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背景
【生效日期】1996-12-31
關於進行勞動預備制度試點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
為緩解就業壓力,調節勞動力供給,提高青年勞動者全面素質和就業能力,依據《勞動法》和《職業教育法》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從1997年起,在全國範圍內有計畫、有步驟地實施勞動預備制度試點(即對新生勞動力就業前追加1至3年職業培訓和相關教育,使其掌握一定的職業技能後再進入就業崗位),現將實施這一制度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建立和實施勞動預備制度是適應“兩個根本性轉變”,深化勞動制度改革和完善勞動力市場建設的重要內容,是促進就業和培訓工作相結合的一項重要措施,也是落實《勞動法》和《職業教育法》的具體體現。各級勞動部門要把實施這一制度納入勞動工作整體規劃,進行統籌安排。同時,應積極爭取地方政府的領導,主動協調並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相關政策,調動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共同組織實施。
二、各級勞動部門應建立以所屬職業技能開發機構為主,就業服務與其他有關機構積極參與協調工作機制。加強組織管理,開展職業培訓和相關教育,進行專項就業服務,保證試點工作順利進行。
三、實行先試點,逐步展開的原則。各試點城市(地區)勞動部門應根據《勞動預備制度實施方案》(附屬檔案1),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組織試點工作。我部確定的試點城市(地區)(附屬檔案2)應在1997年2月底前,將實施方案報我部備案,並同時抄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
我部由職業技能開發司、就業司、職業技能鑑定中心組織實施勞動預備制度試點工作指導小組,負責試點工作的統籌安排和指導協調,溝通試點城市(地區)間的聯繫,交流試點工作信息,組織經驗交流與總結,開展實施勞動預備制度宣傳活動。
附屬檔案:1.勞動預備制度實施方案
2.實施勞動預備制度試點城市(地區)名單
勞動部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屬檔案1
勞動預備制度實施方案
通知全文
一、目標任務
總體目標:對城鄉新生勞動力,有計畫、有步驟地實行追加1至3年的職業培訓和相關教育,提高他們的素質能力,為其實現就業準備條件,同時,通過延長這部分勞動者進入勞動力市場的時間,緩解就業的壓力。
主要任務:將城鎮初、高中畢業後不能升入更高一級學校學習,並有就業願望的青年組織起來,要求他們在就業前,參加1至3年職業培訓和相關教育,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為參與市場競爭、就業上崗做好準備,並在國家政策的指導和幫助下實現就業。同時,有步驟地組織農村初、高中畢業後不能升入更高一級學校學習,並準備向非農產業轉移或進城務工的青年參加這一制度。
上述人員統稱為適合參加勞動預備制度的人員。
各地還可根據實際情況,引導社會其他失業人員參加這一制度。
二、指導思想
按照實施“科教興國”的戰略和實現“兩個根本性轉變”的要求,依據《勞動法》和《職業教育法》有關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的規定,從提高青年勞動者全面素質和就業能力出發,把加強新生勞動力的培訓工作同對勞動力資源進行有效調節結合起來,建設一種以職業培訓為主導,以相應的組織管理為基礎的勞動預備制度,並動員全社會的教育培訓力量共同做好這一工作,為緩解就業壓力服務,為提高青年勞動者素質和就業質量服務。
三、基本要求
(一)做好統籌安排--勞動部門要積極爭取地方政府的領導和支持,主動與有關部門進行協調與合作,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計畫和相關政策,採取有效措施,抓好組織落實。
(二)開展職業培訓--組織適合參加勞動預備制度的人員,結合市場需求,進行的針對性的職業培訓和相關教育活動,並開展職業指導。
(三)實行就業準入--要求適合參加勞動預備制度的人員,應當掌握必備的學識和技術、能力,取得相應的培訓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後,方可就業。
(四)建立用人規範--要求新增勞動力的單位招用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必須從已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中擇優錄用;招用從事非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也應從經過職業培訓的人員中選擇。
四、實施內容
(一)基礎工作
1.對城鄉新生勞動力資源進行調查,組織適合參加勞動預備制度的人員進行登記報名;對勞動力市場需求進行分析,指導有關職業學校和培訓機構設定相應的專業。
2.對適合參加勞動預備制度的人員,進行職業能力測試,開展職業指導,使他們了解就業形勢和就業政策,端正就業觀念,根據勞動力市場需求和自身條件,正確選擇專業和職業。
3.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進行資格認定的各類職業培訓機構,在勞動部門統籌安排下,承擔相應的職業培訓任務。
4.職業介紹機構應提供相應的就業服務,優先推薦業經勞動預備制度培訓的求職人員就業。
(二)培訓工作
1.確定培訓期限。國中畢業生,參加初級技能培訓者,培訓期限1至2年,參加中級技能培訓者為3年;參加非技術工種培訓者為1年左右。高中畢業生,參加初級技能培訓者,培訓期限為半年至1年,參加中級技能培訓者為1至2年。參加高級技能培訓者為3年;參加非技術工種培訓者為半年左右。
特殊工種(專業)的培訓期限,經勞動部門核准後,可適當延長或縮減。
