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出境竹木草製品檢驗檢疫監管工作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加強出境竹木草製品檢驗檢疫監管工作的通知 (一)充分認識加強出境竹木草製品檢驗檢疫工作的重要性。 (一)加強對出境竹木草製品企業的防疫管理體系運行情況的監督管理。


關於進一步加強出境竹木草制品檢驗檢疫監管工作的通知
國質檢動函〔2008〕69號
各直屬檢驗檢疫局:
為進一步提高出境竹木草製品質量安全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503號)、《國務院關於加強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國發〔2007〕23號)和《關於印發〈貫徹落實全國質量工作會議精神,做好進出口農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質檢動〔2007〕436號)要求,現就進一步加強出境竹木草製品(木製品檢驗另文規定)檢驗檢疫監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狠抓源頭,全面實施出境竹木草製品生產企業註冊登記
(一)充分認識加強出境竹木草製品檢驗檢疫工作的重要性。由於我國出境竹木草製品種類繁多,加工工藝千差萬別,生產企業硬體設施、管理水平參差不齊,近年來出境竹木草製品多次因發現活蟲和有毒有害物質超標等問題而被輸入國家或地區通報,甚至採取暫停進口等措施,給相關產業造成嚴重損失。各局要高度重視出境竹木草製品的檢驗檢疫工作,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出境竹木草製品的檢驗檢疫質量。
(二)要督促企業進一步完善以有害生物、有毒有害物質控制和溯源管理等為核心的質量管理體系。加強對原料進廠、生產加工、儲運和出口等全過程安全質量把關與控制。
(三)全面實施出境竹木草製品生產企業註冊登記。各檢驗檢疫機構要按照《出境竹木草製品生產企業註冊登記管理實施細則》(附屬檔案一)的要求,對出境竹木草製品生產企業全面實施註冊登記考核,考核合格的頒發註冊登記證書,並將名單上報總局備案。自2008年4月1日起,出境竹木草製品應來自註冊登記企業,並堅持產地檢驗檢疫、口岸查驗的原則,不接受異地報檢。
為避免引起出口貿易的劇烈波動,對原來有出口貿易業務,考核過程中發現不構成安全隱患的一般不合格項的,可予以註冊登記,同時書面指出不足之處和要求整改的事項,到2008年底年審時按照規定進行審查。對部分出口企業數量較大的地區,如在4月1日之前完成註冊登記工作確有困難的,經總局動植司同意,過去有出口業務但尚未完成註冊登記的企業允許繼續出口,但7月1日以後所有出境竹木草製品必須來自註冊登記企業。
二、 加強管理,嚴密監控,不斷提高出境竹木草製品檢驗檢疫把關效能
(一)加強對出境竹木草製品企業的防疫管理體系運行情況的監督管理。對出境竹木草製品生產加工工藝進行評估,確保生產、加工、存放等環節符合檢疫防疫要求。
(二)各局應監督企業加強對出口竹木草製品原輔料有毒有害物質等安全衛生項目(主要監控項目可參照附屬檔案二)的監控力度。對企業使用的人造板、油漆、膠粘劑、防腐劑、染色劑等原輔料應要求必須經有資質的實驗室檢測,檢測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三)加強產品出口時的抽查檢測。根據企業生產批次、原料使用情況合理確定抽檢比例,對出口抽檢會對成品造成破壞的產品,可根據具體情況,在能真實反映成品狀況的條件下,對其使用的原輔料進行檢測驗證。
三、 繼續完善出境竹木草製品分類管理評價體系
(一)繼續按照《出境竹木草製品檢疫管理辦法》(總局令第45號)的要求,開展出境竹木草製品的分類管理工作。並將企業使用的原輔料中有毒有害物質的控制能力納入分類管理的考核內容。
(二)加強質量誠信體系建設,繼續推行出口免驗管理。鼓勵企業誠實守信,合法經營,把企業誠信與分類管理有機結合起來,並在動態管理中不斷完善。
二〇〇八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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