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貫徹實施《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有關工作的通知 (2008)

經營者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門要採取多種形式向本地經營者宣講《規定》,要讓廣大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熟悉《規定》,並自覺執行《規定》的各項要求。 受理行政審批申請的交通主管部門應按照《行政許可法》和《規定》的要求,做好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申請的受理和初審工作,確保向上級機關轉報的申請材料齊全、內容符合要求。 經營者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門要在2008年下半年對現有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的經營資質進行一次全面普查,建立和完善相關檔案,並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督促現有企業在年底前達到《規定》的要求。

關於貫徹實施《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有關工作的通知
交通運輸部
交水發[2008]14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各直屬海事局,各中央航運企業集團,部救撈局:
國內船舶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號)的發布實施,對規範國內水路運輸市場準入管理,提高經營者的管理水平,保障水上運輸安全,促進國內航運業健康有序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該規定實施七年多來,國內水路運輸市場的形勢和環境發生了較大變化,原有規定已不適應新情況、新形勢的要求,需要修改完善。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我部於2008年5月25日重新修訂發布了《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08年第2號,以下簡稱《規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為了保障《規定》的順利實施,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認真學習,準確把握《規定》的主要內容
《規定》在原規定的基礎上作了較大修改,進一步提高了國內水路運輸的經營資質條件,完善了後續監管措施,規範了行政審批程式,是實施國內水路運輸市場準入管理的重要依據。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及其航運管理機構,下同)要進一步提高對市場準入管理重要性的認識,積極組織水路運政管理人員認真學習《規定》,準確把握《規定》及本通知的主要內容。經營者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門要採取多種形式向本地經營者宣講《規定》,要讓廣大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熟悉《規定》,並自覺執行《規定》的各項要求。
為便於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廣大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更好地理解和貫徹實施《規定》,我部已將《規定》的全文在交通運輸部網站(www。mot。gov。cn)和中國交通報、中國水運報等媒體登載,對《規定》的部分條文作了解釋(見附屬檔案1),並擬於近期組織開展《規定》的宣貫和培訓工作(另行通知);各省級交通主管部門也可根據需要組織開展《規定》的培訓工作,使負責國內水路運輸市場準入管理的有關人員全面、準確掌握《規定》的主要內容。
二、依法行政,嚴格國內水路運輸市場準入管理
(一)嚴格執行市場準入標準。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加強領導,認真負責,切實落實《規定》的各項要求,嚴把市場準入關。現就市場準入有關事項補充規定如下:
申請人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門於2008年8月1日前受理的符合《國內船舶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號,以下簡稱“舊標準”)要求的申請,按舊標準辦理。
自2008年8月1日起,除此前已經我部同意籌建但尚未開業的企業可按舊標準辦理開業外,申請人應按照《規定》的要求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申請人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門不得受理。
《規定》生效前已由交通主管部門批准的經營單船600總噸以上內河普通貨船的個體經營者,允許其繼續以個體形式經營該船舶。但該船舶強制報廢或轉讓後,如要繼續經營600總噸以上內河普通貨船,應按照《規定》的要求取得企業法人資格並達到相應的經營資質條件。
按照《規定》的要求,並考慮到實際情況和可操作性,對《規定》生效前已取得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的企業,除運力規模要求外(運力規模達到《規定》要求的時間另行通知),應在2008年12月31日前達到《規定》要求的經營資質條件。
(二)規範申請受理、材料初審和企業籌建管理。
受理行政審批申請的交通主管部門應按照《行政許可法》和《規定》的要求,做好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申請的受理和初審工作,確保向上級機關轉報的申請材料齊全、內容符合要求。申請受理人要認真審核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仔細比對申請材料中複印件與其原件是否一致(內容一致的,加蓋“複印件與原件一致”章)、複印件內容是否清晰和完整;對於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材料內容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增強服務意識,提高行政效率,儘可能縮短公文辦理和流轉時間,方便申請人。