2.開展培訓工作,主要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和專業理論學習,並進行必要的文化知識學習和創業能力培訓。同時進行思想道德教育,強化公民意識、國情意識、職業意識,增強勞動觀念、法制觀念和職業道德觀念。
在培訓形式上,可採取全日制、非全日制以及學分制與學時制相結合等;在教學方法上,可採取模組式、單元式等。
3.創辦或利用現有的實習基地,進行生產實習,開展勤工儉學;組織參加社區服務、公益活動等社會實踐。
可採取在培訓機構學習理論知識,在用人單位進行崗位實習的“雙軌制”和實習期間的“試工制”。
(三)資格認定及就業
1.對培訓期滿的人員,由培訓機構組織進行職業技能和專業理論的考核,並對其思想品德、勞動態度等進行綜合評定;需要進行職業技能鑑定的,由職業技能鑑定機構實施。
2.對取得培訓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由勞動部門職業介紹機構統一進行登記,建檔立卡,並納入勞動力資源信息系統,進行專項管理。
3.對已辦理就業登記的人員,各職業介紹機構,應開展專項服務,為他們提供就業政策、就業程式等方面的諮詢,提供職業需求信息和求職方法等方面的服務;根據國家就業方針和市場需求,組織雙向選擇,優先推薦就業,或由勞動部門指導其組織起來就業和自謀職業,為他們辦理就業有關手續;並在他們辦理檔案存放、開業登記和社會保險等方面提供幫助。
五、保障措施
(一)組織保證
勞動部負責實施這一制度的總體規劃、綜合管理。
地方各級勞動部門提請當地政府,加強對實施勞動預備制度的領導,列入政府工作日程。主動協調並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相關配套政策。負責組織實施、管理服務、監督檢查等工作,並指導技工學校、就業訓練中心以及職業介紹機構做好有關工作。同時,支持教育部門、行業主管部門以及用人單位和社會各方面力量開展職業培訓工作。
(二)落實資金
所需資金由國家、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投入,多渠道籌措。
1.各級政府應增加用於職業培訓的經費;也可從用於教育的地方附加費中拿出一部分,用於實施勞動預備制度。有條件的地區,可設立勞動預備制度專項經費。
2.適合參加勞動預備制度的人員,按標準繳納學費。具體標準,可比照當地規定的技工學校收費標準,由勞動部門商物價部門確定。
3.可根據實際條件,向用人單位收取用人培訓費,此項費用,可在用人單位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
4.鼓勵職業培訓機構積極創收,補充培訓經費。
5.其他經費來源。
(三)政策扶持
1.對適合參加勞動預備制度的人員,原則上免試入學;確屬生活困難者,可緩交或減免學費;對參加勤工儉學和社會服務以及在用人單位試工者,可給予一定的補助;學習成績優秀者,給予適應獎勵。
對參加一年以上職業培訓者,在報考各類中等職業學校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對取得中級技術等級證書者,通過相應的資格考試,可取得技工學校學歷,還可報考高等職業學校。
對經過職業培訓,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被用人單位錄用後,應按其達到的技術等級享受相應的工資待遇。
2.對勞動部門所屬培訓機構開辦的承擔生產實習和勤工儉學任務的實習基地,應積極爭取稅務部門的支持,享受技工學校實習工廠減免稅政策。
開辦實習基地所需的資金、場地、能源等,有關部門應予支持解決。
3.對非勞動部門舉辦的培訓機構,按要求承擔相應培訓任務的,勞動部門應給予必要的政策扶持。
(四)監督檢查
1.對適合參加勞動預備制度,但未取得培訓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勞動、工商部門應要求其參加相關的培訓,待取得相應證書後,辦理就業或開業手續。
2.對未按有關規定和標準、規範執行,隨意縮減學制的職業學校和培訓機構,勞動、教育部門應要求其補齊所差的年限和內容,要保證培訓時間、培訓質量的前提下,進行職業資格鑑定,辦理相關就業手續。
3.對招收適合參加勞動預備制度,但未取得培訓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的用人單位,要求其在單位內實行“雙軌制”(在培訓機構接受培訓,在本單位實習或以師帶徒)。職業介紹機構在介紹推薦相關人員就業時,要注意把好關,積極指導他們參加培訓。
(五)搞好宣傳
要加強宣傳工作,充分發揮新聞媒介的輿論導向作用,利用多種宣傳形式,對建立勞動預備制度的必要性和制度內容進行廣泛宣傳,爭取社會各界的支持,動員適合參加勞動預備制度的人員參加職業培訓和相關教育。
六、實施步驟
在全國實施勞動預備制度,先行試點,總結經驗後逐步推開。首先選擇就業任務較重,職業培訓和就業工作基礎較好的35個城市(地區)作為勞動部試點單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根據實際情況,選擇3至5個城市(地區)同步開展試點工作。
試點工作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確定試點單位,擬定試點方案(1996年12月--1997年2月)。第二階段:具體實施試點工作(1997年3月--1998年3月)。第三階段:總結經驗,完善制度,全面推開(1998年4月開始)。
附屬檔案2
實施勞動預備制度試點城市(地區)名單
北京市
天津市
上海市
河北省:唐山市
山西省:長治市
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
遼寧省:鞍山市、大連市
吉林省:長春市、四平市
黑龍江省:牡丹江市、齊齊哈爾市
江蘇省:徐州市、高郵市
安徽省:馬鞍山市
福建省:龍巖地區
江西省:南昌市
山東省:煙臺市、青島市
河南省:新鄉市
湖北省:襄樊市
湖南省:湘潭市
廣東省:佛山市
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
海南省:海口市
四川省:重慶市、德陽市
貴州省:貴陽市
陝西省:寶雞市
雲南省:昆明市、曲靖市
甘肅省:蘭州市、天水市
青海省:西寧市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