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教師養老保險與公辦學校教師同等待遇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關於開展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教師養老保險與公辦學校教師同等待遇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通知

關於開展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教師養老保險與公辦學校教師同等待遇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

魯政辦發〔2015〕57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關於開展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教師養老保險與公辦學校教師同等待遇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2月28日

全文

關於開展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教師養老保險與公辦學校教師同等待遇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省教育廳 省財政廳

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基礎教育綜合改革的意見》(魯辦發〔2014〕55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魯政發〔2012〕49號檔案推進現代職業教育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魯政辦字〔2013〕126號),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開展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教師養老保險與公辦學校教師同等待遇試點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目標任務

按照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的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的要求,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在非營利性民辦學校開展教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實現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教師養老保險與公辦學校教師同等待遇,促進民辦教育發展,推動教育體制改革。2015年,我省已在青島、濰坊、德州3市率先啟動試點;2016年,在全省啟動試點。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公平原則。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為依據,以非營利性辦學為前提,以教師為參保對象,健全完善民辦學校教師養老保險制度,使民辦學校教師與公辦學校教師享受同等的養老保險待遇。

(二)堅持權利義務相對應原則。引導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及其教師,依照國家和省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有關政策,切實履行繳費義務,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形成責任共擔、成果共享機制。

(三)堅持自願原則。充分尊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和教師的意願,允許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及其教師,根據自身實際選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保證教師在公辦學校與民辦學校之間養老保險關係順暢轉移接續,促進人才合理流動和最佳化配置。

(四)堅持先行試點、穩步推進的原則。統籌規劃、合理安排,逐步擴大試點範圍,確保試點積極穩妥實施。

三、參保範圍

(一)參保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範圍。本意見所指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包括民辦普通高等學校、民辦中等職業學校、民辦技工院校、民辦普通中國小,其他學校暫不納入。本意見印發前已按規定認定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不再重新認定;對於今後學校法人屬性發生變更的或者新設立的民辦學校,參照《山東省教育廳等4部門關於印發〈山東省民辦普通中國小(幼稚園)分類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魯教職發〔2015〕1號)有關規定執行。

被認定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應通過董事會、教代會形成決議,以學校為單位,自願選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參保類型一經確認,原則上不再變更。

(二)參保的人員範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教師,可參照公辦學校教師標準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取得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從事教育教學工作;與所在學校簽訂勞動契約。

符合上述條件的公辦學校中具有教師資格且在教師崗位的編制外人員,可參照本意見執行。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中其他教輔人員,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

各市可結合實際,作出補充規定。

四、參保辦法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教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相關政策,參照《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5〕4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一)符合條件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及其教師,按照屬地原則參加當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並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職業年金。

(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教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核定基本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繳費基數時,參照當地公辦學校教師同類人員的標準和辦法執行。

(三)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及其教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時間,按所在市確定的試點時間執行。

五、養老金計發

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教師退休時,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和職業年金待遇。待遇計發辦法,統一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後的新辦法執行,不設立過渡期,不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

六、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

(一)公辦學校教師到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任教的,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其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在公辦學校的工作年限,按規定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並與改革後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二)原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教師,試點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以及被機關事業單位或公辦學校錄(聘)用的,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其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三)試點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教師,因學校終止辦學等原因退出教師崗位,或流動到企業工作以及靈活就業的,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其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與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七、財政補助

當地財政部門應充分考慮學校繳費規模,對參加試點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給予適當補助。省級財政將對納入試點範圍(不含青島市)的民辦普通高等學校予以補助。

八、組織實施

各市要制定具體工作方案,積極穩妥開展試點。要準確把握政策,加強宣傳引導,做好工作預案,切實維護社會穩定。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教師參加養老保險工作和非營利性民辦技工院校的確認工作。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教師參加養老保險的業務工作。各級教育部門負責教師資格的確認工作和其他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確認工作。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安排資金,做好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繳費給予補助的有關工作。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負責申請辦理養老保險參保登記、養老保險費申報繳納等手續。

各市要積極探索和總結試點經驗,妥善解決試點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進行。重要情況要及時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報告。

