序
引 言
第一章 闡明權的歷史演進及其制度背景
第一節 大陸法系闡明權的歷史演進
一、闡明權的涵義
二、大陸法系關於闡明權性質界定的發展
三、大陸法系闡明權功能的變遷
四、大陸法系闡明權的價值評析
第二節 英美法系民事訴訟對闡明權的借鑑趨勢
一、英國:判例法故鄉法官權力的演進與現狀
二、美國:現代判例法典範的法官訴訟職權的新發展
三、當前英美法系民事訴訟借鑑闡明權的制度實踐
第三節 闡明權的制度背景
一、闡明權的確立根據:特定訴訟基本原則的採納
二、闡明權的制度土壤: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和法院的作用分擔機制
三、闡明權的法律原理:多元的民事訴訟目的和價值
四、闡明權的現實需要:當事人實際訴訟能力的差別
第二章 當代中國設立闡明權的必要性與制度構建的基本問題
第一節 當代中國建立完善闡明權制度的必要性
一、當代中國協助當事人處分型機制的基本確立
二、當代中國民事訴訟目的的變遷
三、當代中國民事訴訟的價值取向
四、當代中國民事訴訟當事人訴訟能力的不平衡和專業法律幫助制度的非周延
五、當代中國民事訴訟法律實踐關於闡明權的規定不足
第二節 構建我國闡明權制度的原則
一、對域外相關制度經驗的態度
二、關於當前我國民事訴訟有關理論和實踐的啟示與反思
三、關於我國闡明權的價值目標和立法範式
第三節 在我國闡明權的涵義及其性質界定
一、在我國闡明權的涵義
二、我國闡明權的性質界定
第四節 我國闡明權的特徵
一、我國闡明權制度的基本性
二、闡明權屬於具體司法權力的一種
三、關於我國闡明權的概括性和具體性
第三章 闡明權的種類
第一節 闡明權的種類概述
一、法律闡明和事件闡明
二、消極的闡明與積極的闡明
三、辯論主義領域的闡明和處分權主義領域的闡明
四、立案的闡明、準備程式的闡明和庭審的闡明
五、一審程式的闡明、二審程式的闡明和再審程式的闡明
六、普通事項的闡明和特別事項的闡明
七、定型化闡明與非定型闡明
第二節 法律闡明和事件闡明
一、法律闡明
二、事件闡明
第三節 消極闡明和積極闡明
一、消極闡明
二、積極闡明
第四節 立案的闡明、準備程式的闡明和庭審的闡明
一、立案闡明、準備程式闡明和庭審闡明的劃分根據及其意義
二、立案闡明
三、準備程式闡明
四、庭審闡明
第四章 闡明權的適用界限
第一節 闡明權適用的程式界限
一、適用闡明權的民事案件
二、不適用闡明權的民事案件
三、非訟法理與訴訟法理的交錯適用——關於非適用闡明權民事案件的例外
第二節 闡明權適用的訴訟事項界限
一、適用闡明權的訴訟事項
二、不適用闡明權的訴訟事項
第三節 闡明權適用的主體界限
一、當事人
二、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
三、特殊情形的案外人
四、有權啟動再審程式的人
五、其他參與訴訟的人不適用闡明權
第四節 闡明權的時間界限
一、闡明權的基準時及其例外
二、訴訟中的闡明和訴訟外的闡明
第五節 闡明權適用的特別事項
一、闡明的強制反訴
二、再審事由的闡明
三、關於部分請求訴訟的闡明
四、請求權競合時的闡明
五、抵消抗辯的闡明
六、訴的變更的闡明
第五章 闡明權的行使
第一節 闡明權行使的主體
一、闡明權的主體屬性
二、關於闡明權行使主體的具體情形
第二節 闡明權的進行
一、闡明權行使的要件
二、闡明的開始
三、闡明的方式
四、闡明的結束
第三節 闡明處分
一、闡明處分的涵義和屬性
二、闡明處分的內容
三、闡明處分和其他闡明措施的區別
四、闡明處分與證據調查的區別和聯繫
第四節 闡明與法院其他訴訟行為的區別適用
一、闡明與訴訟指揮
二、闡明與訴訟上的告知、命令
三、闡明與訴訟送達
第六章 闡明權的法律效果及其保障
第一節 闡明權的法律效果
一、闡明權的法律效果概述
二、事件闡明的效果
三、闡明效果的特別情形:關於答辯失權和缺席判決
第二節 不當闡明及其救濟
一、不當闡明的涵義
二、不當闡明的救濟
第三節 闡明權的保障機制
一、闡明權的內在制約機制: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實在化
二、闡明權的審判構造保障:集中審理
三、闡明權的主體保障:法官職業化
後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