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關稅[2007]11號
2007年1月14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計委)、經(貿)委、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提高我國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及自主創新能力,促進裝備製造業的發展,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振興裝備製造業的有關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精神,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國務院確定的對促進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有顯著效果,對結構調整、產業升級、企業創新有積極帶動作用的重大技術裝備關鍵領域內(見附屬檔案1),由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制定專項進口稅收政策,對國內企業為開發、製造這些裝備而進口的部分關鍵零部件和國內不能生產的原材料所繳納的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實行先征後退。所退稅款一般作為國家投資處理,轉作國家資本金,主要用於企業新產品的研製生產以及自主創新能力建設。
二、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等部門及相關行業協會在詳細了解各類重大技術裝備的國內外開發製造情況、供需狀況、關鍵零部件和原材料國內生產水平的基礎上,針對重大裝備各領域逐項明確專項進口稅收政策的具體內容,包括享受政策的各項重大裝備的具體規格及要求、為製造該裝備確需進口的關鍵零部件和國內不能生產的原材料的範圍以及退稅稅款的財務處理方式。以上各領域的專項進口稅收政策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後對外公布實施。
三、各專項進口稅收政策公布後,相關重大技術裝備製造企業如需進口政策規定內的關鍵零部件和原材料,可通過企業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或同級財政部門向財政部提出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申請;中央企業直接向財政部提出申請(企業申請檔案的內容見附屬檔案2)。
四、財政部收到退稅申請檔案後,對企業提供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同時轉請國家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就申請企業開發、製造的技術裝備規格是否符合政策規定提出審核意見。財政部應在收到申請檔案的4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企業是否符合政策規定的退稅條件作出答覆。
經審核,對於符合退稅條件的企業,由財政部出具重大裝備製造企業退稅確認書,並就所退稅款轉作國家資本金的實施期限作出規定。
五、相關重大技術裝備製造企業在進口專項政策退稅商品目錄所列貨物時應單獨報關。對取得財政部出具的重大裝備製造企業退稅確認書的企業,憑退稅確認書到其主管地海關申請辦理退稅,具體退稅程式按照《財政部、國家經貿委、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對部分進口商品予以退稅的通知》[(94)財預字42號]的規定執行。
六、企業收到退稅稅款後,應區別以下情況在規定的期限內將所退稅款轉作國家資本金:
(一)國有獨資企業直接增加註冊資本金;
(二)其他企業按下列方式轉作國家資本金:含國有股東的公司制企業,由國有股東持有新增國家資本金所形成的股份(存在多個國有股東的,持股比例由各國有股東協商確定);無國有股東的企業,由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國有資產運營公司持有國家資本金所形成的股份。
(三)上市公司按照證監會有關定向增發新股的規定執行。
七、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負責對企業退稅稅款轉增國家資本金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企業完成轉國家資本金程式後,將有關會計記賬憑證複印件送財政部及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備案,並按規定辦理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如企業未能按期將退稅稅款轉作國家資本金,應將所退稅款及時退還國庫。對違反上述規定的企業,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法規予以處理。
對企業採取偽造、塗改、賄賂或其他非法手段所騙取的退稅稅款應予追繳,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實施退稅優惠政策後的每年年底,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根據企業申請、政策實施效果等情況,適時調整下一年度各專項政策的退稅商品目錄。
九、對於已實施進口零部件、原材料先征後退政策的重大技術裝備,經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共同審核確認,停止執行相應整機和成套設備的進口免稅政策;對其中部分整機和設備,根據上下游產業的供需情況,經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嚴格審核,採取降低優惠幅度或縮小免稅範圍的過渡措施,在一定期限內繼續給予進口稅收猶惠,過渡期結束後完全停止執行整機的進口免稅政策。
附屬檔案:1.國務院確定的16個重大技術裝備關鍵領域
2.企業退稅申請檔案內容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