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創業培訓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三、創業培訓定點機構的認定 (四)按照招投標方式確定創業培訓定點機構的時間和程式

概述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區縣財政局,各有關培訓機構: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職業培訓工作的意見》(京政發[2011]33號)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人力社保局關於營造創新創業環境推進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11]66號)精神,進一步強化創業培訓,提高創業能力,推進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現就本市開展創業培訓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內容

一、擴大創業培訓補貼範圍
本市創業培訓補貼對象由本市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和農村轉移就業勞動力,擴大到本市戶籍應屆及畢業2年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和復員轉業軍人。
本市戶籍應屆及畢業2年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和復員轉業軍人可結合自身條件及創業需求,憑相關有效證件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人力社保局)公布的創業培訓定點機構報名,申請參加一次免費創業培訓。
二、創業培訓補貼人員條件
本市戶籍應屆高校畢業生指全國普通高等學校在畢業學年內的本、專科(含高職)北京生源畢業生。報名有效證件為:本人家庭《戶口簿》(應含本人頁或本人遷出頁。如已遷至學校,且無本人遷出頁,應由遷出地派出所同時出具證明信)、《身份證》、《就業推薦表》(應標明招生培養方式。如無相關項目,應由畢業學校就業主管部門出具招生培養方式證明)。
本市戶籍畢業2年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指取得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含高職)畢業證書之日起連續24個月內,在此期間沒有就業經歷的北京生源高校畢業生。報名有效證件為:本人家庭《戶口簿》、《身份證》、《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報到證》(教育部統一印製,學校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簽發)。
本市戶籍復員轉業軍人指按照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復員幹部和按照自謀職業或自主擇業方式安置的轉業幹部。退役士兵報名有效證件為:本人《身份證》、《退役證》或《退伍證》(證件上未標明自主就業安置方式的需附民政部門開據的自主就業安置證明)。復員幹部報名有效證件為:本人《身份證》、《復員證》(證件上未標明自主就業安置方式的需附民政部門開據的自主就業安置證明)。轉業幹部報名有效證件為:本人《身份證》、《轉業證》、戶籍所在區縣人力社保部門開據的確認證明。
三、創業培訓定點機構的認定
(一)本市鼓勵和引導社會各類優質教育培訓資源參與創業培訓,按照“條件公開、合理布局、平等競爭、動態管理”的原則,通過資質認定或招投標的方式,由市人力社保局在本市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和職業技能培訓機構中擇優認定。創業培訓定點機構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取得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或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的辦學資質。
2.有一年以上開展創業培訓或創業服務經歷,能提供培訓或服務效果的相關證明材料以及服務對象的評價材料;制定開展創業培訓和創業服務的年度計畫,以及市場宣傳推廣計畫;承諾按照人力社保部門制定的創業培訓相關技術要求和培訓流程,組織開展培訓。
3.有專職管理人員負責創業培訓和創業服務的組織工作;有2名及以上取得創業培訓授課資格的專職教師和2名以上能夠指導創業實踐的兼職教師;具有5名以上專職或兼職的創業服務專家(包括企業家、大學經濟管理專業教師、取得創業諮詢師國家職業資格的人員等)。
4.具有滿足創業培訓教學要求的標準化場地、設施和設備:2間以上不小於50平方米的培訓教室;培訓教室的設施應滿足互動式教學的要求;培訓教室應具有計算機、投影儀等多媒體教學設備、錄像設施;具有組織學員進行創業實訓、創業見習等創業活動的條
件和能力,以及滿足創業服務要求的設備設施。
5.具有培訓檔案和學員檔案的保管能力、規範的檔案管理制度和信息化管理條件。
6.無違反職業培訓法律法規行為記錄。
(二)申請參加認定的培訓機構向所在區縣人力社保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一式兩份):
1.《北京市創業培訓定點機構申請表》(見附屬檔案)以及填表內容的相關證明材料;
2.申請單位的辦學許可證或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或教育行政部門批准辦學的檔案複印件,以及組織機構代碼證(許可證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初審後退回,留存複印件)。
(三)區縣人力社保局收到申請材料後,於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涉及的內容進行初審,並在《北京市創業培訓定點機構申請表》中填寫初審意見;對初審通過的,由區縣人力社保局將《北京市創業培訓定點機構申請表》等申請材料報市人力社保局。
市人力社保局成立由專家、培訓師等人員組成的評審組,對通過初審的培訓機構進行實地考察和綜合評估;符合條件的培訓機構,由市人力社保局通過政府網站向社會公示;對公示無異議的培訓機構,由市人力社保局統一向社會公布,並按要求將結果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備案。
(四)按照招投標方式確定創業培訓定點機構的時間和程式,由市人力社保局根據本市創業培訓工作實際需要,另行通知。
(五)此文下發前已具備創業培訓定點機構資格的,可繼續承擔創業培訓工作。
四、創業培訓的教學組織
本市創業培訓堅持統一教學管理、統一師資培訓、統一評審《創業計畫書》和統一頒發培訓證書的原則實施。創業培訓定點機構要按照本市統一的技術標準和要求,對報名參加創業培訓的學員進行面試,對通過面試的學員開展創業培訓;指導學員獨立完成《創業計畫書》,並參加市人力社保部門組織的《創業計畫書》評審。評審合格的由市人力社保部門核發《創業培訓合格證書》。創業培訓定點機構應按要求,加強對學員的跟蹤指導,選擇多種方式為學員提供創業服務,促進學員成功創業。
五、創業培訓補貼標準和申領
(一)創業培訓補貼按照每人2400元的標準予以補貼,具體撥付比例和要求按照《關於印發北京市職業培訓補貼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京人社能發[2010]233號,以下簡稱233號檔案)第二十一條執行。所需資金由失業保險基金負擔。
(二)創業培訓補貼由創業培訓定點機構按屬地向區縣人力社保局申請,區縣人力社保局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審核、撥付。
(三)創業培訓定點機構申請創業培訓補貼需要提交233號檔案第二十五條要求的材料,以及按照培訓對象提交相應人員的有效證件複印件。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創業培訓是提高勞動者創業能力的重要手段,加快建立面向全體城鄉勞動者的創業培訓工作體系,對有創業願望和培訓需求的勞動者開展多層次的創業培訓,是營造創新創業環境,推進創業促進就業工作的重要內容。因此,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創業培訓工作,加強組織領導,與財政、商務、稅務、工商等部門密切合作,充分發揮共青團、婦聯、殘聯等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的作用,建立長效工作機制,積極創造條件做好創業培訓工作。
(二)規範管理,保證培訓質量
創業培訓定點機構應按照創業培訓工作的要求開展培訓,強化對學員的後續服務和跟蹤指導;要嚴格核驗享受創業培訓補貼人員的有效證件;建立學員培訓檔案及影像資料庫,並按要求使用“北京市人力資源市場職業技能培訓子系統”。
區縣人力社保局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做好區域內創業培訓定點機構的日常管理和指導服務,堅持
開班審核、過程檢查和結業審核制度,保證培訓質量;對不按規定開展培訓的,取消創業培訓定點機構資格。
(三)強化監管,確保資金安全
創業培訓定點機構申請創業培訓補貼資金,應按要求提交真實、規範、齊全的申請材料,並自覺接受人力社保、財政和審計部門的檢查。
區縣人力社保局要強化對創業培訓全過程的監管,嚴格培訓補貼的條件、範圍和標準,認真執行培訓資金審批的工作流程。對弄虛作假、騙取、冒領創業培訓補貼資金的,按申請渠道追回所得資金,並取消創業培訓定點機構資格;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附屬檔案:北京市創業培訓定點機構申請表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p p></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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