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源自中華會計網校校
一、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落實國務院加快振興裝備製造業的若干意見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07]11號)的有關規定,自2007年1月1日(以海關接受企業申報進口的日期為準)起,對國內企業為開發、製造大型全斷面隧道掘進機而進口的部分關鍵零部件所繳納的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實行先征後退,所退稅款作為國家投資處理,轉為國家資本金,主要用於企業新產品的研製生產以及自主創新能力建設。
二、本《通知》所稱大型全斷面隧道掘進機是指刀盤直徑≥5米的大型全斷面隧道掘進機,包括土壓平衡式盾構機、硬岩掘進機(TBM)、泥土平衡式盾構機和複合盾構掘進機等四種類型。提出申請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1.具有從事大型全斷面隧道掘進機設計試製能力;2.具備專家背景比較齊全的技術研發隊伍;3.有較強的消化吸收能力和整機生產製造能力;4.具有明確的市場對象和用戶群,並已獲得生產訂單。
三、享受退稅政策的進口關鍵零部件清單詳見附屬檔案1.今後退稅商品清單將根據企業申請、政策實施效果、國內配套能力等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四、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企業如需進口附屬檔案1所列的關鍵零部件,可通過企業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或同級財政部門向財政部提出申請享受退稅並轉增國家資本金的政策;中央企業可直接向財政部提出申請。企業申請檔案的內容以及辦理退稅的程式詳見財關稅[2007]11號檔案。
附屬檔案:1.大型全斷面遂道掘進機進口關鍵零部件退稅商品清單
2.財關稅[2007]11號
財 政 部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