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文 號:》有關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的規定及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1998〕10號
發布日期:1998-12-2
執行日期:1998-12-2
鹹寧地區行政公署,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省人民政府原則同意省勞動廳關於《湖北省勞動預備制度實施方案》,現轉發給你們,望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建立和實施勞動預備制度,是適應“兩個根本性轉變”,深化勞動制度改革和完善勞動力市場建設的重要內容,是貫徹落實《勞動法》和《職業教育法》的具體體現,是實施再就業工程,促進培訓和就業相結合的一項重要措施,也是促進新生勞動力實現穩定就業、改善勞動力素質結構、提高產品質量和經濟效益、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從根本上解決再就業問題的重要途徑。各級政府要從提高勞動者素質、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全局出發,切實加強領導,採取得力措施,認真開展工作,儘快出台試點方案;各有關職能部門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確保1999年9月1日在全省全面實施勞動預備制度。
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日
湖北省勞動預備制度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遵循“科教興國”戰略和“兩個根本性轉變”的要求,依據《勞動法》和《職業教育法》有關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的規定及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1998〕10號)的精神,建立起以職業培訓為主導,以相應的組織管理為基礎的勞動預備制度,動員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對城鄉新成長勞動力實施1-3年的職業培訓,提高青年勞動者的綜合素質和就業能力,同時通過延長這部分勞動者進入勞動力市場的時間,緩解就業壓力,完善勞動力市場建設。
二、目標任務
對城鄉新成長勞動力,有計畫、有步驟地實行1至3年的職業培訓,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為參與市場競爭、就業上崗作好準備,並在國家政策指導和幫助下實現就業。
1999年8月底以前,全省各地市州選擇部分縣市開展勞動預備制度試點工作,所有縣以上城市出台勞動預備制度實施方案;1999年9月1日起,全省全面實行勞動預備制度。
三、對象範圍
城鎮初、高中畢業沒有升入更高一級學校學習,並有就業願望的青年;
農村初、高中畢業沒有升入更高一級學校學習,準備向非農產業轉移或進城外出務工人員;
社會其他適合參加勞動預備培訓的人員。
四、職業指導
根據勞動力市場需求,指導有關職業學校和培訓機構設定相應的專業。對適合參加勞動預備制度的人員,實行免試入學,進行職業能力測試,開展職業指導,使他們了解就業形勢和就業政策,樹立正確的就業觀,正確選擇專業和職業。
五、職業培訓
(一)培訓機構。取得勞動預備培訓資格的教育培訓機構均可承擔勞動預備培訓任務。勞動預備培訓機構的資格由勞動行政部門認定。
(二)培訓層次與期限。勞動預備培訓根據實際情況分為初級、中級、高級培訓。國中畢業生,參加初級技能培訓的期限為1年至2年,參加中級技能培訓的期限為3年,參加非技術工種培訓的期限為1年左右;高中畢業生,參加初級技能培訓的期限為半年至1年,參加中級技能培訓的期限為1至2年,參加高級技能培訓的期限為3年。特殊工種(專業)的培訓期限由各地視培訓工種和培訓對象情況而定。勞動預備培訓期限不得少於半年。
對參加一年以上職業培訓者,在報考各類中等職業學校時,通過相應的資格考核,可取得技工學校學歷,還可報考高等職業學校。
(三)培訓內容。主要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和專業理論學習,並進行必要的文化知識學習和創業能力以及適應市場競爭能力的培訓;同時,進行思想道德教育,強化公民意識、國情意識、職業意識、市場意識,增強勞動觀念、法制觀念、職業道德觀念和競爭觀念。
(四)培訓形式。培訓形式可多種多樣,除通常的全日制班外,也可採用節假日班、夜班或函授以及學分制與學時制相結合等形式,還可實行在培訓機構學習理論知識、在用人單位進行崗位實習的“雙軌制”和實習期間的“試工制”。在教學方法上,可採取模組式、單元式等。
(五)考核鑑定。對培訓期滿的學員,由培訓機構組織進行考試考核,並對其思想品德、勞動態度等進行綜合評定,考試考核合格者由勞動行政部門核發培訓結業證書,技術工種(專業)的結業生同時參加職業技能鑑定,成績合格者由勞動行政部門核發相應級別的技術等級證書。
六、就業服務
對參加勞動預備培訓並取得培訓結業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由勞動部門職業介紹機構統一造冊,建檔立卡,納入勞動力市場信息庫,進行專項管理,開展專項服務,提供就業政策、就業程式、就業信息和求職方法等方面的諮詢服務,組織雙向選擇,推薦就業,或由勞動部門指導其組織起來就業和自謀職業,同時為他們提供檔案存放、開業登記和社會保險等方面的服務。
對經過職業培訓,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被用人單位錄用後,按其達到的技術等級享受相應的工資待遇。
七、經費保障
勞動預備培訓經費由國家、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多渠道籌措:
各級政府按學生比例給予適當補助;
從用於教育的地方附加費中提取;
從就業經費中適當提取;
用人單位承擔準備錄用人員的培訓費用;
參加勞動預備培訓的人員比照技工學校的標準適當繳納學費。城鎮特困職工子女和殘疾青年學費減半,其他生活困難者,可視情況緩交或減免部分學費;
積極鼓勵培訓機構發展校辦產業,開展勤工儉學。承擔勞動預備培訓任務的培訓機構開辦的用於生產實習和勤工儉學的實習基地,應享受職業學校實習工廠減免稅政策。
八、措施辦法
(一)組織保證。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要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加強綜合管理,搞好協調服務。充分發揮教育、經濟及各有關職能部門和社會各方面的作用,動員社會力量承擔培訓任務;制定實施計畫和相關政策,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勞動預備制度的順利實施。
(二)宣傳發動。充分發揮新聞媒介的輿論導向作用,利用多種宣傳形式,對建立勞動預備制度的重要意義、主要內容和參加方法等進行廣泛宣傳,爭取社會各界的支持,動員適合參加勞動預備制度的人員參加職業培訓。
(三)就業準入控制。適合參加勞動預備制度的對象,必須登記參加勞動預備培訓,取得由勞動行政部門核發的培訓結業證書後,方可就業或從事個體經營。其中,進入技術崗位的,還必須持有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職業介紹機構受理新成長勞動力求職登記時,必須審驗其就業準入資格,不得推薦介紹不具備就業準入資格的人員就業;農村勞動力進城務工按照就業準入控制要求辦理務工證。
(四)規範用工。實行用工申報制度,用人單位使用勞動力,必須提前向勞動部門申報。招收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必須從經過職業培訓,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中擇優錄用;招用從事非技術工種的勞動者,必須從經過職業培訓、取得培訓結業證書的人員中選擇。
(五)監督檢查。適合參加勞動預備培訓的新成長勞動力,凡未經過勞動預備培訓並取得相應的就業準入資格的,勞動、工商部門不予辦理就業、開業登記、職業介紹、招收錄用、勞動契約鑑證、保險、外出務工等手續。勞動監察機構要將用人單位招收、錄用人員的職業資格和培訓情況列入用工監察範圍,對違反就業準入控制規定,介紹、招收不具備相應條件人員的職業介紹機構和用人單位,要依法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