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家政策性糧食出庫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6年1月18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糧食局、財政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以國糧檢〔2016〕12號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家政策性糧食出庫管理工作的通知》。該《通知》分加強組織領導、落實督導措施、加大懲治力度、其他4部分。

簡述

2016年1月18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糧食局、財政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家政策性糧食出庫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

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家政策性糧食出庫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糧檢〔2016〕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糧食局、財政廳(局)、農業發展銀行分行,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中糧集團有限公司、中國中紡集團公司、中航工業集團公司:

為進一步加強國家政策性糧食銷售出庫管理,督促和指導糧食企業嚴格執行國家政策性糧食銷售的有關規定,依法治理各種形式的“出庫難”,確保國家通過糧食交易中心拍賣的糧食按照契約約定的數量、質量及時投放市場,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省(區、市)要成立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中儲糧分支機構、農發行分支機構、省國家糧食交易中心(以下簡稱糧食交易中心)共同參與的聯席機構,並在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相關處室負責日常的協調工作,切實加強對國家政策性糧食銷售出庫的組織領導,細化責任分工,密切協調配合,履行好監督管理的職責。各地要結合本通知要求和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組織、督促、指導承儲企業嚴格執行《國家政策性糧食出庫管理暫行辦法》等法規政策要求,切實建立糧食銷售工作的長效管理機制。

二、落實督導措施

(一)摸清拍賣標的底數。中儲糧分支機構在各批政策性糧食拍賣前將拍賣計畫抄送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並安排有關直屬庫對擬拍賣糧食的數量、質量、出庫條件等情況進行全面核實,分貸分還的政策性糧食拍賣前由中儲糧直屬企業會同地方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農發行分支機構共同進行摸底,並由中儲糧分支機構備案。發現問題的要提前補救,確保向糧食交易中心提報的拍賣標的信息真實、準確,杜絕“空單拍賣”、標實不符、不具備出庫條件的糧食掛單等問題。

(二)加強信息溝通。糧食交易中心要切實履行好組織交易、協調出庫和資金結算職責,每周要向省級聯席機構單位報送本省糧食拍賣成交、開具出庫單、實際出庫進度、違約毀約、資金結算以及出庫糾紛處理等信息。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及時將上述信息分解下發至出庫糧食所在地市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由市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將出庫監管任務分配到位。市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每月向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送轄區內政策性糧食銷售出庫監管情況報告,出庫過程中出現的違規問題連同處理結果以清單形式一併報送。

(三)強化監督指導。市、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會同中儲糧直屬庫和農發行分支機構切實加強糧食出庫管理,建立經常性巡查制度,及時受理投訴、協調糾紛,爭取把各類問題解決在初始階段。中儲糧直屬庫和各分貸主體要對政策性糧食銷售出庫負主體責任,認真落實出庫監管制度,加強對出庫工作的現場督導,協調解決好各類矛盾和問題。糧食拍賣成交後,中儲糧總公司委託各地分公司或承貸企業及時與購買方簽訂交易契約,做好糧食出庫準備,配合買方查驗糧食數量、質量情況。糧食交易中心要嚴格按政策規定辦理交易手續,維護交易秩序,加強對契約執行情況的監控和指導,根據糧食出庫履約進度為買賣雙方及時辦理貨款結算,及時向省級聯席機構報送交易信息、實物交割進度、資金結算情況,反饋契約執行中出現的問題,積極配合地方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中儲糧和農發行系統加強對出庫工作的督導。

(四)妥善處理糾紛。糧食出庫過程中出現糾紛,經糧食交易中心及出庫點監管方協調無效時,由市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中儲糧直屬庫會同糧食交易中心召集買賣雙方進行協調,按政策規定現場提出處理意見,督促買賣雙方作出書面承諾並監督落實;負責協調的市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中儲糧直屬庫無法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將有關情況書面提請省級聯席機構,按照“糾紛必有責、有責必追究”的原則,提出對買賣雙方的處理意見,追究協調不力的責任。政策性糧食拍賣成交後,因不可抗力導致終止契約的,由國家糧食交易協調中心指導所在地省糧食交易中心進行現場勘查取證,覆核有關情況後提出規範性判定意見。

三、加大懲治力度

各地要公布舉報電話,受理民眾舉報投訴。政策性糧食出庫過程中發生的違規行為要依法依規從嚴查處,追究責任,確保成交糧食及時順暢出庫,維護正常的糧食流通秩序。

(一)市、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直接或間接參與設定出庫障礙,包庇、縱容、袒護違規行為,以及因其他原因履職不到位導致出庫糾紛的,由上一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通報批評並責令改正,按人事管理許可權提請有關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進行行政紀律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無法挽回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中儲糧直屬庫存在以上行為的,由所在地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將有關情況通報中儲糧分支機構,責成比照上述規定落實處理措施。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中儲糧分支機構有以上行為的,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中儲糧總公司提出處理意見。

(二)承儲企業設定出庫障礙、額外收取費用導致糧食不能正常出庫,以及提報的拍賣標的數量、質量、出庫條件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導致糾紛的,按《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定由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罰款等行政處罰。屬於國有企業的,按人事管理許可權提請有關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進行行政紀律處分。企業拒不接受協調或拒不執行處理決定的,由中儲糧分支機構停撥保管費用補貼,請有權機關協助出庫已成交的政策性糧食,並對該企業庫存的其他政策性糧食進行移庫處理;糧食行政管理及相關部門依法取消其糧食收購資格和政策性糧食承儲資格;農發行分支機構、中儲糧分支機構和地方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四個共同”原則,追繳違規企業貸款;農發行暫停其貸款資格;糧食交易中心扣除其履約保證金。

(三)買方企業拒不執行政策規定、交易規則,拒不接受協調或拒不執行處理決定,違背誠信、歪曲事實導致出庫糾紛及違約、契約終止的,由糧食交易中心扣除其履約保證金,暫停或取消其交易資格;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並按規定給予罰款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暫停或者取消糧食收購資格。

(四)糧食交易中心違反有關規定,未履行及時協調處理出庫糾紛職責或未按政策規定操作,以及直接或間接參與設定出庫障礙,包庇、縱容、袒護違規行為,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無法挽回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暫停國家政策性糧食競價交易任務。

(五)各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每月對本轄區糧食出庫中發生的違規問題及處理情況進行匯總,將違規企業列入不良信用黑名單,在全省範圍內進行通報並在政務網站公告,相關情況報國家糧食局(監督檢查司)備案。聯席機構成員單位及發展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列入黑名單企業在申領貸款、投資政策優惠和政策性收儲資格等方面的管控,形成監管合力。

四、其他

定向銷售或其他形式銷售的國家政策性糧食出庫管理,參照本通知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糧食局 財政部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2016年1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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