為便於申請人開展國內水路運輸企業籌建工作,《規定》對企業籌建管理作出了規定。尚在籌建的企業不得從事國內水路運輸經營活動。滿足《規定》要求的經營資質條件的企業籌建完畢,按程式辦理開業手續,取得《水路運輸許可證》後,方可從事國內水路運輸經營活動。對於無需經過籌建過程,已滿足《規定》要求的經營資質條件的企業,可直接按程式辦理開業手續。
(三)切實做好經營資質評估。
市(設區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要按照《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評估辦法》(見附屬檔案2)的要求,對申請經營國內客船、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的企業組織全面評估,編寫“評估報告”(格式見附屬檔案3,該評估報告要作為交通主管部門審批的重要參考檔案)。負責評估的交通主管部門要做好評估人員的選拔和培訓工作,並逐步增加行業協會等外單位人員參與評估,鼓勵有條件的省份組織各市之間交叉參與評估。
三、落實責任,進一步強化經營資質動態監管
《規定》強化了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市場準入後的監管措施,建立了經營資質監督檢查制度和預警制度,進一步明確了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在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監管方面的職責分工。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意義,樹立市場準入與後續監管並重的理念,切實履行職責;經營者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門是經營資質監督管理的第一責任主體,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區域內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監管工作的指導,保障《規定》要求的各項監管措施落到實處。要進一步加強社會輿論監督工作,建立健全市場準入和經營資質動態監管中的舉報制度,對民眾舉報的問題,要認真調查核實,並予以嚴肅處理。
《規定》明確了經營資質監督檢查的兩種形式,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按照我部現有規定加強動態監管,繼續做好年度核查和不定期抽查工作,並按照《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預警管理辦法》(見附屬檔案4)的要求,建立經營資質預警制度。考慮到累計記分周期等因素,預警制度從2009年1月1日起實施。
經營者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門要在2008年下半年對現有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的經營資質進行一次全面普查,建立和完善相關檔案,並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督促現有企業在年底前達到《規定》的要求。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要做好組織協調工作,並將本省(區、市)普查結果(匯總填報《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情況普查表》,見附屬檔案5)於2009年1月31日前報送我部水運司。其中長江、珠江水系各省市應將經營長江、珠江水系省際運輸的情況,抄送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匯總表除以書面形式報送外,還要以電子軟碟或電子郵件報送(E-mail:sysgnc@mot。gov。cn)。
四、嚴格管理,進一步規範委託經營船舶和企業的行為
經營者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門要結合經營資質普查,對現有委託經營船舶進行一次集中清理,重點檢查委託經營船舶安全管理責任的落實情況。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加強政策法規宣傳,向經營者講明接受船舶掛靠的危害和相關法律責任,增強其拒絕船舶掛靠的自覺性。要按照原交通部《關於整頓和規範個體運輸船舶經營管理的通知》(交水發〔2001〕360號)對接受船舶委託經營企業的條件要求,嚴格審查接受船舶委託經營企業的條件,對不具備條件的企業,不得為其接受的委託經營船舶辦理營運手續。
企業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門要加大對接受委託經營船舶企業的監督檢查力度。接受委託經營船舶的企業負責委託經營船舶的經營和管理,並承擔委託經營船舶的安全管理責任是船舶委託經營的前提。對未在船舶委託經營契約中明確接受委託經營船舶的企業對委託經營船舶承擔安全管理責任的契約,不得按照委託經營方式辦理船舶有關營運手續;對未嚴格按船舶委託經營契約對接受委託經營船舶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的企業,要依法註銷或提請有關交通主管部門注消該委託經營船舶的《船舶營業運輸證》;對現有以委託經營方式從事國內水路運輸的客船和散裝液體危險品船,要按照原交通部《關於加強國內水路客運液貨危險品運輸市場準入管理的通知》(交水發〔2006〕646號)的要求,督促其在2008年年底前通過組建符合經營資質條件的新公司或光租給具有經營資質的企業實現公司化經營。
各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可根據接受船舶委託經營企業的實際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進一步制定企業接受委託經營船舶的數量限制以及委託經營船舶與自有船舶的比例限制等標準,保障委託經營健康有序進行。
各地在貫徹實施《規定》過程中,如有重大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章)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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