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總政宣傳部新聞出版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聞出版局: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中央宣傳部、國家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關於深化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業改革的若干意見》中明確提出:“鼓勵出版集團、發行集團、電影集團跨地區經營,選擇中央和一些省級報業集團、廣電集團跨地區經營。跨地區經營須經批准,主要採取兼併重組、合作聯營等形式,著重內涵發展,防止重複建設。”鼓勵出版集團、發行集團和選擇一些中央與省級報業集團跨地區經營,有利於對出版資源進行有效開發,有利於打破地區封鎖,要有組織、有計畫、有步驟地積極推進。現特就跨地區經營的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鼓勵出版集團、期刊集團、音像電子出版集團、內涵式發展的名社、大社和發行集團實行跨地區經營,有條件的中央和省級報業集團,經批准可實行跨地區經營。
二、跨地區經營目前主要通過兼併重組、合作聯營的方式進行。出版集團、期刊集團、音像電子出版集團、內涵式發展的名社、大社和發行集團間實行兼併重組、合作聯營,或與試點單位進行合作聯營,由集團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局會同合作方省級新聞出版局同意後,報新聞出版總署批准。
三、出版集團、期刊集團、音像電子出版集團和內涵式發展的名社、大社,確有需要成立分支機構,由集團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局審核並報中央宣傳部和新聞出版總署批准。已成立的要補辦批准手續。
四、跨地區設立的分支機構,須接受所在地新聞出版管理部門的屬地管理。主管、主辦單位要切實承擔對所屬企事業單位出版內容和經營方向的管理職責。
五、對經批准進行的跨地區經營活動,各級新聞出版管理部門要提供良好的服務,積極予以支持,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地區封鎖,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其進入本地市場經營。
六、各級新聞出版管理部門違反第五條規定,限制經批准跨地區經營的,由上級機關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同級或上級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依據該法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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