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證券公司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標準的規定

一、第一條第(一)項修改為:“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業務的,應當按託管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總額的2%計算經紀業務風險資本準備。 (一)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業務的,應當按託管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總額的2%計算經紀業務風險資本準備。 (五)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的,應當分別按對客戶融資業務規模、融券業務規模的10%計算融資融券業務風險資本準備。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決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關於修改《關於證券公司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標準的規定》的決定
證監會公告〔2012〕7號
現公布《關於修改〈關於證券公司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標準的規定〉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關於修改《關於證券公司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標準的規定》的決定
 現決定對《關於證券公司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標準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08]28號)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條第(一)項修改為:“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業務的,應當按託管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總額的2%計算經紀業務風險資本準備。”
二、第一條第(二)項修改為:“證券公司經營證券自營業務的,對未進行風險對沖的證券衍生品、權益類證券和固定收益類證券分別按投資規模的30%、15%、8%計算風險資本準備;對已進行風險對沖的證券衍生品、權益類證券和固定收益類證券按投資規模的5%計算風險資本準備。
“證券公司違反規定超比例自營的,在整改完成前應當將超比例部分按投資成本的100%計算風險資本準備。”
三、第一條第(四)項修改為:“證券公司經營證券資產管理業務的,應當分別按專項、集合、限額特定、定向資產管理業務規模的4%、3%、2%、2%計算資產管理業務風險資本準備。
證券公司應當按集合計畫面值與管理資產淨值孰高原則計算集合、限額特定資產管理業務規模,按管理本金計算專項、定向資產管理業務規模。”
四、第一條第(六)項修改為:“證券公司設立分公司、證券營業部等分支機構的,應當對分公司、證券營業部,分別按每家2000萬元、300萬元計算風險資本準備。”
五、第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連續三年為A類的公司應按照上述第一條(一)至(五)項規定的基準計算標準的0.4倍計算有關風險資本準備。”
六、《證券公司風險資本準備計算表》根據以上修改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關於證券公司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標準的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關於證券公司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標準的規定

一、基準計算標準
(一)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業務的,應當按託管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總額的2%計算經紀業務風險資本準備。
(二)證券公司經營證券自營業務的,對未進行風險對沖的證券衍生品、權益類證券和固定收益類證券分別按投資規模的30%、15%、8%計算風險資本準備;對已進行風險對沖的證券衍生品、權益類證券和固定收益類證券按投資規模的5%計算風險資本準備。
證券公司違反規定超比例自營的,在整改完成前應當將超比例部分按投資成本的100%計算風險資本準備。
(三)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承銷業務的,應當分別按包銷再融資項目股票、IPO項目股票、公司債券、政府債券金額的30%、15%、8%、4%計算承銷業務風險資本準備。
計算承銷金額時,承銷團成員通過公司分銷的金額和戰略投資者通過公司簽訂書面協定認購的金額不包括在內。計算股票承銷業務風險資本準備時,證券公司應當自發行項目確定詢價區間後,按詢價上限計算。
同時承銷多家發行人公開發行的證券,發行期有交叉、且發行尚未結束的,應當分別計算各項承銷業務風險資本準備。
在報送月報時,證券公司應當按照當月某一時點計算的風險資本準備最大額填報月末承銷業務風險資本準備。證券公司由於時點差異導致淨資本與各項風險資本準備之和的比例低於規定標準的,應當提供風險控制指標當月持續達標的專項說明。
(四)證券公司經營證券資產管理業務的,應當分別按專項、集合、限額特定、定向資產管理業務規模的4%、3%、2%、2%計算資產管理業務風險資本準備。
證券公司應當按集合計畫面值與管理資產淨值孰高原則計算集合、限額特定資產管理業務規模,按管理本金計算專項、定向資產管理業務規模。
(五)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的,應當分別按對客戶融資業務規模、融券業務規模的10%計算融資融券業務風險資本準備。
(六)證券公司設立分公司、證券營業部等分支機構的,應當對分公司、證券營業部,分別按每家2000萬元、300萬元計算風險資本準備。
(七)證券公司應按上一年營業費用總額的10%計算營運風險資本準備。
二、為與證券公司的風險管理能力相匹配,現階段我會對不同類別證券公司實施不同的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比例。
A、B、C、D類公司應分別按照上述第一條(一)至(五)項規定的基準計算標準的0.6倍、0.8倍、1倍、2倍計算有關風險資本準備。
連續三年為A類的公司應按照上述第一條(一)至(五)項規定的基準計算標準的0.4倍計算有關風險資本準備。
各類證券公司應當統一按照上述第一條(六)、(七)項所規定的基準計算標準計算有關風險資本準備。
三、證券公司開展創新業務的,在創新業務試點階段,應當按照我會規定的較高比例計算風險資本準備;在創新業務推廣階段,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比例可適當降低。
附屬檔案:證券公司風險資本準備計算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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