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

《關於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是貴州省人民政府下發的旨在整合城市“三無”人員救助制度和農村五保供養制度,建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檔案,檔案明確了救助供養範圍和救助供養主內容。

概述

2017年2月15日,從貴州省民政廳獲悉,為切實保障城鄉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權益,貴州省人民政府日前下發《關於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

內容

《意見》要求整合城市“三無”人員救助制度和農村五保供養制度,建立健全城鄉統籌、政策銜接、運行規範、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

救助供養範圍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實行屬地管理,救助供養對象為具有當地常住戶籍或持有居住證且在當地連續居住1年以上,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的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殘疾人、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困人員。

特困人員的私有財產和土地承包經營等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其以放棄以上權利作為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的條件。

救助供養主內容

——提供基本生活條件。包括供給糧油、副食品、生活燃料、服裝、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錢。可以通過實物或者現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提供照料服務。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日常生活、住院期間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務;對在政府設立的供養服務機構進行集中供養且生活能夠自理的提供日常生活照料。

——提供疾病治療。全額資助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制度規定支付後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養經費解決。

——辦理喪葬事宜。特困人員死亡後的喪葬事宜,集中供養的原則上由供養服務機構辦理,若其親屬主動申請辦理喪葬事宜的,可委託親屬辦理。分散供養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委託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親屬辦理。辦理喪葬事宜應遵循當地殯葬管理相關規定和節儉原則,尊重少數民族習俗。特困人員遺體火化免除基本殯葬服務費用。喪葬費用從救助供養經費中支出,其親屬提出額外服務項目要求的,所產生費用由親屬承擔。

——提供住房救助。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的分散供養特困人員,通過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發放住房租賃補貼、農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給予住房救助。

——提供教育救助。對在義務教育階段就學的特困人員,給予教育救助。對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階段就學的特困人員,學校要保障其享受學生資助政策,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教育救助。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