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關係企業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二條稱“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係”、“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其他利益上相關的關係”,主要是指企業與另一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統稱另一企業)有下列之一關係的,即為關聯企業:
(一)相互間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或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間接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控制股份達到25%或以上的;
(三)企業與另一企業之間借貸資金占企業自有資金50%或以上,或企業借貸資金總額的10%是由另一企業擔保的;
(四)企業的董事或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務董事是由另一企業所委派的;
(五)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企業提供的特許權利(包括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才能正常進行的;
(六)企業生產經營購進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價格及交易條件等)是由另一企業所控制或供應的;
(七)企業生產的產品或商品的銷售(包括價格及交易條件等)是由另一企業所控制的;
(八)對企業生產經營、交易具有實際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關聯的關係,包括家族、親屬關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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