解讀

一、《指導意見》出台的背景及過程
民辦教育與公辦教育同屬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民辦學校及其教師是民辦教育的重要載體和核心資源,與公辦學校及其教師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滿足人民民眾多層次教育需求、培養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多元化人才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實現民辦學校教師和公辦教師享有同等養老保險待遇,既符合當前促進民辦教育大發展的需要,又符合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的要求,是一項具有創新性的惠民工程。
省委、省政府對開展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教師養老保險與公辦學校教師同等待遇試點工作高度重視,立足我省實際,統籌考慮各方訴求,將其作為社會領域改革的重要內容,列入2015年重大改革事項。省主要領導多次聽取匯報,親自主持研究,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在開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時,同步推進這項試點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教育廳、財政廳進行了認真調查研究,深入開展測算分析,全面摸清底子,並在青島、濰坊、德州3市開展了試點,積累了一定經驗。在此基礎上,研究制定了試點工作《指導意見》,決定結合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啟動實施,在全省部署推開。2015年12月28日,省政府辦公廳轉發三部門《指導意見》,標誌著試點工作在全省正式啟動。這是我省全面深化教育領域改革的又一重大創新舉措,是全國第一個開展此類試點的省份。
二、《指導意見》主要內容
《指導意見》明確了開展試點的基本原則、參保範圍、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等主要政策,是全省試點的綱領性檔案,也是各地研究制定具體辦法和開展工作的重要依據。
(一)試點的目標任務
總的要求是,按照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的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的要求,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在青島、濰坊、德州3市試點基礎上,2016年啟動全省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教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實現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教師養老保險與公辦學校教師同等待遇,促進民辦教育發展,推動教育體制改革。
(二)試點的基本原則
《指導意見》提出四項基本原則。一是公平原則。這是試點的基本政策理念。也就是,按照《教師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立法精神,以非營利性辦學為前提,以教師為參保對象,實現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教師同等養老保險待遇,從而更好地體現公平正義。二是權利義務相對應原則。這是試點的制度設計要求。養老保險待遇與繳費緊密掛鈎,實行“多繳多得”、“長繳多得”。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及其教師應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從而形成責任共擔、成果共享機制。三是自願原則。這是試點的重要前提。要充分尊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和教師的意願,可以根據自身實際選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同時,保證教師在公辦學校與民辦學校之間養老保險順暢轉移接續,促進人才合理流動和最佳化配置。四是試點先行、穩步推進原則。這是試點的路徑遵循。從全國看,民辦學校大都參加企業養老保險。我省將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教師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是一項具有探索性的重大制度創新,必須確保穩妥實施。因此,要先在部分民辦學校開展試點,取得經驗後,再逐步擴大試點範圍。
(三)試點的主要政策
1、關於參保的學校範圍。按照《指導意見》規定,參保範圍包括非營利性民辦普通高等學校、民辦中等職業學校、民辦技工院校、民辦普通中國小,其他學校暫不納入。具體辦理參保手續時,要注意三點:一是參加試點的學校,都應提交由董事會(理事會)確定,並經教職工代表大會或相應的民主程式通過的參加機關事業單位或企業養老保險的實施方案。參保類型一經確認,原則上不再變更。這樣有利於提高政策的嚴肅性。二是以學校為單位參保。也就是如果該學校選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其符合條件的教師均應照此執行。這樣有利於保持政策統一性。三是做好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認定。《指導意見》印發前已經認定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不再重新認定;今後學校法人屬性發生變更的或者新設立的民辦學校,參照省有關規定執行,其中,非營利性民辦普通高等學校、民辦中等職業學校、民辦普通中國小的確認由各級教育部門負責;非營利性民辦技工院校的確認工作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
2、關於參保的人員範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教師,要同時具備三個條件:一是取得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二是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三是與所在學校簽訂勞動契約,也就是建立了正式的勞動關係。教師資格的確認工作由各級教育部門負責。總的考慮是要解決教師的養老保險同等待遇問題,其他教輔人員,則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參加企業養老保險。
同時,《指導意見》規定:“符合上述條件的公辦學校中具有教師資格且在教師崗位的編制外人員,可參照本意見執行。”我省試點將民辦學校教師納入後,一併考慮公辦學校編制外教師的參保問題,以便保持銜接平衡。
3、關於參保繳費的辦法。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及其教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照國家和省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執行。一是參保地的問題。按照屬地原則實行,在學校所在地參保。這是與當地機關事業單位的參保政策相統一的。二是繳費基數的問題。在核定基本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繳費基數時,參照當地公辦學校教師同類人員的標準和辦法執行。養老保險待遇與繳費緊密掛鈎,保持相同的繳費基數,能夠更好的實現同等待遇。三是參保時間的問題。按所在市確定的試點時間執行,此前仍按企業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試點後將養老保險關係轉移至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4、關於養老金的計發。參保民辦學校教師退休時,統一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後的新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和職業年金待遇,不設立過渡期,不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國家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後,實現了機關事業單位新的計發辦法與現行企業養老金計發辦法的統一,按新辦法執行,有利於保持民辦學校試點前後退休人員的待遇平穩銜接。
5、關於養老保險關係的轉移接續。《指導意見》針對人員流動的三種不同情況,分別作了規定。一是公辦學校教師到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任教的;二是原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教師,試點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三是試點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教師,因學校終止辦學等原因退出教師崗位,或流動到企業工作以及靈活就業的。總的原則是,通過國家和省統一的轉移接續辦法,把教師在不同單位、不同時期、不同參保類型的養老保險關係順暢銜接起來,權益有效積累起來,使教師在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之間雙向流動無制度阻礙,自謀職業也無後顧之憂。
6、關於財政補助的問題。當地財政部門應充分考慮學校繳費規模,對參加試點的民辦學校給予適當補助;省級財政對參加試點的民辦普通高等學校予以補助。這將切實減輕民辦學校的負擔,提高參保繳費積極性,促進試點工作順利推進。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